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从哪里开始:步骤、材料与递交地点

8个常见问题,回答简明并注明法律依据。需要细读的问题附有指南链接。

解散公司前需要做什么?

在签署解散决定前,建议做三件事:核查税号状态及已提交的申报期;列出债权人、在履行的合同、员工、分支机构和经营地点清单;梳理账簿,为汇算清缴做好准备。原因在于公司只有在还清全部债务后才能解散,且税务汇算清缴材料最迟须在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第45日提交。如果税号已被通知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则须在提交解散材料之前先与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2020年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2022年、2025年修订)第207条第2款;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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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分几个步骤?

自愿解散有五个主要步骤:(1)通过解散决定;(2)在0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交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员工,并在总部、分公司、代表处张贴公告;(3)清算资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员工、税款、其他债务)并办理税务汇算清缴;(4)终止分公司、代表处和经营地点;(5)自还清全部债务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散登记材料。Thái Tín按照这一顺序制定路线图,并为每个步骤协调会计、税务合作伙伴。

依据:2020年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2022年、2025年修订)第208条第1、3、5、7款;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1、4款;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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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材料包括哪些?

解散需分两次提交材料。第一次包括解散决定、会议记录(适用于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债务处理方案(如有)。第二次是还清债务后的解散登记材料,包括解散通知、资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债务金额(包括税款债务、员工保险债务);未上市、未登记证券交易的股份公司还须附股东名册副本。

依据:2020年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2022年、2025年修订)第210条第1款;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1款;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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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材料向哪里提交?

应提交至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工商登记机关,目前为财政厅下属的工商登记机关;位于高新技术区的公司则提交至高新技术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20条第1款(未被修订);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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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线解散吗?需要数字签名吗?

可以。递交人使用电子身份账户登录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或国家身份认证应用,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上填报,然后进行电子认证后提交;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数字签名并非强制:如果递交人是有签署权限的人,且系统上填报的通知只需该人签署,则无需数字签名;解散决定等其他文件须经数字签名或手写签名后,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如果委托他人递交,则材料中的所有文件都必须经数字签名或手写签名后上传。

依据: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38条第1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1款修订);第39条(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9条修订);第37条已被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9条第9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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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决定解散企业?

解散决定由私营企业主、成员会议(合伙公司、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公司)通过。决定须载明名称、总部地址、解散理由、清理合同和偿还债务的期限及程序、处理员工义务的方案,并附私营企业主、所有者或成员会议主席、董事会主席的姓名和签名。

依据:2020年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2022年、2025年修订)第207条第1款b项(第76/2025/QH15号法律仅修订c项);第208条第1款;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1款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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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公告在哪里发布?

自愿解散的,您无须自行登报:解散决定将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发布(工商登记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发布),并须在总部、分公司、代表处公开张贴。只有因企业登记证书被吊销或根据法院决定而解散,且法律要求登报的,解散决定才须登报。

依据:2020年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2022年、2025年修订)第208条第3款;第209条第2款;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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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否需要收回印章?

使用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企业,有责任将印章及印章样式登记证书交还公安机关。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8款仅规定交还公安机关刻制的印章;对于企业自行刻制的印章,建议自行保管,并按内部制度销毁,以免公司解散后印章被继续使用。

依据: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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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6年10月16日。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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