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多地点经营、有条件行业:如何登记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由光路连接的厂房、集装箱和文件模型通向勾选标志,背后是仓库、港口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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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可以在总部之外、在多个地点经营,但须通知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机关;这并不是像企业那样具有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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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经营户按四级经济行业代码(VSIC)选择一个主营行业、职业;有条件的经营行业、职业须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而不只是登记时点,都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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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登记证书不能替代有条件行业的许可证:开餐馆的经营户还需要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并满足相应的消防条件。

不少个体经营户在多个地方销售,或者开餐馆、咖啡馆——这两件事通常会遇到两个不同的问题:增开销售点是否需要登记新的经营户,以及有条件的行业还需要什么证件。本文把两个主题合并,因为二者都涉及在基本的经营户登记证书之外准备材料。

简要结论:多个销售地点是同一个经营户,而不是多个经营户——只需通知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机关;有条件的行业,经营户登记证书不能替代专业许可证。

个体经营户可以在几个地方销售?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7条规定,个体经营户的总部位于越南行政区划范围内,并可以在总部以外、在多个不同的地点经营。在总部以外的地点经营时,经营户须依法律规定通知税务管理机关、市场管理机关(第87条第2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

需要区分的一点:这不是像企业那样的分支机构模式。个体经营户没有法人资格,因此登记证书上不存在独立核算的“个体经营户分支机构”。所有地点都属于同一个经营户,共用经营户的税号,仅在发票上载明的地点代码不同。

一个经营户,多个销售点——责任不分开

由于经营户没有法人资格,任何销售点产生的债务和义务都是共同义务,户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所有销售点承担责任——不存在“第二个点欠债,与第一个点无关”的说法。再次提醒:一名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署名一个个体经营户(第83条),因此增开销售点,是在现有的经营户名下登记新地点,而不是让家里人以其他名义设立第二个经营户来规避规定。

有需要在各经营地点之间分开责任、需要单独的法人印章或独立核算的经营户,宜考虑公司模式,而不是继续以经营户的形式。

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行业如何登记?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9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可以经营法律不禁止的行业、职业。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行业登记时,经营户依越南经济行业体系(VSIC)的四级经济行业代码,选择一个主营经营行业、职业。其他行业、职业不强制要求详细载明到四级代码。

对于有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职业,经营户依相应专业法律文件的规定载明行业、职业,并须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而不只是在提交登记材料的时点——满足该条件。

主营行业载明有误,可能影响税务机关依税务管理法律规定适用税率时对行业组别的认定。例如有厨房加工的餐馆属于餐饮服务组别,而不是一般的货物零售组别——需载明正确,以免日后需要调整。

有条件的行业:经营户证书不能替代专业许可证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5条明确,个体经营户登记证书同时是税务登记文书,但不是有条件的经营行业、职业的经营许可证。对于开设餐馆、有现场加工的咖啡馆的经营户,常见的顺序是:

  1. 个体经营户登记证书——社级商业登记处。
  2. 场地条件符合餐饮经营类型。
  3. 与规模、厨房现状、疏散通道相应的消防条件。
  4. 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如属于须办理的范围。
  5. 酒类零售许可证,如有现场销售酒、啤酒。

谁必须持有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

依据第15/2018/NĐ-CP号议定,属于规定范围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在运营时须持有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但第12条第1款所列情形除外——其中包括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场所,或已取得GMP、HACCP、ISO 22000及同等认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场所。有现场加工的普通餐馆经营户,通常属于须申请该证书的范围——关于条件、材料的详情,另请参阅文章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

消防是否默认对小型经营户免除?

不是。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是依设施的实际现状来评判的——厨房是否使用燃气、排烟系统、疏散通道——并不会仅因为面积小,或是经营户而不是公司,就默认免除。

在多个地点销售时的发票和账簿

由于各地点同属一个经营户,共用经营户的税号,在各个销售点开具发票时,需另行载明销售地点的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机关正确跟踪各地产生的收入。经营户不会像母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授予税号那样,自行为每个销售点创建“单独的税号”——经营户的税号只有一个,无论在多少个地点经营,均用于全部的经营活动。

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业、职业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9条规定了经营户可以经营法律不禁止的行业、职业这一原则。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职业目录,依《投资法》统一适用,并不仅限于个体经营户。在登记主营行业或增加行业之前,宜对照拟经营的行业是属于禁止目录还是有条件范围,以便从一开始就准备好正确的材料,而不是被退回材料。

增设销售点或有条件行业之前的准备

  • 确定新地点是否需要另行通知税务机关、市场管理机关,并依规定办理通知。
  • 核查新地点的发票是否正确载明经营户税号和地点代码。
  • 对于有条件的行业:确定专业主管机关,在提交许可证材料之前,准备好材料和实际条件(场地、人员、设备),而不要等到被检查时才补充。
  • 如果经营户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主营行业与实际经营不符,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扩大到多个销售点,宜转为公司模式吗?

对所有经营户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有些迹象值得考虑转为公司:销售点数量快速增加、需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与大供应商的合同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户主希望将责任限制在出资额范围内,而不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对所有销售点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规模仍小、销售点少,与公司相比,经营户模式在会计、税务手续上仍更简洁。这一决定宜基于每个经营户的实际情况,不宜机械地按销售点的数量来判断。

Thái Tín 提供哪些支持

Thái Tín 是协助个体经营户按正确顺序扩张、避免在主管机关检查时缺少许可证的协调窗口:

  • 审查经营户是否已就实际正在运营的全部经营地点完成通知。
  • 核查主营行业是否已按四级VSIC代码正确载明,并与实际经营相符。
  • 确定适用于经营户的有条件行业,并准备相应材料。
  • 经营户开设餐馆、有现场加工的店铺时,对接合作方办理食品安全、消防事宜。

材料由国家机关审议并决定。

问答

个体经营户增开一个销售点,需要登记新的经营户吗?

不需要。个体经营户可以在总部之外、在越南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多个地点经营(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7条),但须依法律规定通知税务管理机关、市场管理机关——不登记第二个个体经营户,因为一名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署名一个经营户(第83条)。

第二个销售点与第一个销售点的责任是分开的吗?

不是。个体经营户没有法人资格,没有像企业那样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机制。任何地点产生的债务和义务,都是经营户的共同义务,户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地点承担责任。

个体经营户的主营行业如何登记?

经营户依越南经济行业体系——VSIC中的四级经济行业代码,选择一个经营行业、职业作为主营行业(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9条)。主营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职业,不强制要求详细载明到四级。有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职业,须依专业法律文件载明,且经营户须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而不只是在提交材料的时点,满足该条件。

开餐馆的经营户,除经营户登记证书外还需要什么许可证?

经营户登记证书不是有条件行业的许可证(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5条)。属于规定范围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须持有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但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免办情形除外。餐馆还须依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按实际规模、场地满足消防条件。

变更经营户的经营行业需要办理单独的手续吗?

需要。变更经营行业、职业(包括变更主营行业)是须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社级商业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的内容(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0条)。经营户登记证书调整完毕,并不能就此开办有条件行业;该行业的许可证,仍须之后向专业主管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83条(全国范围内一人一户);第85条(经营户登记证书不是有条件行业的许可证);第87条(总部和总部以外的经营地点,通知义务——第2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第89条(经营行业、职业,四级经济行业代码——VSIC);第100条(变更经营行业、职业的登记,10日期限)。
  2. 第15/2018/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第11、12条(须取得和不属于颁发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范围的对象);第36–39条及各附录(按部委、行业分工管理)。依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第46/2026/NĐ-CP号议定的效力),2026年继续适用。
  3. 第105/2025/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消防与救援救难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按设施规模、类型的消防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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