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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印章与公司银行账户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一位身穿西装的男士在桌前签署文件,对面有人在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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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签署材料、合同、税务申报表的人;当公司只剩一名在越南居住的法定代表人且该人出境时,必须书面授权另一名在越南居住的人——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请别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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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不再像以前那样,是必须刻制并通报样式的强制性手续;企业自行决定印章类型,包括用数字签名代替刻制的印章,但电子材料仍需要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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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名义开设,名称与企业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签字人与法定代表人一致;不得使用个人账户为公司收支。

许多刚设立公司的人认为,法定代表人只是“许可证上的一个名字”,印章是必须要有的东西,而银行账户在等待开设公司账户期间,为了方便就用个人账户。这三种理解,都可能使公司日后的材料、合同或现金流面临风险。

简要回答:法定代表人是唯一有权(或者,如果公司章程允许有多人,则是这几个人)以公司名义签署材料、合同、税务申报表的人——缺席时必须书面授权,不能随意请人代签。印章目前不强制刻制;公司可以用数字签名代替印章,但电子材料始终需要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名义开设,与企业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个人账户。

法定代表人是谁,有什么权利?

根据《企业法》,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个人,代表公司行使因公司交易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民事事务申请人、原告、被告、有关权利义务人的身份,在仲裁机构、法院出庭代表公司;以及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公司所有的税务申报表、重要合同、企业登记材料、数字签名,都与此人挂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有一名或多名法定代表人;如果有两名及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人数、管理职务,以及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7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起生效)修改了第13条,规定更为明确:法定代表人对因其违反责任(诚信、审慎、为公司合法利益)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个人责任。这一修改把个人责任与具体的法律规定挂钩,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提出一般原则。

缺席须授权——不存在“代签”

《企业法》规定,公司必须确保始终至少有一名在越南居住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有多名法定代表人,但只剩一名在越南居住,该人出境离开越南时,必须书面授权另一名在越南居住的个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授权人仍须对所授权行使的权利、义务承担责任(2020年《企业法》第12条第3款)。

另一种情形:如果公司只有唯一一名法定代表人(没有第二个人可以替代),且该人不在越南境内超过30日而未授权他人,或者死亡、失踪、正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临时羁押、正在服刑、正在戒毒所或强制教育机构执行行政处理措施、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认知和行为控制上有困难、被法院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某些工作,则公司所有者、成员会或董事会(视类型而定)必须指派另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企业法》第12条第5款)。

临时授权——例如出国出差几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授权工作的范围。会计人员或秘书在没有合法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在税务申报表、合同上代为签署,会使这些文件有被视为签署越权的风险,从而影响交易的效力。

公司印章:不强制刻制,但必须使用数字签名

印章的规定经历了两次逐步放宽:在2014年《企业法》之前,企业在使用前必须向公安机关登记印章样式;这一手续自2014年《企业法》(2015年7月1日起生效)起废止,改为企业自行刻制印章,只需在使用前向企业登记机关通报印章样式以便公示。到2020年《企业法》(2021年1月1日起生效),通报印章样式的手续也被废止。依据现行《企业法》第43条,企业印章包括在刻章机构制作的印章,或依据电子交易法律以数字签名形式存在的印章。企业自行决定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印章的类型、数量、形式、内容;印章的管理、保管依据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使用前无须通报印章样式。

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印章就万事大吉”。实际上,通过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和电子税务门户提交企业登记材料、税务申报表时,公司仍须具备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这才是“打开”电子手续大门的东西,而不是刻制印章的扫描件。实体刻制的印章仍然有用,在纸质合同上也被接受,但在电子材料中无法代替数字签名。

对于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不是法人,因此不属于《企业法》第43条关于企业印章的调整范围。

公司银行账户:以法人名义开设,而不是个人名称

取得企业登记证书后,公司需要在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在越南的分行开设支付账户。依据规定支付账户开设和使用的第17/2024/TT-NHNN号通知,经第25/2025/TT-NHNN号通知(2025年8月31日起生效,部分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和2026年3月1日起适用)修改补充,组织的支付账户名称必须包含该组织依据设立许可证、设立决定或企业登记证书所载的名称——而不是替公司出面开户的个人名称。在柜台开设账户时,银行还须核对合法代表人的生物识别信息。

开户材料通常包括:企业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公民身份证、公司章程,以及证明在开户材料上签字的人确实是合法代表人(或合法被授权人)的文件。在开户材料上签字的人,以及有权在账户上进行交易的人,必须与已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人一致。

为什么不宜使用个人账户为公司收支

一些新公司,尤其是在初期,把货款、服务费收入收到总经理的个人账户,月底再转入公司账户。这种做法会带来两个风险:第一,税务机关通过账户核对现金流,以确定营业额和合理费用;不透明的个人现金流,在税务稽查、检查时容易被质疑。第二,如果日后公司解散或发生争议,当现金流与个人账户混在一起时,要证明公司的出资、营业额和实际费用会更加困难。

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也宜通过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以便留有证明凭证——以现金出资、口头交接而没有账簿的,需要核对实际出资时难以确认。

变更法定代表人:记得更新银行

公司在企业登记机关完成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后,需要主动通知并更新银行账户档案上的签字权人和合法代表人信息。遗漏这一步,会使已卸任的人在银行系统中仍可能保有公司账户的交易权限,尽管其实际上已不再拥有代表权限。

这三件事之间有什么联系?

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数字签名)和银行账户并不是三个孤立的手续——它们共同确立了谁有权以公司名义行事,以及公司通过什么方式把这一意志表达给外界。一套规范的材料,无论是签订合同、提交税务申报表还是银行交易,都需要三个要素吻合:签署时有代表权限的正确的人、正确的确认形式(签字加盖印章,或数字签名),以及以法人名义开设的正确账户。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签字人已不再是合法代表、印章/数字签名不吻合,或现金流经过个人账户——都可能成为公司与合作伙伴、银行、税务机关往来时,或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出资,乃至日后办理解散手续、需要重新证明整个出资、现金流、材料签字历史时,被质疑的点。

从一开始保持材料整洁,日后少些麻烦

新设立的企业宜列一份简短的跟踪清单:谁是现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使用刻制的印章还是只使用数字签名,哪个银行账户是公司的正式账户,以及谁有权在该账户上签字。每当有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新增账户、变更被授权人——立即更新到内部档案和相关方(银行,必要时包括税务机关)。这种简单的做法,可以避免公司运营数年、多次更换管理人员之后,出现许多人以为自己有签字权,或者没有人清楚哪个账户才是正式账户的情况。

Thái Tín 提供哪些支持

Thái Tín 是帮助企业从设立阶段或发生变更时,梳理并规范法定代表人、印章、数字签名和银行账户材料的对接窗口:

  • 梳理公司章程,确定正确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当法定代表人经常缺席时需要准备的授权范围。
  • 对接合作伙伴,协助办理数字签名登记,并在开设公司账户时与银行沟通,使材料与法人名称和签字权人相符。
  • 每当公司管理人员变动时,跟踪并提醒更新银行账户上法定代表人、签字权人的信息。
  • 对于走完全生命周期的企业,从一开始就清晰的法定代表人和账户材料,有助于日后解散时更顺利地重新证明出资、现金流和签字。

银行和企业登记机关是审查、决定材料的地方。正在准备设立公司,或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开设账户?请提供具体情形,Thái Tín 将就下一步提供建议。

问答

公司必须有印章吗?

不必。根据《企业法》,企业印章包括在刻章机构制作的印章,或依据电子交易法律以数字签名形式存在的印章;企业自行决定公司及各分公司、代表处印章的类型、数量、形式、内容,且在使用前无须通报印章样式。印章的管理、保管依据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执行。

没有刻制的印章,公司靠什么开展交易?

通过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和电子税务门户提交的材料、申报表,目前使用法定代表人的数字签名代替实体印章(盖章原件);这是提交电子材料的强制性条件,而不仅仅是一个选项。对于纸质合同,刻制的印章(如果公司仍在使用)与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依据各方约定仍然有效。

法定代表人缺席时,谁可以代为签署?

只有依据合法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的人。《企业法》分为两种情形:如果公司有多名法定代表人但只剩一名在越南居住,该人出境时必须书面授权另一名在越南居住的个人(第12条第3款);如果公司只有唯一一名法定代表人,且该人不在越南境内超过30日而未授权他人(或死亡、失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公司所有者或成员会、董事会必须指派另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第12条第5款)。员工在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签”,会使材料、合同有被视为越权签署的风险。

公司可以使用总经理的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吗?

不建议,且存在风险。组织的支付账户必须依据企业登记证书以组织名称开设,而不是个人名称。通过个人账户收支,会使公司在税务汇算清缴时难以证明现金流、营业额和合规费用,日后若发生争议或解散,也难以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开。

变更法定代表人,印章和银行账户需要随之变更吗?

印章(如果使用刻有公司名称、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印章)通常无须变更,因为印章与法人挂钩,而不是与法定代表人个人挂钩。银行账户则不同:公司在企业登记机关完成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后,银行需要立即更新账户的签字权人和合法代表人,以避免已卸任的人仍拥有公司账户的交易权限。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12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3款:公司只剩一名在越南居住的法定代表人时,出境须授权;第5款:公司只有唯一一名法定代表人而不在越南境内超过30日未授权,或属于其他情形时,指派他人替代)、第13条(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第43条(企业印章)。
  2. 第68/2014/QH13号《企业法》,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废止向公安机关登记印章样式的手续,改为企业自行刻制印章,并在使用前向企业登记机关通报印章样式。
  3. 修改补充《企业法》若干条款的第76/2025/QH15号法律,国会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2025年7月1日起生效——修改第13条第2款,在确定法定代表人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的个人责任时,增加“依照法律规定”的表述。
  4. 第91/2015/QH13号《民法典》,关于授权和授权代理的规定。
  5. 越南国家银行第25/2025/TT-NHNN号通知(2025年8月31日颁布并生效,部分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和2026年3月1日起适用),修改补充规定在支付服务提供机构开设和使用支付账户的第17/2024/TT-NHNN号通知——补充:组织的支付账户名称必须与企业登记证书或合法设立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补充在柜台开户时核对合法代表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要求。
  6. 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dangkykinhdoanh.gov.vn)——关于使用法定代表人的数字签名或电子身份账户在线提交企业登记材料的指南。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