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是消防事项最多的设施类型,因为既有设计、施工,又有日常有人员、机器和货物的运营。最常见的问题并不是“到哪里申请消防证”,而是:我的厂房处于哪个阶段,该阶段需要完成什么。
简要结论:厂房消防分为三个阶段——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营。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工作、责任人和档案。规定在2026年正在调整,因此在办理材料时需要重新核查。
您的厂房属于哪一类?
2024年《消防与救援救难法》(第55/2024/QH15号法律)所称“设施”,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工程,属于政府规定的目录(第2条第7款)。目录见于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的各附录,已由第347/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修改。
| 附录(第105/2025号议定) | 内容 | 对厂房的意义 |
|---|---|---|
| 附录I | 属于消防管理范围的设施 | 必须有消防档案、自查、报告 |
| 附录II |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 | 自查更频繁;管理机关每1–2年检查一次 |
| 附录III(由第347/2026号议定替换) | 属于消防设计审验对象的工程 | 施工前必须对设计进行审验 |
| 附录VII | 必须购买强制性火灾、爆炸保险的设施 | 必须有保险证书 |
具体的门槛(面积、体积、货物的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取决于每种类型的厂房。需要将工程档案与各附录逐一对照;不清楚的,可询问当地管理机关或具备消防咨询职能的单位。
第1阶段:建设、改造之前的设计与审验
- 取得审验文件后方可施工。 属于须进行消防设计审验的工程,只有在取得有权机关的审验文件后,才可施工、改造(第55/2024号法律第17条第3款)。
- 与建设手续相结合。 对于属于附录III、须在建设专业机关审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消防设计审验被纳入该手续之中(第105/2025号议定第6条第1款,经第347/2026号议定第12条修改)。
- 变更使用功能。 改造或变更使用功能而使消防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调整设计并重新审验(第55/2024号法律第17条第2款)。常见的情形:租用旧厂房作为仓库,然后转为生产,或者放入比以前更易燃的货物。
签订厂房租约之前宜检查: 厂房是否已有审验文件、验收记录、消防系统竣工图;拟从事的行业是否与已审验的使用功能一致。
第2阶段:施工、验收与申报
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由具备职能的单位实施。施工之后:
- 投资人组织消防验收,对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并在工程投入运营之前,在消防数据库系统上申报(第105/2025号议定第12条第1款đ项,经第347/2026号议定第16条修改)。
- 依据议定,不再有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工作的手续。 第105/2025号议定第10条已自2026年9月15日起废止(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30条第1款)。第55/2024号法律第18条第5款c项中的相应规定,暂不执行至2027年2月28日止(第66.18/2026/NQ-CP号决议)。
- 依据建设法律进行的检查,针对每个工程,需要在办理材料时核实。
修改《消防与救援救难法》的法律草案,拟于2026年10月提交国会(第11/2026/UBTVQH16号决议);法律通过后应予关注。
第3阶段:运营——厂房的消防管理档案
依据第105/2025号议定第4条第1款(个别点经第347/2026号议定修改),设施的消防档案包括以下主要类别:
- 设施信息表(PC01表)和消防与救援救难规章。
- 审验文件、验收记录、消防系统竣工图(属于对象的工程)。
- 成立设施消防与救援救难队的决定,或分工文件,附培训结果。
- 设施的灭火、救援救难方案(PC06表),由设施负责人制定并批准(第15条第1款)。
- 消防设备跟踪簿;自查记录(PC02表);消防工作结果报告(PC04表)。
- 强制性火灾、爆炸保险证书(如属于对象)。
- 有权机关的检查记录、建议文件(如有)。
设施负责人负责编制、管理并更新这套档案(第4条第2款)。
厂房全年的消防工作日程
| 工作 | 频率 / 期限 | 依据 |
|---|---|---|
| 经常性自查 | 两次之间的间隔不超过01个月 | 第105/2025号议定第14条第1款 |
| 定期自查,制作PC02记录 | 06个月一次(附录II);01年一次(附录I的其他设施) | 第105/2025号议定第14条第2款 |
| 送交PC04报告或在数据系统上更新 | 每年6月15日之前和12月15日之前 | 第105/2025号议定第14条第2款 |
| 灭火方案演练 | 每年至少01次 | 第105/2025号议定第16条第1款 |
| 业务培训 / 轮训 | 培训每05年一次;每年轮训 | 第105/2025号议定第29条第4款(第5款由第347/2026号议定第22条补充) |
| 配备、连接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设备 | 最迟2027年7月1日(属于附录I的设施) | 第105/2025号议定第27条第2款 |
管理机关对第1组设施每01年定期检查一次,对属于附录II的第2组每02年检查一次(第105/2025号议定第13条第2款a、b项,经第347/2026号议定第17条修改);社级人民委员会对属于附录I但不属于附录II的设施,每03年定期检查一次(第105/2025号议定第13条第2款c项)。
厂房常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向
- 租用的厂房没有原始消防档案。 何时发生:原业主没有移交,或厂房是在现行规定出台前建成。需要核查:审批/审验文件、验收记录是否已有。处理方向:请出租方提供;缺失的,请具备职能的单位勘察现状,以确定需要补充的部分。
- 更换货品、更改仓库布置。 货物更易燃或堆放高度变化,可能改变安全条件。处理方向:变更之前,与消防咨询单位重新梳理,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设计。
- 有档案但不更新。 自查记录、设备跟踪簿数月空白。处理方向:指定一名负责人,按上表设定固定日程。
- 2025年7月1日之前已经运营的设施。 属于附录I、此前已按旧规定管理的设施,继续依据第105/2025号议定第13、14条进行管理和检查(第46条第6款,由第347/2026号议定补充)。2026年9月15日之前已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文件,继续使用至期满(第347/2026号议定第40条第3款)。
Thái Tín 提供哪些支持
Thái Tín 接收厂房信息,与投资人、设施所有者一起查看现有的文件,按正确的阶段列出消防工作清单,并对接合适的、具备职能的消防咨询、设计、施工单位。Thái Tín 在约定范围内协调并跟踪进度;审验、检查属于有权机关,验收由投资人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众多的厂房,会依据其独特的运营特点提供咨询。
费用包括咨询单位、施工方的服务费(依据实际工作量)以及第三方费用(如有);检查现状之后报价。另请参阅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
预防:让厂房在接受检查时始终处于就绪状态
- 一个消防档案文件夹,包含上述各类,并有电子版。
- 一名负责人,跟踪自查日程、6月15日—12月15日的报告、培训。
- 每次变更时重新梳理:更换货品、扩建厂房、更改布置。
- 与整体管理体系相衔接:如果企业正在建立ISO 9001体系,可以将消防日程纳入内部控制计划。
如果需要了解自己的厂房还缺少什么,请提供设施信息(地址、面积、行业、现有的消防文件),以便列出需要办理的工作清单。
问答
租用现成的厂房,由谁负责消防?
设施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指派直接管理设施的人(第55/2024/QH15号法律第2条第11款)——在其管理范围内负责消防。承租方和出租方宜在租赁合同中写明各自的消防工作。如果改变使用功能而使消防安全条件发生变化,则必须调整设计并重新审验(第55/2024号法律第17条第2款)。
厂房已建成但尚未进行消防验收,2026年应怎么做?
投资人组织消防验收,对结果负责,并在工程投入运营之前,在消防数据库系统上申报(第105/2025号议定第12条第1款đ项,经第347/2026号议定修改)。第105/2025号议定第1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工作的手续,已自2026年9月15日起废止(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30条第1款);第55/2024号法律第18条第5款c项中的相应规定,依据第66.18/2026/NQ-CP号决议暂不执行,至2027年2月28日止,需关注修订后的法律。依据建设法律进行的检查,需要针对每个工程逐一核实。
厂房是否必须购买火灾、爆炸保险?
属于须购买强制性火灾、爆炸保险目录的设施,必须购买(第55/2024/QH15号法律第48条第1款;第105/2025/NĐ-CP号议定附录VII)。需要将厂房的类型、规模与该目录进行对照。
厂房多久必须自行进行一次消防检查?
经常性自查,两次之间的间隔不超过01个月;定期自查,属于附录II的设施每06个月一次,属于附录I的其他设施每01年一次,按PC02表制作记录(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1、2款)。
办理厂房消防需要多长时间?
没有通用的数字。时间取决于工程现状、现有的设计档案、施工工作量以及办理机关。首先要检查现状,然后才能制定路线图。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55/2024/QH15号《消防与救援救难法》(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经第118/2025/QH15号法律修改):第2条第7、11款;第17条第2、3款;第48条第1款。
- 规定《消防与救援救难法》实施细则的第105/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2026年9月8日颁布,2026年9月15日起生效):第4条(档案)、第6条第1款(经第347号议定第12条修改)、第12条第1款đ项(经第347号议定第16条修改)、第13条第2款a、b项(经第347号议定第17条修改)、第13条第2款c项、第14条第1、2款、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第29条第4款(第5款由第347号议定第22条补充);附录I、II、VII;附录III(由第347/2026号议定替换)。第105/2025号议定第10条自2026年9月15日起被第347/2026号议定第30条第1款废止。
- 第66.18/2026/NQ-CP号决议(2026年5月18日颁布):附录I.1第C项——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止,暂不执行第55/2024号法律第18条第5款c项规定的消防验收检查手续。
- 第11/2026/UBTVQH16号决议:将修改补充《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及《消防与救援救难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补充列入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简易程序提交2026年10月的国会会议——截至核查日尚未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