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报表、强制审计:期限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办公桌上两台显示图表的显示器、计算器和文件,背后是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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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TNDN)年度汇算清缴材料,最迟于公历年度或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提交(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1条,指导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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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表(BCTC)最迟须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提交有权的国家机关,适用于各类企业(第99/2025/TT-BTC号通知第25条,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第2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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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汇算清缴申报表,按逾期天数处以罚款(常见幅度为200万至2500万越南盾,视程度而定),如果申报表产生税款,还要按应缴税额每日加收0.0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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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信贷机构、公众公司、保险企业、国有企业,以及自2025财务年度起新增的大型企业组(在劳动者、营业额、总资产三项标准中至少达到2/3),依据经第90/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的第17/2012/NĐ-CP号议定,属于必须每年审计财务报表的对象。

三个会计节点集中在一年中的同一时期——企业所得税(TNDN)汇算清缴、提交财务报表(BCTC),以及对部分企业而言的完成审计——但这三件事的期限各不相同,也不会自动互相等待。任何一个节点逾期,都会产生单独的罚款或滞纳金。

简要回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材料,最迟于财务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末提交(公历年度通常为3月31日)。年度财务报表最迟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提交有权的国家机关。税务期限不会等审计报告完成——属于强制审计对象的企业(包括规模较大的境内企业,而不仅是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尽早签订审计合同,以便在提交期限前取得已审计的报告。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最迟应在哪一天之前提交?

依据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1条(指导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和第252/2026/NĐ-CP号议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材料最迟须于公历年度或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提交。对于财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01/01–31/12)的企业,提交期限为次年的3月31日。

在此期限前需要完成四件事:

  • 确定营业额、可扣除费用、折旧——核对发票和合同,不得估算。
  • 正确确定税收优惠部分(如有,例如依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和第20/2026/NĐ-CP号议定,新设立的中小企业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在正确的行次,符合条件才可申报。
  • 按现行格式完善申报表及附录;在同一期限内足额缴纳仍应缴的税款(如有)。
  • 保存已提交材料的电子数据文件(XML或规定的格式),而不只是保留打印件。

亏损或属于免税对象,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提交材料。 税务机关会将电子发票记录的营业额与汇算清缴申报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未按期提交申报表,即使应缴税额为0,仍被视为逾期提交纳税申报材料。

延期是行政决定,而不是习惯。 汇算清缴申报材料的延期(如属于依据《税收管理法》规定可延期的情形),必须有税务机关的文件或决定,不能因企业内部原因就默认推迟提交日期。

年度财务报表应在多长时间内提交?

年度财务报表(BCTC)依据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编制(第29条第3款:最迟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提交有权的国家机关)。自2026财务年度起,财务报表的编制依据第99/2025/TT-BTC号通知(取代第200/2014/TT-BTC号通知),该通知第25条沿用同一节点:企业必须最迟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提交年度财务报表,适用于各类企业,不按所有制类型区分。

作为母公司、总公司的企业,还须规定子公司、下属单位提交财务报表的期限,以便按上述90日期限按时合并或汇总整个集团的报表。

对于属于强制审计对象的企业,提交给管理机关的材料必须是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而不是草稿或没有审计师意见的版本。

税务期限不会等待审计签字。 这是最容易导致逾期的一点:企业等审计报告完成才开始编制汇算清缴材料,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第三个月末)可能在审计师出具报告之前就已到来。属于强制审计对象的企业宜在年度账目结账后尽早签订审计合同,以免在两个节点之间陷入被动。

逾期申报纳税,罚款多少?

《税收管理法》清楚地区分了逾期申报时的两类义务:对逾期提交纳税申报材料行为的行政罚款,以及按实际应缴税额计算的滞纳金——这是两笔独立的款项,不能互相替代。

逾期提交纳税申报材料的行政罚款(依据第125/2020/NĐ-CP号议定,经第310/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自2026年1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组织的常见幅度:

  • 逾期1–5日,有从轻情节:警告。
  • 逾期1–30日:罚款2,000,000–5,000,000越南盾。
  • 逾期31–60日:罚款5,000,000–8,000,000越南盾。
  • 逾期61–90日:罚款8,000,000–15,000,000越南盾。
  • 逾期超过90日,在税务机关公布稽查、检查决定之前已足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15,000,000–25,000,000越南盾。

税款滞纳金按逾期未缴税款的0.03%/日计算,按实际逾期天数连续计算,除非有合法有效的延期决定,否则没有“宽限期”。

常见的错误:缴错预算细目,或以为“下个月补缴两个月的”就没事了——而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已在计算,且缴错细目的款项可能没有被正确记为对应的义务,导致即使钱已转出,税款欠缴仍然挂账。

哪些企业必须审计财务报表?

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每年审计财务报表——这是依据《独立审计法》的单独规定,适用于若干特定类别。依据第17/2012/NĐ-CP号议定(已多次修改补充,最近一次由第90/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2025年4月14日起生效),必须每年审计财务报表的主要类别包括:

  • 外商投资企业(FDI)。
  • 依据《信贷机构法》设立、运营的信贷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在越南的分行。
  • 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外国非人寿保险企业的分公司。
  • 公众公司、证券发行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
  • 国有企业,但从事属于国家秘密领域的国有企业除外。
  • 审计企业、外国审计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自行审计其自身的财务报表)。
  • 实施国家重要项目、使用国家资金的甲类项目的企业、组织(属于国家秘密领域的项目除外)——审计已完工项目的决算报告。
  • 在财务年度末,由国有集团、总公司,或上市、发行、经营证券的组织持有20%及以上表决权的企业、组织——审计年度财务报表。
  • 大型企业——由第90/2025/NĐ-CP号议定新增的类别,也适用于没有外资的境内企业:在以下3项标准中至少达到2/3(依据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确定)——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超过200人;年度总营业额超过3000亿越南盾;总资产(在财务年度末)超过1000亿越南盾。该规定自2025年4月14日起生效;2024年达到标准的企业,自2025年的财务报表起,已属于强制审计对象。

属于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汇总财务报表的企业,审计针对该合并或汇总的财务报表进行。

依法强制审计,不同于贷款材料或投标材料中的审计要求,也不同于“是否有外资”。 自第90/2025/NĐ-CP号议定生效以来,一家没有任何外资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如果达到上述大型企业标准,仍可能属于强制审计对象——这是许多企业主尚未注意到已属于强制对象的大型、劳动者众多的企业客户群。不属于上述主要类别(包括大型企业类别)的企业,依法通常不强制审计;第17/2012/NĐ-CP号议定第15条还有一款,为其他专业法律规定强制审计的情形留出空间,因此在有专门规定的行业中经营的企业,宜再询问审计、会计合作伙伴以求确定。贷款银行或招标方也可能自行增加须提交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条件——这是接收材料一方的单独要求,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义务。

对于属于强制审计对象的企业,宜在年内尽早与具备执业条件的独立审计机构签订合同,而不是等到临近财务报表提交期限才开始寻找审计单位——审计流程需要与账簿一起进行实际的工作时间,无法为了赶上期限而缩短。

这一类别常见的错误:企业主只记得“有外资就要审计”,却忘了这一义务自首个有外商投资的财务年度起就适用,而不是等企业足够大或营业额稳定之后才开始。相反方向的错误,是自有“大型企业”这一类别以来才出现的:境内100%越南资本、劳动者众多或营业额/总资产较大的企业,默认认为自己因“没有外资”而不属于强制审计对象——而实际上从2024年起已达到2/3的大型企业标准,仍然属于强制对象。一些规模较小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必要地担心,因为混淆了“依法强制审计”与“贷款方或招标方要求的审计”——这两件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不同,在得出企业是否属于强制对象的结论之前,需要向会计、审计合作伙伴问清楚。

Thái Tín 提供哪些支持

Thái Tín 是梳理全年税务、会计节点,并根据企业规模、类型对接合适的会计、审计合作伙伴的对接窗口:

  • 依据企业的财务年度,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交财务报表的节点日程,避免在两个不同的期限之间陷入被动。
  • 按三项规模标准(劳动者、营业额、总资产)梳理,确定企业是否因第90/2025/NĐ-CP号议定而新属于强制审计对象,即使没有外资。
  • 年内尽早对接具备执业条件的独立审计机构,以便及时取得已审计的报告,赶上财务报表的提交期限。
  • 如曾逾期,重新梳理已提交的材料,以便计算出仍需处理的正确罚款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和独立审计机构依据各自权限审查、实施专业部分;Thái Tín 协调材料,并为每项工作对接合适的合作伙伴。

不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强制审计对象,或临近汇算清缴期限?请提供企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最近一年的营业额,以便 Thái Tín 对接合适的合作伙伴进行梳理。

问答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最迟应在哪一天之前提交?

最迟为公历年度或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1条,指导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对于财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01/01–31/12)的企业,提交期限为次年的3月31日。

企业亏损或属于免税对象,还需要提交汇算清缴材料吗?

需要。免税或不产生应缴税额,是在申报表上计算出的结果,而不是可以不提交汇算清缴材料的理由。税务机关会将发票上的营业额与申报表进行核对;未按期提交材料,仍会被视为逾期提交,并可能受到处罚。

年度财务报表应在多长时间内提交?

最迟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适用于各类企业(指导企业会计制度的第99/2025/TT-BTC号通知第25条,自2026财务年度起适用;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第29条第3款)。这一期限通常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的提交期限相同或更早。

逾期申报纳税,罚款多少?

行政罚款金额视逾期天数而定:逾期1–5日且有从轻情节的,可能仅被警告;逾期1–30日罚款200万–500万越南盾;31–60日罚款500万–800万越南盾;61–90日罚款800万–1500万越南盾;逾期超过90日(在作出稽查、检查决定之前已足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罚款1500万–2500万越南盾,依据经第310/2025/NĐ-CP号议定修改的第125/2020/NĐ-CP号议定。如果申报表产生应缴税额,还将按该税额每日加收0.03%的滞纳金,与行政罚款的数额无关。

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必须审计财务报表吗?

视规模而定,并非默认无须审计。依据第17/2012/NĐ-CP号议定(已多次修改补充,最近一次由第90/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属于强制审计范围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信贷机构、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公众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国有企业、审计企业、实施国家重要项目或使用国家资金的甲类项目的企业、由国有集团/总公司或证券机构持有20%及以上表决权的企业——并且自2025财务年度起,第90/2025/NĐ-CP号议定新增了**大型企业**这一组:在3项标准中至少达到2/3(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超过200人、年营业额超过3000亿越南盾、总资产超过1000亿越南盾,依据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确定),即使没有外资,也属于强制审计对象。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在得出自己不属于强制审计对象的结论之前,需要自行对照这些标准;贷款材料或投标材料也可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提出要求。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2. 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1条(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材料、提交期限)。
  3. 指导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关于税收管理的第252/2026/NĐ-CP号议定。
  4. 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第29条第3款(年度财务报表向有权的国家机关提交的90日期限)。
  5. 第99/2025/TT-BTC号通知(2025年10月27日颁布,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26财务年度起适用,取代第200/2014/TT-BTC号通知及修改通知),第25条(提交财务报表的期限: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不区分企业类型)。
  6. 规定税收、发票领域行政处罚的第125/2020/NĐ-CP号议定,经第310/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2月2日颁布,2026年1月16日起生效)修改补充;第291/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21日颁布)继续修改补充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但仅增补第19a条(处罚不提供国际税务信息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未修改第13条(本文所用的逾期提交纳税申报材料的罚款标准)。
  7. 指导《独立审计法》的第17/2012/NĐ-CP号议定,第15条(必须每年审计财务报表的对象:外商投资企业;信贷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公众公司、证券发行和经营机构;国有企业;审计企业;国家重要项目、使用国家资金的甲类项目;由国有集团、总公司或证券机构持有20%及以上表决权的企业),经第90/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4月14日起生效)修改补充——新增点:按劳动者/营业额/总资产标准增列大型企业组,自2025财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起,适用于2024年达到标准的企业。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