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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是否必须使用发票

输入个体经营户上一年度收入和本年度累计收入。工具将判断是否必须使用电子发票(税务机关赋码发票,或由收银机生成的发票),以及超过门槛后的登记期限,并列出按新门槛适用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义务。

参考结果

依所引规定计算,仅供参考,核查日期2026年9月29日。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自2026年1月1日起,现行门槛为每年10亿越南盾(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09/2026/QH16号法律取消了固定的5亿越南盾门槛,授权政府规定)。

年收入发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不超过10亿非强制,可自愿使用无需缴纳
超过10亿必须使用赋码电子发票或由收银机生成的发票申报并缴纳

上一年度收入超过10亿的经营户:使用电子发票。刚开始经营的经营户,或上一年度收入未超过10亿但本年度累计收入超过10亿的经营户:自该计税期最后一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不再按核定方式(包干)缴税,改为自行申报(第198/2025/QH15号决议)。

注意:第68/2026号议定初版中的5亿越南盾门槛已提高至10亿越南盾。

法律依据

  1. 第68/2026/NĐ-CP号议定,关于对个体经营户、经营个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2026年3月5日生效),第8条第5款(发票)
  2. 2026年4月29日发布的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5款——“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须使用赋码电子发票或由收银机生成的发票;自累计收入超过10亿的计税期最后一日起30日内登记(已对照xaydungchinhsach.chinhphu.vn上的全文)
  3. 第70/2025/NĐ-CP号议定,修改关于发票、凭证的第123/2020/NĐ-CP号议定(第1条第8款——由收银机生成的发票),并被第141/2026/NĐ-CP号议定援引
  4. 第09/2026/QH16号法律(2026年4月24日通过),修改第109/2025号《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第1款)和第48/2024号《增值税法》(第5条第25款)——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5. 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核定(包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