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设立公司的人认为,只要在企业登记证书上加登记一个行业代码,就获准经营该行业了。对大多数普通行业来说,确实如此。但对于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登记行业代码只是第一步——公司还须经过另一道关口,通常在另一个机关,才能正式开展经营。
简要回答:企业登记证书确认公司合法存在并已登记行业代码,但如果该行业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目录,则并不等同于公司已具备经营该行业的条件。有条件的行业需要另行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书,或依据专业法律办理公告/批准手续——由专业主管机关颁发,而不是由商业登记处与企业登记证书同时颁发。
为什么登记了行业代码还不足以经营?
根据《投资法》,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是指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安全、社会道德、社区健康等原因,在该行业、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必须满足必要条件的行业、领域。在这些领域,国家不只是认可公司存在,还要在允许其实际开展经营之前,控制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设施和专业人员。
因此,有条件行业的流程通常分为两层:
- 第1层——企业登记:确立法人、行业代码、法定代表人、总部。由隶属于财政厅的商业登记处颁发(此前隶属于计划投资厅)。
- 第2层——专业许可证/合格证书:确认公司(及具体的设施、人员、设备)满足该行业的条件。由专业主管机关颁发——根据领域不同,可能是卫生、公安、建设、文化等部门。
一家在企业登记证书上登记了“药品零售”行业代码,但尚未取得药品经营条件合格证书的公司,仍不得开业销售,尽管企业登记证书上已正确记载该行业代码。
有条件行业目录随时间变化
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领域的目录规定在《投资法》的附录中,并由国会分阶段梳理、修改——有的行业被移出目录(不再是有条件行业),有的行业被增列。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国会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领域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目录相比依据2020年《投资法》的目录已经过梳理削减。
由于目录可能变化,企业需要在准备材料时查询当时现行的目录——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或现行法律文本上——而不是依据对哪些行业有条件、哪些没有条件的旧有认识。几年前曾需要专项许可证的行业,可能已被取消条件,反之亦然。
实际例子:每个行业一个机关,一套材料
药品经营
根据《药品法》,药品经营是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除了载有药品行业代码的企业登记证书之外,药品经营设施(药店、药品柜台、分销公司)还必须持有由卫生国家管理机关颁发的药品经营条件合格证书,条件包括:专业负责人须持有相应的药学执业证书,设施须达标。第44/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药品法》(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继续规定药品经营条件合格证书是强制条件,与经营行业登记相互独立;同时还增加了对组织连锁药店和以电子商务方式销售药品的设施的条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是有条件的行业。除了企业登记证书上的食品行业代码之外,食品生产、经营设施还必须持有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设施证书,但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所列的若干情形除外(例如经营预包装食品、小规模零星经营、已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HACCP、ISO 22000或同等认证的设施)。获颁证书的条件包括已在企业登记证书中登记食品经营行业——也就是说,这两层证件是相互关联的,并非完全分开。颁发机关视产品类别而定:卫生部门、农业部门(现为农业与环境部),或工贸部门。一个已登记食品生产行业代码、但尚未取得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设施证书(且不属于豁免情形)的设施,仍不满足合法经营的条件。
不要把各类证件混为一谈
一个常见的错误是认为,有了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设施证书,就当然可以经营各类饮品;或者有了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就当然可以载客。每一种专业许可证只在所颁发的范围内有效——符合所登记的类型、地点和活动范围,且是向该许可机关登记的。企业拓展进入新的有条件领域,或为有条件行业新增经营地点时,应在正式开展经营之前,查询并准备相应专业许可证层面的材料,而不是认为“有了企业登记证书就大功告成”。
消防(PCCC)与环境许可证:随附条件,并非“行业证件”
许多设施把有条件行业许可证与随工程、设施而定的条件(如消防(PCCC)或环境)混为一谈。这两类通常依据工程的规模、面积、使用功能适用——而不是依据经营行业代码。一个厂房、食品生产设施或其他有条件经营的设施,可能既须申请行业的许可证/合格证书(如果该行业属于有条件目录),又须按照与工程规模相应的消防规定,完成消防设计审验、验收。这两项手续由两套不同的机关体系管理,不能互相替代:有行业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工程已达到消防要求,反之亦然。
拓展行业时,宜从头梳理
正在运营的公司,在想要向企业登记证书增加新的行业时,宜先确定该行业是否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目录;如果属于,由哪个机关颁发专业许可证、材料包括哪些,专业负责人(如果该行业要求)是否已持有相应的证书。这件事宜在为新行业投入场地、设备或签订经营地点租赁合同之前完成——避免出现已经投资、已经挂牌经营,却尚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从而在主管机关检查时被责令停业或处罚的情况。
对于条件层次较多的行业(例如既需要专业许可证,又需要消防,还需要符合地方规定的地点条件),企业宜列出需要具备的各类证件、颁发机关以及每一项预计完成的时间,而不是只专注于企业登记证书,等到投入运营后才发现缺少专项许可证。
Thái Tín 提供哪些支持
Thái Tín 是帮助企业从一开始就确定拟经营的行业是否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目录、以及除企业登记证书之外还需准备什么的对接窗口:
- 在登记行业代码或拓展新行业之前,查询与企业实际活动相对应的现行有条件行业目录。
- 根据企业所需的具体行业,为各层专项许可证(卫生、公安、消防、文化等)对接合适的专业合作伙伴。
- 跟踪各专业主管机关之间的材料进度,帮助企业在正式开业或开设新地点之前不遗漏任何步骤。
专业主管机关是审查、颁发许可证的地方。打算经营有条件的行业,或增开经营地点?请提供拟经营的行业和地点,Thái Tín 将就需要准备的证件清单提供建议。
问答
在企业登记证书上登记了行业代码,就等于已获准经营该行业了吗?
如果该行业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则还不够。企业登记证书只确认公司合法存在,并已依据越南国民经济行业体系登记了该行业代码。对于有条件的行业,公司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由有权机关颁发许可证、合格证书,或依据该行业的专门规定完成公告/批准手续,才能正式开展经营。
有条件经营行业的目录是固定不变的吗?
不是。该目录由《投资法》在附录中规定,并分阶段修改以削减或增加行业。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关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领域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目录相比此前的目录已经过梳理削减。由于目录会随时间变化,企业应在准备材料时查询当时现行的目录,而不是依据旧信息。
在其他地点新开设的分公司,需要重新申请专业许可证吗?
对许多有条件的行业而言,通常需要,因为专业许可证(例如治安秩序条件合格证书、药品经营条件合格证书)通常与已经专业主管机关检查的具体经营地点挂钩,即使是同一个法人,也不会自动适用于其他地点。开业前,需要就每个新地点查询各行业的专门规定。
消防(PCCC)和环境许可证属于有条件行业许可证吗?
消防(PCCC)和环境通常是与设施、工程挂钩的条件(例如面积、使用功能、规模),可与行业条件并行适用,并不总是列在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之内。一个设施可能既需要行业许可证(如果该行业有条件),又需要依据工程规模办理消防设计审验、验收——这两类手续可能由两个不同的机关管理。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规定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领域以及适用投资经营条件的原则。
-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国会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领域及投资经营条件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附录中的有条件行业目录相比此前的目录已经过梳理、削减。
- 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dangkykinhdoanh.gov.vn)——查询越南国民经济行业体系和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
- 第105/2016/QH13号《药品法》和第44/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药品法》若干条款(国会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规定药品经营条件合格证书由卫生国家管理机关颁发,与经营行业登记相互独立。
- 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第34条(颁发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设施证书的条件,包括已登记食品经营行业的条件)、第35条(按管理行业划分的颁发权限)。
- 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1条(必须持有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设施证书的对象)、第12条(不属于颁发对象的情形)。2026年,曾颁布第46/2026/NĐ-CP号议定以取代第15/2018/NĐ-CP号议定,但被第15/2026/NQ-CP号决议(2026年4月6日)暂停生效;第15/2018/NĐ-CP号议定继续适用,直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新的指导议定生效。
-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是隶属于财政厅的商业登记处。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dangkykinhdoanh.gov.vn dangkykinhdoanh.gov.vn
- 第105/2016/QH13号《药品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