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FDI)可以按照清晰的流程结束在越南的运营。与境内企业不同之处在于:除依《企业法》办理企业解散外,还须依《投资法》终止投资项目,以及依外汇规定将合法资本、收入汇出境外。
自2026年3月1日起,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取代《2020年投资法》。终止项目的程序现依第96/2026/NĐ-CP号议定执行。若企业仍在使用依旧法起草的文件,应在提交前重新核对依据。
终止投资项目与企业解散有何不同?
| 标准 | 终止投资项目 | 企业解散 |
|---|---|---|
| 对象 | 投资项目(目标、地点、资本、进度) | 企业法人 |
| 适用法律 | 《2025年投资法》、第96/2026/NĐ-CP号议定 | 《2020年企业法》(经2022年、2025年修改) |
| 受理机关 | 投资登记机关 |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 |
| 失效证件 | 投资登记证书、投资政策批准决定(如有) | 企业法律状态转为”已解散” |
| 主要条件 | 已有终止决定或属于法定情形 | 已清偿全部债务、财产义务;未在法院、仲裁机构涉诉 |
一家企业可能拥有一个或多个项目。有些企业只终止其中一个项目,仍继续运营。若要彻底关闭企业,则须处理全部项目并解散法人。
投资项目何时终止活动?
根据《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1款,投资者终止投资活动、投资项目的情形包括:
- 投资者决定终止项目活动;
- 依合同、企业章程约定的终止条件;
- 项目运营期限届满。
第36条第2款列出由投资登记机关终止项目或终止项目部分内容的情形,其中包括经济组织已解散但未终止活动或未转让项目的情形(i项)。对于须经投资政策批准的项目,投资登记机关须在获得政策批准机关意见后方可终止(第36条第3款)。
实际意义在于:一旦决定关闭企业,投资者应主动终止项目,不要等国家机关事后处理。主动办理的材料通常更简洁,投资者也能掌控时间节点。
依第96/2026/NĐ-CP号议定终止投资项目的程序
投资者自行决定终止。 投资者须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送交项目终止活动决定、投资政策批准决定(如有)、投资登记证书(如有)给投资登记机关。通知表格为第55/2026/TT-BTC号通知所附I.1.12号表格。
依合同、章程约定或期限届满而终止。 投资者须自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提交上述文件,并附记录终止事宜的文件副本。
投资登记机关须自收到文件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将终止事宜通知相关机关。投资登记证书自项目终止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此后,投资者依资产清算规定自行清算项目(第36条第4款)。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资产依土地法处理(第36条第5款)。
关闭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顺序
以下顺序仅为参考框架。实际路线图取决于各企业的项目数量、土地、劳动及税务义务情况。
| 步骤 | 需完成的工作 | 由谁负责 | 依据 |
|---|---|---|---|
| 0 | 核查:项目、证书、土地、劳动、税务、投资资本账户 | 企业;Thái Tín 初步核查;专业合作方核对账簿 | 准备阶段 |
| 1 | 所有者、成员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终止项目决定及解散决定 | 投资者、企业 | 《2025年投资法》第36条;《企业法》第208条第1款 |
| 2 | 向投资登记机关送交项目终止通知 | 投资者 | 15个工作日,第96/2026/NĐ-CP号议定 |
| 3 | 将解散决定送达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者 | 企业 | 07个工作日,《企业法》第208条第3款 |
| 4 | 清算资产、清偿债务:先劳动者权益,后税务债务,最后其他债务 | 企业 | 第208条第5款 |
| 5 | 完成税务义务 | 企业;汇算由专业合作方完成;税务机关审查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 |
| 6 | 将剩余合法资本、收入汇出境外;处理投资资本账户 | 企业、投资者与获授权银行 | 第38/2026/TT-NHNN号通知 |
| 7 | 提交解散材料 | 法定代表人 | 自清偿全部债务之日起05个工作日,第208条第7款 |
第1步、第2步可与第3步同时进行。此安排应在一开始就在路线图中确定,以使送交投资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的文件保持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常见困难与处理方向
员工众多、合同类型繁杂。 劳动者权益优先清偿。应尽早制作每人权益明细表;参见员工较多企业解散。
税务及已享受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通常存在关联交易、按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这些内容须在汇算时核对;具体结论取决于档案及税务机关的意见。
投资资本账户及资本汇出境外。 自2026年8月18日起,越南境内外国投资的外汇管理依第38/2026/TT-NHNN号通知执行,取代第06/2019/TT-NHNN号通知。具体与银行相关的手续需按开户银行的规定核查。
境外投资方。 签署、授权、境外文件的翻译及领事认证均需计入时间安排。处理方向:一次性准备好一套签署文件,同时满足两项程序的需要。
设有代表处或分公司。 企业须在提交解散材料前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场所的活动(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4款;第64条部分内容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第4款未被修改);附属单位须先于主管单位完成税号失效手续(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4条)。若为外国商人代表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处),程序有所不同;参见外国商人代表处终止运营。
Thái Tín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什么帮助
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是 Thái Tín 的强项之一。我们:
- 在报价前核查项目、企业、劳动、税务现状;
- 制作表格形式的路线图,明确负责方及时间节点,便于发送给境外母公司;
- 对接会计、税务汇算、劳动及银行相关事务的专业合作方;
- 统筹协调并汇报进度,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投资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及税务机关负责审查并决定材料。费用包括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如有)以及企业尚存的义务;报价将在核查现状后提供。总体框架见解散专页。
您可以通过联系页面发送企业代码及投资登记证书号码,以便提前获得现状核查。本文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档案的咨询。
问答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是否必须终止投资项目?
是的,投资项目须终止或转让。《2025年投资法》规定,经济组织已解散但未终止项目活动或未转让项目的,由投资登记机关终止该项目(第36条第2款i项)。从一开始主动办理,有助于两方材料保持一致。
《2020年投资法》是否仍然适用?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其中2020年法律的第7条及有条件经营行业目录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第51条)。终止项目的程序现依第96/2026/NĐ-CP号议定执行。
自行终止项目时,向投资登记机关报告的期限是多久?
自终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应送交终止决定、投资政策批准决定(如有)及投资登记证书(如有);投资登记机关须在0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机关(第96/2026/NĐ-CP号议定)。
项目终止时资产如何处理?
投资者依资产清算规定自行清算项目(《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4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资产依土地法及相关法律处理(第36条第5款)。涉及租赁土地的项目需另按土地档案核查。
境外投资方是否必须来越南办理手续?
不一定。决议、决定可在境外签署,材料提交也可依规定委托他人办理。境外制作的文件可能需要翻译、领事认证,具体视文件类型而定,需逐一核查。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第35条、第36条第1、2款(i项)、3、4、5、6、7款;第51条。
- 2026年3月31日第96/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若干条款(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第66条——投资项目终止活动的顺序、程序。
- 第55/2026/TT-BTC号通知:I.1.12号表格——关于自行决定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通知。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207条、第208条。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第4款(在提交解散材料前须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场所的活动)——第64条部分内容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第4款未被修改。
- 第90/2026/TT-BTC号通知关于税务登记(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4条(附属单位须先于主管单位完成税号失效手续)。
- 2026年7月31日第38/2026/TT-NHNN号通知,关于越南境内外国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取代第06/2019/TT-NHNN号通知)。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96/2026/NĐ-CP号议定(投资法配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