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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是否需要办理消防(PCCC)?

选择场所类型,输入面积和楼层数,即可了解该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消防(PCCC)管理名录以及须办理哪些事项。同时涵盖新建、改造的情形。

参考结果

依所引规定计算,仅供参考,核查日期2026年9月30日。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属于消防(PCCC)管理范围的“场所”,是指列入第105/2025/NĐ-CP号议定附录I的场所(第55/2024/QH15号法第2条第7款)。部分常见阈值:

类型属于名录的条件
餐饮服务及其他服务经营服务面积达到100 m²及以上
易燃货物30 m²及以上;难燃货物、包装易燃的:300 m²及以上
企业总部建筑物高度2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0 m²及以上
酒店、旅馆2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0 m²及以上
兼作经营的住宅生产经营面积50 m²及以上
D、E类厂房、仓库体积2,500 m³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00 m²及以上(A、B、C类:一律属于)

新建、改造:列入附录III(由第347/2026号议定替换)的工程,须在施工前对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完成后,投资人自行组织验收并在PCCC数据库中申报;第105号议定第10条(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工作)自15/9/2026起废止(第347/2026号议定);第55/2024号法的相应规定暂不执行,至28/02/2027止(第66.18/2026号决议)。

另见:厂房的消防(PCCC)。

法律依据

  1. 《消防与救援法》第55/2024/QH15号(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经第118/2025/QH15号法修订):第2条第7款;第17条(设计审查);第18条第5款c项(检查验收工作)。
  2. 第105/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9月8日颁布,2026年9月15日生效)修订:附录I(管理场所名录——第2、4、8、10、11、12、13、14、16、21、22、23、29、32项);第4条;第14条第1、2款;第15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第20条(基层单位消防与救援救护队);第12条第1款đ项(经第347号议定第16条修订);附录III(由第347号议定替换);附录VII。第105号议定第10条已被第347/2026号议定第30条第1款废止。
  3. 第66.18/2026/NQ-CP号决议(2026年5月18日颁布):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暂不执行《55/2024号法》第18条第5款c项规定的消防验收检查程序。
  4. 附录I的内容已对照两份摘录核对:luatvietnam.vn(“属于消防管理范围的场所名录”)和pccc.vn(附录I的转录本),访问日期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