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消防(PCCC)管理范围的“场所”,是指列入第105/2025/NĐ-CP号议定附录I的场所(第55/2024/QH15号法第2条第7款)。部分常见阈值:
| 类型 | 属于名录的条件 |
|---|---|
| 餐饮服务及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面积达到100 m²及以上 |
| 易燃货物 | 30 m²及以上;难燃货物、包装易燃的:300 m²及以上 |
| 企业总部 | 建筑物高度2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0 m²及以上 |
| 酒店、旅馆 | 2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0 m²及以上 |
| 兼作经营的住宅 | 生产经营面积50 m²及以上 |
| D、E类厂房、仓库 | 体积2,500 m³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00 m²及以上(A、B、C类:一律属于) |
新建、改造:列入附录III(由第347/2026号议定替换)的工程,须在施工前对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完成后,投资人自行组织验收并在PCCC数据库中申报;第105号议定第10条(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工作)自15/9/2026起废止(第347/2026号议定);第55/2024号法的相应规定暂不执行,至28/02/2027止(第66.18/2026号决议)。
另见:厂房的消防(PCC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