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

2026年起个体经营户税收:取消定额税、收入门槛、发票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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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和经营个人不再适用定额税方法;改为依税收管理规定自行申报(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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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4月29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已将增值税(GTGT)和个人所得税(TNCN)的免税门槛由5亿提高到10亿越南盾/年,同时与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的门槛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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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超过10亿至30亿越南盾:增值税仍按行业以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计算;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体经营户可选择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或按利润申报方法计算。超过30亿越南盾:必须按收入减去费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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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下单和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由平台依第252/2026/NĐ-CP号议定代扣、代申报、代缴税款。

2026年年初起,个体经营户的纳税方式与此前多年已不相同:不再有按月或按年的固定定额,而是改为依实际收入自行申报。计税的收入门槛在2026年年中也刚刚作了调整,因此许多户主容易把旧数字和现行数字弄混。

简要回答: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不再适用定额税。年收入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无需缴纳增值税(GTGT)、个人所得税(TNCN)——这一门槛是由最初的5亿越南盾提高而来。超过10亿越南盾的,既要按收入的百分比(视行业类别而定)申报税款,又必须使用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超过30亿越南盾的,改为按收入减去费用申报。通过具有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大部分税款已由平台代扣、代缴。

个体经营户还可以缴纳定额税吗?

不可以。依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6款,个体经营户和经营个人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定额税方法。这是最大的变化:个体经营户由”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固定金额”,转为”自行申报、并对实际收入自行负责”,依《税收管理法》的规定。

2026年3月5日,第68/2026/NĐ-CP号议定颁布,具体规定了在不再有定额税的阶段,适用于个体经营户、经营个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最初的免税收入门槛为5亿越南盾/年。

这一门槛已经变化。 2026年4月29日,政府颁布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第68/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与第68/2026/NĐ-CP号议定同一时点,相当于从一开始就取代了旧门槛)。最重要的变化: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门槛由5亿越南盾提高到10亿越南盾/年,同时将这一门槛与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的门槛合并——此前是两个分开的门槛(5亿和10亿越南盾),现在只剩一个门槛,即10亿越南盾。以下内容依已修改、现行适用的门槛陈述。

收入多少需要缴税?

依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第4条(已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门槛分为三个区间:

年收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电子发票
10亿越南盾及以下不属于纳税对象。仍需通知收入,不要自行推断”规模小就不用申报”不属于纳税对象不强制
超过10亿至30亿越南盾按行业类别,以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可选择: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依行业类别),或按利润申报方法计算强制
超过30亿越南盾按行业类别,以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强制适用按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申报的方法强制

10亿越南盾这一门槛现在是最重要的分界线:低于此门槛,不产生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也尚不强制使用电子发票,但仍须依税务机关的指引履行通知、申报收入的义务——并不是”只要低于门槛就什么都不用做”。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既产生纳税义务,又强制使用电子发票——这两项义务现在同时产生,不再像最初规定那样相隔开来。

超过10亿至30亿越南盾,税款怎么计算?

对于年收入超过10亿至3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两种税的计算方法不同:

  • 增值税: 仍按行业类别,以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计算——没有其他方法可选。
  • 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户可在两种方法中选择: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依行业类别),或按利润申报(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所选择的个人所得税方法,需要依税务机关的指引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得在各期之间随意来回更换。

对于按收入比例的方法(所有情形下的增值税适用,个体经营户选择该方法的,个人所得税也适用),第68/2026/NĐ-CP号议定按行业类别划分。常见类别及增值税税率(直接按收入计算)如下:

行业类别增值税占收入的税率
货物分销、供应1%
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包工包料的建筑3%
其他经营活动2%
服务、不包工包料的建筑5%

个人所得税按各行业类别的税率单独计算,低于相应的增值税税率。部分特殊类别,如出租财产、保险代理、彩票代理、传销代理、数字内容经营,适用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规定的单独税率——属于这些类别的个体经营户,宜依自己的具体情况对照准确的条款,或请合作的会计伙伴查询,以避免套错类别。

对于同时经营多个行业的个体经营户,需要按类别拆分收入,才能正确计税,不要把全部收入并入税率最低的类别。

超过30亿越南盾,税款的计算有何不同?

年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对个人所得税必须适用按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申报的方法(类似于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不再像10亿至30亿越南盾这一档那样可以选择按收入比例的方法。而增值税仍与其他收入档一样,按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计算。这是记账义务上的一大差别:个体经营户需要留存齐全的合规发票、费用凭证,以便在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扣除。

在这一规模下,个体经营户宜再考虑升级为公司的方案,因为账簿记录的程度几乎与企业相当,而个体经营户仍要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另见文章个体经营户升级为公司。

何时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在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之前,电子发票门槛(10亿越南盾)与纳税门槛(5亿越南盾)是两个分开的门槛。修改之后,这两个门槛合而为一: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经营个人,须使用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由与税务机关联网传输数据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恰好等于开始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门槛。

登记使用电子发票的期限:自年内累计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那个计税期的最后一日起30日内——同样适用于新设立的个体经营户,其上一年收入未达门槛,但年内发生的收入超过了门槛。

目前需要记住的两个主要门槛:

  • 超过10亿越南盾起: 开始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同时强制使用带代码的电子发票。
  • 超过30亿越南盾: 强制将计税方法改为按扣除费用申报。

收入为7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目前尚不产生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也尚不强制使用电子发票,除非该户主动登记,以便向需要抵扣税款的客户开具发票。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如何缴税?

第252/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具有在线下单功能和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数字平台的管理组织,须在交易被成功确认并且支付被接受时,立即代个体经营户、经营个人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 平台同时具有下单和支付功能(例如具有购物车、在平台上支付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平台按每笔交易,代卖家扣缴、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已由平台代扣、代申报、代缴的个体经营户、个人,对这部分收入无需再次申报、缴纳。
  • 平台只发布信息、提供对接,而下单或支付在平台外进行: 个体经营户仍依第68/202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像普通销售收入一样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无论是否被平台代扣,通过平台销售的收入,仍须与在店铺或其他销售点销售的收入累加,以确定个体经营户是否超过10亿越南盾的门槛(纳税并强制使用电子发票)或30亿越南盾的门槛(改变计税方法)。平台代扣并不能取代个体经营户通知或申报总收入的义务。

常见的误解

  • 等待”今年的定额”,像往年一样: 定额税自2026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不再有按年核定的定额可等;个体经营户需要主动记录实际收入,并按期申报。
  • 误记免税门槛为5亿越南盾: 这是第68/2026/NĐ-CP号议定最初的门槛,已由第141/2026/NĐ-CP号议定提高到10亿越南盾,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尚未更新的旧资料、文章仍写着5亿越南盾的门槛——使用之前需要核对颁布日期。
  • 以为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就”什么都不用做”: 仍有依税务机关指引通知、申报收入的义务,即使不产生应缴税额。
  • 把所有行业并入税率最低的类别: 经营多个行业的个体经营户须按正确的类别拆分收入来计算税率,以免在税务机关核对时被追缴。
  • 以为平台已代扣,就不用汇总收入: 平台代扣只处理该笔交易的税款,并不免除汇总全部收入以判断其余门槛的义务。

个体经营户税收方面 Thái Tín 提供什么支持

Thái Tín 是帮助个体经营户掌握现行税务义务、并对接合适办理人员的窗口:

  • 初步核查收入、行业、销售渠道(现场、电子商务平台),以确定该户处于哪个门槛。
  • 依该户的实际情况,清楚解释10亿、30亿越南盾这两个门槛,让户主自行决定处理方向。
  • 对接会计、税务合作伙伴,依现行规定办理申报、电子发票登记、结算。
  • 对于因税务或发票原因考虑升级为公司的个体经营户,协助依正确的顺序准备材料,另见文章个体经营户升级为公司。

宜立即准备的事项

  • 按月、按行业、按销售渠道(现场、电子商务平台)记录实际收入。
  • 将电子商务平台的对账单与销售账簿核对,以了解哪一部分已被代扣、代申报、代缴。
  • 跟踪年内累计收入的门槛,以便知道何时必须登记电子发票或改变计税方法。
  • 如果收入正逼近30亿越南盾的门槛,留存发票和费用凭证,为按扣除费用申报的方法做准备。

个体经营户的税收规定正处于快速变化的阶段——仅收入门槛,在2026年就已经修改过一次。在决定登记发票或升级为公司等重大事项之前,个体经营户宜再对照原始文件或直接管辖的税务机关。

问答

个体经营户2026年起还可以缴纳定额税吗?

不可以。依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6款,个体经营户和经营个人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定额税方法,改为依税收管理规定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机制。

个体经营户收入多少可以不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个体经营户、经营个人,不属于增值税(GTGT)、个人所得税(TNCN)的纳税对象。这一门槛已由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2026年4月29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由第68/2026/NĐ-CP号议定最初规定的5亿越南盾提高而来。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按行业类别适用税率。

个体经营户何时必须使用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在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之后,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的门槛已与免税门槛合并: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须使用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由与税务机关联网传输数据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自累计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计税期最后一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在Shopee、TikTok Shop上销售,需要自己申报税款吗?

如果平台具有在线下单功能和支付功能,平台须在交易被确认且支付成功时,立即代卖家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第252/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已由平台代扣、代申报、代缴的收入部分,个体经营户无需再次申报、缴纳。如果只是在平台上发布信息,而交易、支付在平台外进行,个体经营户仍须依规定自行申报。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收入,是否与在店铺销售的收入合并,来判断10亿越南盾门槛?

是的。既在经营场所销售、又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个体经营户,须汇总全部收入,包括已由平台代扣、代申报的部分,以确定是否超过免税门槛和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的门槛(在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之后,同为10亿越南盾/年)。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6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对个体经营户、经营个人的定额税方法)。
  2. 第68/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3月5日)规定个体经营户、经营个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第3条(按收入的比例计算增值税,行业类别)、第4条(按收入的比例方法或按收入减去费用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第8至12条、第17条、第18条(收入门槛、发票、申报)。
  3. 第141/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4月29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修改、补充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第4条、第8条第1款和第5款、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3款、第12条第1至2款、第17条第4款、第18条第3款: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门槛由'5亿越南盾'提高为'10亿越南盾';将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的门槛并入同一个10亿越南盾门槛(此前为5亿和10亿两个分开的门槛)。
  4. 第252/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具有下单和支付功能的平台管理组织代扣、代申报、代缴税款。
  5.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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