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不锈钢台面,新鲜蔬菜与文件夹,Thái Tín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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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在运营时必须取得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所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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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由于第46/2026/NĐ-CP号议定依第15/2026/NQ-CP号决议被暂停施行,第15/2018/NĐ-CP号议定继续适用,直至《食品安全法》(修订)及其配套议定生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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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确定该场所归哪个行业主管(卫生部门、农业与环境部门、工贸部门),以及是否属于免办情形。

“食品卫生安全许可证”是许多场所经营者习惯的叫法,正式名称为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并非所有食品场所都必须申请此证,发证机关也依产品所属行业而不同。

简要结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在运营期间必须取得合格证,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所列情形除外。证书有效期为3年。准备材料前,需先确定三点:场所是否属于发证对象、由哪个行业主管、以及场地设施是否已满足条件。

2026年适用哪部法规?

2026年初,政府颁布第46/2026/NĐ-CP号议定,取代第15/2018/NĐ-CP号议定。但2026年4月6日第15/2026/NQ-CP号决议已暂停施行第46/2026/NĐ-CP号议定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直至《食品安全法》(修订)及其配套议定生效为止。

在暂停期间,第15/2018/NĐ-CP号议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适用。在第15/2026/NQ-CP号决议生效日之前提交的材料,也依第15/2018/NĐ-CP号议定处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正在制定过程中。新法通过后,办理程序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建议在提交材料时重新核实相关规定。

哪些场所必须取得,哪些不属于发证对象?

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1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在运营期间必须取得合格证,第12条第1款所列情形除外。不属于发证对象的情形包括:

类别常见示例
小规模初级生产;小规模初加工小规模种菜、养殖的农户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流动销售
小规模食品经营小型杂货店
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预包装产品的店铺
生产、经营食品包装、盛装用具及材料制作食品盒、袋的作坊
酒店内的餐厅设于酒店内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厅
未登记食品经营行业的集体食堂工厂自办的内部食堂
街头食品经营路边餐饮车、摊位
已取得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同等认证且仍有效的场所已有体系认证的工厂

不属于发证对象的场所仍须遵守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第12条第2款)。“无需办证”并不代表不受检查。

容易混淆之处:工厂自行组织的内部食堂通常不属于发证对象;但若委托供餐单位提供餐食,该单位属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需另行核查。

获得发证的条件

根据《2010年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场所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方可获发证书:

  1. 依据该法第四章,具备与各类生产、经营形式相符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2. 在企业登记证书中已登记食品经营行业。

第二项条件常被忽略。企业应在提交材料前核查已登记的经营行业;若缺少,须先行补充登记。

实践中,“与形式相符”的条件通常从以下方面审查:场址及周边环境;按单向原则布置区域(原料→加工→成品);水源;接触食品的设备、用具;仓储;虫害防控;直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食品安全知识。具体要求标准由各部委的技术规范、通知规定。

由哪个机关发证?

卫生部、农业部及工贸部部长按各自分管领域规定发证权限(《食品安全法》第35条)。2025年,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改组为农业与环境部;旧文件中提及的旧部委名称现由农业与环境部承接。按产品类别的分工规定在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37至39条及附录二、三、四;许多情形已下放至省级机关办理。

当场所生产多种产品时的原则(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36条):

  • 生产的多种产品分属两个以上主管机关:以产量最大的产品所属机关为主管机关。
  • 仅经营(不生产)多种跨行业产品:由工贸行业管理,批发市场、农产品拍卖除外。
  • 既生产又经营多种产品:场所可自行选择一个专业主管机关。

材料与发证程序

《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场地设施、设备、用具说明书;场所负责人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申请表样式及健康、培训证明方式由各部委具体规定。例如,在卫生部管辖领域,第67/2016/NĐ-CP号议定第6条(经第155/2018/NĐ-CP号议定修改)允许提交经场所负责人确认的已培训人员名单。

步骤由谁负责备注
1. 确定发证范围、主管机关场所(可委托咨询方)依第15/2018号议定第12条、第36条
2. 准备场地设施、健康证明、培训场所提交前完成
3. 提交材料场所向所属行业的有权机关提交
4. 到场实地核查有权机关自收到有效完整材料之日起15日内(该法第36条第2款b项)
5. 发证或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有权机关未达标则依记录整改

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若要继续运营,场所须在到期日前6个月提交重新发证材料(《食品安全法》第37条)。

与产品公布的区别

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是颁发给场所的证书。而产品自我公布或公布登记则是针对每种产品的手续(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二章)。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场所通常两者都需要:场所条件合格证以及产品公布,并附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单。

常见困难与处理方向

  • 企业登记中尚无食品经营行业。 处理方向:先补充登记该行业,再提交材料。
  • 场地布置未按单向流程。 常见于将住宅改造为小型作坊时。处理方向:在投资设备前重新绘制原料—成品流程图。
  • 不清楚由哪个行业主管。 处理方向:列出各产品及产量,对照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36条及各附录。
  • 证书即将到期。 处理方向:记下到期前6个月的时间点,以便提交重新发证材料。
  • 扩建厂房同时办理消防。 建议同步进行,以免二次改造。参见厂房消防。

Thái Tín 提供什么帮助

Thái Tín 接收场所及产品信息,协助判断场所是否属于发证对象、由哪个行业主管、需准备哪些材料;制定路线图并对接合适的场地条件咨询单位及检验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及发证由有权机关决定;Thái Tín 按约定范围跟踪进度。

费用包括咨询服务费、检验费(如有)以及国家机关的场地审核费(如有);报价将在了解场所类型及现状后提供。另见食品安全、产品法律服务。

取得证书后持续保持合格条件

  • 保存直接从业人员的健康、培训档案;有新员工时及时更新。
  • 记录原料来源及生产批次,以便需要时追溯。
  • 按固定周期自查卫生、虫害及仓库温度。
  • 当规模扩大时,可考虑建立HACCP或ISO 22000体系——既有助于管理,也是依第12条第1款k项免于发证的依据。若同时需要综合质量管理体系,参见ISO 9001认证。

若想了解自己的场所需要做哪些工作,请发送产品类型、规模及现有证件,以便获得现状核查。

问答

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店铺是否需要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

不属于发证对象。经营预包装食品属于不需办理合格证的情形之一(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đ项)。该场所仍须遵守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第12条第2款)。

已取得HACCP或ISO 22000认证,是否还需申请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

不需要。已取得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同等认证且认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场所,不属于发证对象(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k项)。需保持该认证有效并继续满足食品安全条件。

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3年(《2010年食品安全法》第37条第1款)。若要继续生产、经营,场所须在证书到期日前6个月提交重新发证申请材料(第37条第2款)。

第46/2026号议定目前是否适用?

尚未适用。2026年4月6日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施行第46/2026/NĐ-CP号议定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直至《食品安全法》(修订)及其配套议定生效为止。在此期间,第15/2018/NĐ-CP号议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适用。

既生产越南肉肠又生产饼干的场所应向哪里提交材料?

这两种产品分属不同行业:越南肉肠属含肉调配食品(第15/2018/NĐ-CP号议定附录三,农业行业,现由农业与环境部管理),饼干属糕点、蜜饯、糖果类(附录四,工贸部管理)。当场所生产的多种产品分属两个以上专业主管机关时,以产量最大的产品所属机关为主管机关(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36条)。同时生产、经营多种此类产品的场所,可自行选择一个专业主管机关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第34条(发证条件)、第35条(管辖权限)、第36条(材料、程序)、第37条(3年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重新发证)。部分条款已被第28/2018/QH14号法律及其后续法律修改(最新合并文本:2025年8月15日第61/VBHN-VPQH号);《食品安全法》(修订)尚在起草中,截至核查日尚未通过。
  2. 第15/2018/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12条(发证对象及免办情形)、第36条(管理分工原则)、第37至39条及附录二、三、四(按部委分工)。
  3. 2026年4月6日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施行第46/2026/NĐ-CP号议定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在《食品安全法》(修订)及其配套议定生效前,继续适用第15/2018/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报(baochinhphu.vn),2026年4月8日)。
  4. 第67/2016/NĐ-CP号议定第6条(经第155/2018/NĐ-CP号议定修改):卫生部管辖领域内合格证的材料、发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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