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经营陷入停滞时,企业主通常面临两种选择:暂停经营,让公司等待更好的时机;或者解散,彻底关闭公司。这两种程序在本质、条件及相应义务上都有所不同。
简要结论:若在两年内仍有恢复经营的计划,可考虑暂停经营;若已无计划且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则可选择解散。在做选择之前,应先核查法律状态、税号及各项未了义务。
暂停经营与解散有何不同?
暂停经营是指企业仍然存续,只是在已通报的期限内停止经营活动。解散则是依《企业法》使企业终止存续的程序。
| 标准 | 暂停经营 | 企业解散 |
|---|---|---|
| 办理后企业的状态 | 仍然存续,保留企业代码 | 终止存续,状态为“已解散” |
| 主要条件 | 须在暂停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报(《企业法》第206条第1款) | 已清偿全部债务及财产义务;未处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程序中(第207条第2款) |
| 期限 | 每次最长12个月;连续总时长最长24个月 | 总时长不设上限;法律对各步骤分别设定期限 |
| 旧债务义务 | 仍须缴清欠税、欠缴保险费,并继续偿还债务(第206条第3款) | 须在提交解散材料前清偿完毕 |
| 能否恢复 | 可以:期满或提前恢复经营 | 不可以:若想再经营须重新设立企业 |
| 企业登记规费 | 免缴 | 免缴 |
免缴规费依据:第47/2019/TT-BTC号通知第5条第2款。
什么情况下应选择暂停经营?
暂停经营适用于企业有明确理由日后恢复经营的情形。常见情况包括:
- 正在等待新项目、订单或许可证,预计在两年内落实。
- 企业主暂时不在,需要时间重新安排人员或经营模式。
- 企业想保留名称、企业代码及经营历史,以备日后使用。
须提前考虑的一点是:暂停经营并不能消除旧有义务。暂停期间,企业仍须缴清欠税及欠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并继续偿还各项债务,除非与债权人、客户、劳动者另有约定(《企业法》第206条第3款)。
什么情况下应选择解散?
解散适用于企业主已决定不再继续经营,且企业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例如:
- 项目已经结束,不再有后续经营计划。
- 投资者、所有者想缩减所管理的法人数量。
- 企业暂停经营已接近24个月,仍无恢复经营的计划。
趁材料尚齐全时办理解散,通常比拖延更顺利,因为账册越新,税务汇算就越清晰。时间安排请参见企业解散需要多长时间。
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尚不满足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解散条件。此时须考虑其他方向,参见解散与破产有何不同。
自2026年7月23日起的暂停经营新规定
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订了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正在暂停经营或计划暂停经营的企业须掌握以下要点:
每次12个月、连续总计24个月的期限
每次通报暂停经营不得超过12个月。连续暂停经营的总时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0条第1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修订)。材料须在暂停之日或继续暂停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送达省级商业登记处。
企业在2026年7月23日前已暂停经营的,此前的时间将一并计入总时长。若截至最近一次暂停期结束时,累计时长已超过24个月,企业不得再登记继续暂停经营(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21条第1款)。
期满时须确认恢复经营
对于自2026年7月23日起通报暂停经营的企业,自暂停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定代表人须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上确认恢复经营(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0条第8款,由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3款增补)。
若未确认,商业登记处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报告。企业自报告截止日起6个月内未提交报告的,可能被撤销企业登记证书并须办理解散手续。简单的应对方式是:将暂停期满日期记入日历,提前准备好继续经营或解散的决定。
暂停期间仍须更新登记信息
暂停经营期间,若企业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总部地址、成员等)发生变更,企业仍须办理变更登记或通报(第60条第7款,由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3款增补)。
暂停经营期间的纳税义务
依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c项:
- 暂停经营期间,企业无需提交纳税申报材料。例外:暂停未满整月、整季度、整个公历年度或财务年度时,仍须提交该期间的纳税申报材料及年度汇算材料。
- 企业不得使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获批准使用发票时须按规定申报纳税。
- 企业仍须遵照税务机关关于催缴欠款、强制执行、检查等方面的通知、决定。
按联通机制登记的企业,暂停通报在商业登记处提交;信息随后转发给税务机关。牌照税自2026年1月1日起已停止征收(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因此这已不再是选择暂停经营的理由之一。
若两种手续都不办会怎样?
有些企业停止经营,却既不通报暂停经营,也不办理解散。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后续处理耗时更长:
- 企业停止经营满1年而未向商业登记处及税务机关通报的,属于应被撤销企业登记证书的情形(《企业法》第212条第1款c项)。
- 被撤销后,企业仍须依第209条办理解散手续,第一个期限为10日内召开会议。
- 纳税义务、滞纳金及欠缴的保险费不会自行消失。
仍有处理办法。处于此种状态的企业应先核查税号状态及法律状态,再作选择:恢复经营、依程序补办暂停经营,或办理解散。另见企业登记证书被撤销后的解散程序。
四个问题帮你选对方向
- 未来24个月内,企业是否有恢复经营的计划? 有→可考虑暂停经营。没有→可考虑解散。
- 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包括工资、保险、税款? 足够→可以解散。不足→须先评估其他方向。
- 税号目前处于何种状态? 若税务机关已认定未在登记地址经营,须先与税务机关处理相关事宜。
- 企业已暂停经营多久? 接近24个月时,应尽早在恢复经营与解散之间做出决定。
以上四个问题用于自我核查,不能替代对具体材料的评估。
当您正在权衡时,Thái Tín 提供哪些协助
Thái Tín 作为统筹窗口,协助企业选定方向并按正确顺序推进:
- 初步核查法律状态、税号、已暂停经营的时长及未了义务。
- 结合企业自身的数据说明两种方案,供企业主自行决定。
- 协助按现行规定准备暂停经营材料、解散材料;对接会计、税务合作方处理纳税申报及汇算。
- 跟踪暂停期满的日期并汇报进度。
对于大型企业、员工众多的企业或有外资的企业,Thái Tín 还协助处理劳动、社会保险方面的材料。材料的审核与决定由国家机关负责。
决定前的准备工作
- 企业登记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
- 近期各期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票使用情况。
- 劳动者名单、尚在履行的合同、应付账款。
- 已暂停经营的时间节点(如有),用于计算24个月的上限。
若选择解散,费用包括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及企业未了的义务,参见企业解散费用包括哪些部分。
问答
暂停经营最长可以持续多久?
每次通报暂停经营不得超过12个月;连续暂停经营的总时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0条第1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修订,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满24个月后,企业须恢复经营或选择其他方向,如解散。
2026年7月23日之前已暂停经营的,是否适用24个月的限制?
适用。此前已暂停经营的时间将计入24个月的总时长。若截至最近一次暂停期结束时,累计时长已超过24个月,则企业不得再登记继续暂停经营(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21条第1款)。
暂停经营期间是否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一般无需提交纳税申报材料,但若暂停经营未满整月、整季度、整个公历年度或财务年度,仍须提交该期间的纳税申报材料及年度汇算材料(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c项)。暂停经营期间企业不得使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暂停期满是否须办理其他手续?
须办理。对于自2026年7月23日起通报暂停经营的企业,自暂停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定代表人须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上确认恢复经营(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0条第8款,由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3款增补)。
暂停经营是否需要缴纳规费?
通报暂停经营可免缴企业登记规费(第47/2019/TT-BTC号通知第5条第2款)。若委托外部协助,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则依工作范围而定。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206条第1、3款;第207条第2款;第209条;第212条第1款。第76/2025/QH15号法律未修订第206、209、212条。
-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60条——第1款及第2款a项经修订,第7款及第8款由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增补(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21条(过渡条款)。
- 《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1款c项(纳税人在暂停活动、经营期间的责任)。
-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关于企业登记费、规费的第47/2019/TT-BTC号通知,第5条第2款(登记解散、暂停经营时免缴规费)。
- 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牌照税)。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企业法》59/2020/QH14号——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订第168/2025/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252/2026/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民营经济的第198/2025/QH15号决议——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