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16个常见问题,回答简明并注明法律依据。需要细读的问题附有指南链接。
终止项目时,投资登记证书(IRC)自何时起失效?
IRC及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自终止项目运营的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投资者自行决定终止并提交齐全材料的,投资登记机关须在0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终止事宜通知相关机关。
- 项目终止后,投资者须依照企业法律继续办理经济组织(ERC)的解散手续——见问题b26。
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a项、d项。延伸阅读:/kien-thuc/giai-the-doanh-nghiep-von-nuoc-ngoai/。Thái Tín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项目(IRC)、企业(ERC)和税务三个方面的全程支持——欢迎联系我们审核您的材料。
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怎么办?
自项目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因期限届满或依合同、章程约定的条件终止),投资者须通知投资登记机关,并交回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和IRC(如有),同时附上记载终止事实的文件副本。
- 投资者不办理的,投资登记机关自行决定终止项目并收回上述文件。
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b项、c项及第4款。延伸阅读:/kien-thuc/fdi-rut-khoi-viet-nam/。
持有旧版“投资证书”(同时也是营业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如何终止项目?
对于依据投资证书(同时为营业登记证)或投资许可证运营的项目,投资登记机关决定终止项目,但不收回该证书;证书上的营业登记内容在企业向营业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之前继续有效。
- 反之,如果企业被收回营业登记部分,证书上的项目内容仍然有效。
- 因此,使用旧证书的公司需要办完两个部分:终止项目和解散企业。
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3款。延伸阅读:/kien-thuc/giai-the-doanh-nghiep-von-nuoc-ngoai/。Thái Tín可审核企业的旧文件,以确定正确的办理顺序。
可以只终止投资项目的一部分吗?
可以。投资者或投资登记机关决定终止项目部分运营的,投资者继续实施未被终止的部分,并办理相应的投资项目调整手续。
- 公司希望缩小规模而不是彻底关闭时,适用这种方式。
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6款。延伸阅读:/kien-thuc/fdi-rut-khoi-viet-nam/。
租用国家土地的外商投资项目终止时,土地如何处理?
项目终止后,投资者依照资产清算法律自行清算项目;其中,经国家分配土地、出租土地或允许变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的资产依照土地法律及相关法律处理。
- 清算期间经济组织解散的,项目清算依照解散相关法律办理。
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8款a项、b项、c项。延伸阅读:/kien-thuc/fdi-thue-nha-xuong/。
外国投资者离开后,国家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项目如何处理?
投资登记机关制作记录,发出要求联系的书面通知(等待30天),随后请投资者所在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协助,并在国家投资信息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90天。自项目停止运营之日起满12个月仍无法联系的,该机关决定终止项目。
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7条第1款、第2款。延伸阅读:/kien-thuc/fdi-rut-khoi-viet-nam/。Thái Tín可作为海外投资者在越南的联络人。
因无法联系投资者而被终止的项目,其资产和欠税如何处理?
项目资产依照民事法律关于管理不在居住地人员财产的规定进行管理。税务机关、海关机关采取税收管理措施追缴欠税及其他财务义务;土地机关依法应收回的收回土地;劳动机关为失业员工提供帮助。
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7条第3款,第4款b项、c项、d项。
因欠税被暂缓出境的外国人,暂缓期限会被延长吗?何时解除?
可能被延长。外国人暂缓出境期限届满前至少30天,其纳税义务仍未完成的,税务机关须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发出延期通知。该人员完成纳税义务或债务被免除后,暂缓措施立即撤销。
- 公司代表因公司欠税而被暂缓出境的情形:见问题a07。
依据: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d项、第4款、第5款a.3项。延伸阅读:/kien-thuc/giai-the-cong-ty-con-no-thue/。
关闭100%外资公司的手续包括哪些?
外资公司通常需办理两项手续:依据《投资法》向投资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投资项目,以及依据《企业法》向营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解散。投资者自行决定终止项目的,须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决定、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投资登记证书(如有)送交投资登记机关。解散部分(决定、税务汇算清缴、偿还债务、解散登记材料)与境内企业的办理方式相同。
依据:《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第36条第1款a项(第24/2026/QH16号法律仅修改第6条和附录IV,未修改第36条);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a项、第7款;《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2022年、2025年修订)第208条
外资公司解散时,是否必须终止投资项目?
是的,项目需要与解散同时终止(或转让)。项目与经济组织同时终止的,项目依照投资程序终止,投资者再继续办理终止经济组织的手续;公司已解散但未终止或转让项目的,投资登记机关将终止该项目。从一开始就主动办理,有助于投资文件与企业文件保持一致。
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7款;《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第36条第2款i项
外资公司的解散材料与境内公司有何不同?
解散部分使用与境内公司相同的一套材料:解散通知、资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债务数额。区别在于随附部分:终止项目的材料送交投资登记机关;外文文件须附经翻译人员签名认证的越南语译文;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的资产依照土地法律处理。
依据:《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210条第1款;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第8款b项;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9条第1款修改);《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第36条第5款
境外投资者是否必须来越南办理解散手续?
不一定。有签署权限的人可以授权其他个人或组织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授权给个人的授权文件无需公证、认证,授权给组织的则须附授权合同副本。在境外出具的文件可能需要翻译和领事认证,视文件种类而定,因此在寄回之前应逐份核对。
依据: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第2款(第12条第5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2条修改;第1款、第2款未被修改)
外籍总经理已回国且无法联系,公司如何解散?
《企业法》对这种情形有处理办法。公司只有一名法定代表人,且该人不在越南超过30天又未授权任何人的,公司所有者、成员委员会或董事会另行指定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新任人员办理变更登记后,签署并提交解散材料。请注意,企业必须始终至少有一名居住在越南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12条第3款、第5款(第03/2022/QH15号、第76/2025/QH15号法律未修改第12条);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43条(未被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
解散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有何不同?
外资公司的分公司是依据企业法律登记的附属单位,因此终止手续与境内公司的分公司相同:先向管理该分公司的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义务,然后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终止通知连同所有者、成员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决定,送交分公司所在地的营业登记机关。如果分公司与某投资项目相关联,还需在投资登记机关处理项目部分:终止项目,或仅部分终止时调整项目。
依据:《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44条第1款;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1款、第2款;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a项、第6款
解散后剩余的资金可以汇出境外吗?
可以。在全面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务义务后,外国投资者可将投资资本、投资清算款项、收入及其他合法财产汇出境外。资金汇出须通过银行的外商投资资本账户,依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因此应先完成税务汇算清缴,再与开户银行办理。
依据:《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第11条;第38/2026/TT-NHNN号通知关于越南境内外国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自18/8/2026起生效)
外国商人代表处如何解散?
外国商人代表处不依据《企业法》解散,而是依据第07/2016/NĐ-CP号议定,向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机关办理终止运营手续。终止前,外国商人须清偿其在越南的债务及其他义务;终止材料包括:按工贸部格式填写的终止通知、债权人名单及未偿债务(含欠税、欠社会保险)、员工名单及相应权益,以及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正本。
依据:《商业法》第36/2005/QH11号第23条第2款(修订法律第05/2017/QH14号、第44/2019/QH14号、第75/2025/QH15号未修改第23条);第07/2016/NĐ-CP号议定;材料组成依据行政手续代码2.000314“终止外国商人在越南的代表处运营”(载于工贸部第01号决定)
更新于2026年10月16日。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