问答

2026年起个体经营户税收

14个常见问题,回答简明并注明法律依据。需要细读的问题附有指南链接。

年营业额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什么事项吗?

需要办理一件事:向税务机关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的营业额,最迟于次年1月31日(31/01)前完成。年营业额在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经营户不缴纳增值税,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仍须申报营业额。

  • 申报表格:01/TKN-CNKD;如有其他税种,亦使用该表格一并申报。
  • 经营户自行确定营业额,并对所申报的数额自行负责。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8条第1款a项、第13条第3款;第18/2026号通知第4条第1款a项(01/TKN-CNKD表格自2026年7月1日(01/7/2026)起依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99条第5款被替换)。延伸阅读:/kien-thuc/thue-ho-kinh-doanh-2026/。

个体经营户年中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时应当怎么办?

经营户自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季度起申报并缴纳税款,并须改用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由收银机生成的发票。电子发票的登记期限为自累计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纳税期最后一日起30天内。

  • 营业额包括已由组织、个人代扣、代申报、代缴的部分。
  • 按季申报:申报期限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1款a项、b项,第3款a项,第5款c项。延伸阅读:/kien-thuc/thue-ho-kinh-doanh-2026/。

10亿越南盾的免税门槛自何时起适用?已按5亿越南盾门槛缴纳税款的怎么办?

10亿越南盾的门槛自2026年1月1日(01/01/2026)起适用。第141/2026/NĐ-CP号议定将第68/2026号议定中的“5亿越南盾”一语改为“10亿越南盾”。年营业额在10亿越南盾及以下、却已按旧门槛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户,其已缴税款将予以处理。

  • 已缴税款依第68/2026号议定第12条处理(多缴税款的处理)。

依据: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款、第3条、第4条第1款(依第25/2026/VBHN-NĐ-BTC号合并文本)。

年内新开业的个体经营户应如何申报营业额?

上半年开始经营且营业额在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截至6月30日(30/6)的营业额最迟于7月31日(31/7)前申报,下半年的营业额最迟于次年1月31日(31/01)前申报。下半年开始经营的:一次性申报,最迟于次年1月31日(31/01)前完成。

  • 累计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自超过的季度起按季申报税款。
  • 自次年起,按该年度的实际营业额水平申报。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9条第1、2、3款。延伸阅读:/kien-thuc/dang-ky-ho-kinh-doanh/。

拥有多家门店的个体经营户应在何处申报税款?

经营户将各门店合并在一份纳税申报资料中统一申报,提交至管辖个体经营户登记证所载住所的税务机关,即使门店位于其他省份亦同。税款则按各经营地点分别缴纳。

  • 电子发票以经营户的同一税号供所有门店共用,并在发票上载明经营地点代码。
  • 仅在电商平台销售、没有经营地点的: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4款b项、c项及第5款a项。延伸阅读:/kien-thuc/ho-kinh-doanh-nhieu-dia-diem-nganh-nghe/。

个体经营户增设销售点,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税务机关?

自经营地点开始运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营户通知直接管辖其住所的税务机关。经营地点的信息变更、暂停、终止,也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

  • 通知表格:01/TB-ĐĐKD;税务机关以02/TB-ĐĐKD表格回复。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4款đ项;第18/2026号通知第3条。延伸阅读:/kien-thuc/ho-kinh-doanh-nhieu-dia-diem-nganh-nghe/。

个体经营户是否须向税务机关申报银行账号和电子钱包号?

须要。经营户必须以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通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全部银行账号和电子钱包编号。通知表格为01/BK-STK;变更账户、电子钱包时应重新通知。

  • 新开业的经营户,将该表格与营业额通知或当年第一份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13条第4款;第18/2026号通知第4条第1款d项。

不熟悉电脑操作的个体经营户可以提交纸质纳税申报表吗?

原则上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资料。老年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特别困难地区的人员,或遇不可抗力而无法进行电子交易的人员,可直接或通过邮政向乡镇(社)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 经营户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指导、协助其申报税款、计算税款。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4款a项、第13条第1款。Thái Tín 可协助经营户准备资料——如有需要请联系。

个体经营户需要保存会计账簿吗?

需要。个体经营户有责任依会计法律及财政部的指导使用会计账簿,依规定使用发票,并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提供会计账簿、发票、销售软件及相关资料。

  • 账簿也是日后注销经营户或转型为企业时的依据。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13条第5、6款。延伸阅读:/kien-thuc/thue-ho-kinh-doanh-2026/。

税务机关根据电子发票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后,经营户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仍需承担。对使用带代码电子发票或收银机发票的经营户,税务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作为协助;但该协助并不免除经营户申报税款、确定应纳税额的责任,经营户仍须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提交前宜将系统生成的申报表与实际营业额进行核对。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1款b项第2段。

哪些个体经营户须编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库存清单?

共两类:2025年经营且营业额达到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经营户、个人(无论缴纳核定税还是申报纳税);以及自2026年起选择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户。这两类主体须确定并记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31/12/2025)用于经营的库存商品、机器、设备的价值。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18条第4款。延伸阅读:/kien-thuc/thue-ho-kinh-doanh-2026/。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库存清单有什么用途?

截至2025年12月31日(31/12/2025)的库存商品、机器、设备价值,是2026年纳税期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确定可扣除费用的依据。经营户编制清单,留存于经营户处,并向直接管辖的税务机关提交一份。

  • 经营户须对清单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18条第4款。

个体经营户提交库存清单的期限是何时,使用哪种表格?

按季申报税款的经营户,将清单与2026年第一季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按月申报的经营户,最迟于2026年4月20日(20/4/2026)前提交。清单以电子方式提交,使用01/BK-HTK表格。

  • 这是2026年过渡年度的期限;已错过期限的经营户宜向直接管辖的税务机关核查。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18条第4款;第18/2026号通知第8条第3款。Thái Tín 可协助经营户核查清单及2026年度税务资料。

提交库存清单后,货物的来源就被视为合法了吗?

不是。议定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接收清单,在确认或使货物来源、产地合法化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接收信息是为了税收管理;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相关法律处理。

依据:第68/2026号议定第18条第4款。

更新于2026年10月16日。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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