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设立公司的人把注册资本当作一个为了”让材料好看”而填写的数字——写高一些,便于投标、便于贷款。实际上,企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资本额是一项有期限的法律承诺,而不是装饰性的数字。
简要回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和股份公司的发起股东,必须自获颁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90日内,足额缴付已承诺的资本。未足额缴付的,就要按实际出资额办理注册资本调整登记——不得任由证书上的数字与账户里的数字不一致。以财产(非现金)出资,必须作价,并办理向公司转移所有权的手续。注册资本不同于有条件行业的法定资本,也不同于个体经营户申报的资本。
注册资本是什么?有强制性的最低额吗?
依《2020年企业法》第4条,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的成员已经出资或承诺出资的财产总价值;或者,对于股份公司,是设立时已出售或已登记认购的股份面值总和。这是企业自己决定并自行负责的数字,不是企业登记机关强加的数字。
《企业法》没有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统一最低注册资本——只要所登记的行业不属于对资本有条件要求的范围,企业就可以自行选择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额。
需要区分的一点:部分有条件经营的行业(某些金融、保险活动,或房地产项目投资商的条件)依专门法律有单独的资本要求——这是法定资本或所有者权益条件,不同于企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注册资本——详见下文。
90日出资期限如何适用于各类企业?
《2020年企业法》为有出资的各类企业设定了统一的节点:自获颁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90日,不计运输、进口出资财产,或办理该财产所有权转移行政手续的时间。
- 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第47条——成员须在90日内,足额并按承诺的财产类型向公司缴付出资份额。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75条——对公司所有者作出类似规定。
- 股份公司:第113条——股东须自获颁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90日内,足额支付已登记认购的股份,公司章程或认购股份合同规定了更短的其他期限的除外。
90日期限届满前,合理的顺序是:凭企业登记证书开立法人银行账户(不使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将承诺的资金足额汇入该账户,或办完出资财产的权利转移,并保存凭证(付款委托书、交接记录),作为日后与银行、合作方、检查机关核对的依据。
90日内未足额缴付,如何处理?
如果90日届满,成员、股东仍未缴付或未足额缴付承诺的资本,公司须依《2020年企业法》第47条(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第75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第113条(股份公司)的规定,按实际已缴付的资本数额,办理注册资本调整登记。这一调整属于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向商业登记处提交。
需要注意的一点——自2025年7月1日起规定更加明确: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并明确了《2020年企业法》第16条第5款:未按登记的额度足额缴付资本,又不办理调整登记的,虚报注册资本属于被禁止的行为。“挂”在证书上的资本——既不足额缴付,也不登记调减——并不是灰色地带,而是可能被处理的行为。
资本需求大于当下出资能力的企业,宜按90日内的实际出资能力填写资本额,之后在有真实来源时再办理增资手续——而不是一开始就写得很高,然后不得不调减。
以财产出资需要什么?
并非所有出资都是现金。依《2020年企业法》第34条,出资财产可以是越南盾、可自由兑换的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技术诀窍,或其他可以用越南盾作价的财产。
有两个必备的步骤,无论各方多么互相信任,都不能省略:
- 财产作价(第37条)。 设立时的出资财产,须由成员、发起股东按协商一致的原则作价,或由评估机构作价并经多数成员、发起股东同意。
- 财产所有权转移(第36条)。 对于登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出资人须在有权机关办理向公司转移所有权的手续。只有合法所有权已转移给公司,出资才被视为付清。
这是许多材料在实践中遇到障碍的地方:车辆、房屋、土地用于出资,但权属文件(车辆登记证、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粉红本”)仍登记在个人名下,没有办理向公司过户的手续。发生争议、银行抵押,或出资人离婚时,该财产仍被视为尚未完成交付的个人财产——公司没有完整的法律依据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出资还可能产生税务义务(例如过户时的登记费),需要对照实施时点现行的税法规定。
增加注册资本:手续和步骤顺序
增加注册资本是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一种形式,不是内部自行决定、事后再通知的事项。合理的顺序:
- 通过增资决定——成员会(第68条,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第8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依发售股份的权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第123条,股份公司),表决比例须符合公司章程和企业类型的规定。
- 确定增加资本的来源——现有成员/股东追加的现金、新成员/股东的出资、依第37条原则作价的财产,或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债务(债券、借款)转为出资——并不是想写增加就能写增加。
- 足额缴付增加的资本部分,在增资决议/决定中承诺的进度之前或按其进度。
- 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2020年企业法》第30条),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dangkykinhdoanh.gov.vn)上提交。
- 更新内部档案——公司章程、成员名册或股东名册,以及以财产出资时产生的税务义务申报。
投标材料中常见的一种情形:企业为满足标包的财务能力要求,打印了载有新注册资本的企业登记证书,但实际资金尚未进入公司账户。招标方有权核对出资材料、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证书上增加、但尚无真实来源的资本,有材料被淘汰或被审查申报诚信的风险,尤其是在第76/2025/QH15号法律收紧虚报行为之后。
注册资本是法定资本吗?
不是。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都出现在设立材料中而常被混淆:
- 注册资本:成员、股东在企业登记时承诺出资的资本额,适用于各类公司,没有统一的最低额。
- 法定资本(或最低所有者权益条件):依专门法律强制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只适用于部分有条件的行业——例如部分信贷组织、保险企业、证券企业。
需要更新的一点,以免套用旧的节点:曾适用于房地产经营企业的200亿越南盾法定资本(依第76/2015/NĐ-CP号议定),已自2022年3月1日起依第02/2022/NĐ-CP号议定废止——早于第29/2023/QH15号《房地产经营法》出台将近2年。第29/2023/QH15号法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是现行法律,没有恢复这一节点,而是将项目投资商的最低所有者权益条件与土地面积规模挂钩,不再是固定节点。这一领域的企业在填写注册资本时,不应套用已自2022年起失效的旧的200亿越南盾节点。
其他有条件经营的行业(食品安全、消防、附许可证的有条件经营)通常不与资本额挂钩,而是与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后颁发的专门许可证挂钩——这是另一道材料关口,需要另行准备,不能认为”记载了行业就算具备了经营条件”。
个体经营户有注册资本吗?
没有。个体经营户户主阅读个体经营户登记申请书样表时,看到”经营资本”一栏,就理解为与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样,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
核心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是法人,成员/股东以已出资的资本为限,对债务和财产义务承担责任——这才是”有限责任”的真正含义。个体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2条、第84条),户主及参加登记的家庭成员,以其全部财产对个体经营户的活动承担责任——没有按申报资本额设定的”责任上限”。
因此,个体经营户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经营资本”只是具有信息性质的申报数额,并不是财产义务的限额,也不像公司的注册资本那样受90日约束。户主想要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需要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另有专文可供进一步参考。
对于注册资本涉及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情形,手续中还有登记出资/购买股份的步骤,以及依国际承诺适用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在本文范围之内。
注册资本与出资方面 Thái Tín 提供什么支持
Thái Tín 就选择与90日内实际出资能力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额提供咨询,避免出现写得很高之后又不得不调减、或被视为虚报的局面。对于以财产出资的部分,Thái Tín 在提交之前复核作价材料和所有权转移手续,使财产真正登记在公司名下。
当公司需要增资,或临近90日期限仍未足额出资时,Thái Tín 是对接窗口,复核期限,并与会计合作伙伴、评估合作伙伴统筹协调,使材料按期提交。
正在准备出资,或90日期限将至而仍未足额缴付?请发送公司类型和已登记的资本额,Thái Tín 将为您提供合适的处理方向。
问答
成立公司最低需要多少资本?
《2020年企业法》没有为所有公司规定统一的最低注册资本。只有部分有条件经营的行业(例如某些金融领域、房地产项目)依专门法律另有资本要求——这是法定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需要在填写资本额之前,按拟经营的具体行业核查。
为了让投标材料'好看'而把注册资本写得很高,有问题吗?
企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资本额是法律承诺,不是形式上的数字。如果90日内未足额缴付,又没有按实际出资额办理注册资本调减登记,这就是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属于《2020年企业法》第16条第5款所禁止的行为群(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
可以用汽车、房地产、知识产权出资吗?
可以,只要是依《2020年企业法》第34条可以用越南盾作价的财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技术诀窍、其他财产)。必备条件:该财产须依第37条作价,并须依第36条办完向公司转移所有权的手续——不能只记载在出资会议记录中。
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立即足额缴付吗?
增加的资本部分需要有真实的来源(现金、已作价的财产,或依正确程序将债务转为资本)。成员会/股东大会通过之后,企业依《2020年企业法》第30条,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然后更新章程和成员名册或股东名册。
个体经营户证书上的资本是注册资本吗?
不是。个体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公司意义上的'注册资本'。个体经营户户主对个体经营户的活动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以个体经营户登记证书上申报的资本额为限。要想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需要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4条(注册资本的定义)、第34条(出资财产)、第36条(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第37条(出资财产的作价)、第47条(设立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90日期限)、第68条(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第75条(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90日期限)、第8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第113条(设立股份公司时已登记认购股份的付款——90日期限)、第123条(发售股份)、第30条(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10日)。
- 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企业法》若干条款(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并明确第16条第5款所禁止的行为:未按登记的额度足额缴付注册资本,且未办理调整登记,即为虚报注册资本;修改第112条关于股份公司通过返还部分出资来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公司自登记设立之日起连续经营24个月以上,不计暂停经营的时间)。
- 第02/2022/NĐ-CP号议定(2022年1月6日,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76/2015/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2014年《房地产经营法》若干条款的实施——废止对房地产经营企业200亿越南盾法定资本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被选为项目投资商的投资者,须有不低于总投资额20%(项目不足20公顷)或不低于15%(项目20公顷以上)的所有者权益。
- 第29/2023/QH15号《房地产经营法》(依第43/2024/QH15号法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现行法律,不再重新设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已被废止的200亿越南盾法定资本;项目投资商最低所有者权益的条件与项目土地面积规模挂钩,与企业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分开。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登记,第82条、第84条——个体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户主及参加登记的家庭成员以其全部财产对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 dangkykinhdoanh.gov.vn——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法律文件栏目(核对第76/2025/QH15号法律、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的文号,核查日期:2026年9月29日)。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企业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dangkykinhdoanh.gov.vn dangkykinhdoanh.gov.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