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迁离原经营地址却未办理变更登记,俗称“弃置经营地址”,很容易陷入“未在登记地址经营”的法律状态。这种状态是有出路的:企业可以恢复税号以继续经营,也可以先完成税务手续后再解散。
本文面向刚发现公司处于这种状态、或想彻底关闭一家已停业多时的公司的企业主、法定代表人。核心结论:这类情形应先与税务机关处理,再提交解散材料。
“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是什么?
这是企业的一种法律状态,由税务机关制作核实记录,确认企业未在登记地址经营,然后税务机关决定该状态的转变与结束,并将信息传送给登记机关予以记载(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35条第3款)。
根据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6条,这一状态经过两个阶段形成:
第一阶段——09号状态“纳税人待核实登记地址经营情况”。 税务机关在具备下列依据之一时会转入此状态,例如:
- 已发出第二次要求提交纳税申报材料的通知,企业仍未提交。
- 税务机关经邮政寄送的信函因无人收件或地址不存在而被退回。
- 有组织、个人提供的信息并附证据,或有国家机关的公文。
在此阶段,企业仍可提交纳税申报材料或进行说明,以便重新更新状态。
第二阶段——06号状态“纳税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 超过05个工作日后企业仍未提交、未说明或说明未被接受,税务机关将进行实地核实。若核实结果确为未在该地址经营,税务机关会同地方政府制作记录(15/BB-XMHĐ表)并在03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16/TB-ĐKT表)(第16条第2款)。此状态会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第33条第2款)。
这一状态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了解清楚后果,有助于选对方向并尽早处理。
- 税号使用受到限制。 企业只能将税号用于终止或恢复税号效力所需的交易(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5款)。
- 所有者、成员的责任。 若尚未完成纳税义务,所有者、出资成员、出资股东须依照企业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第17条第1款c、e项)。
- 可能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有欠缴税款(《税收管理法》第48条第3款)。
- **暂缓出境:**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若自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满120日仍未办理恢复或终止税号效力手续(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c项)。
- 可能被吊销企业登记证书。 当登记机关处理违规或予以吊销时,税务机关将予以配合(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6条第4款;《企业法》(2020年)第212条第1款đ项)。
每项后果都有各自的条件,须查看税务机关的具体通知,才能确定企业处于哪个层级。
两个出路:恢复税号还是解散
| 判断标准 | 恢复税号 | 解散 |
|---|---|---|
| 适合情形 | 仍想继续经营 | 想彻底关闭企业 |
| 先向哪个机关提交 | 直接主管税务机关 | 直接主管税务机关,随后登记机关 |
| 主要文件 | 25/ĐKT表 | 24/ĐKT表,附解散决定副本 |
| 关键条件 | 尚未被吊销证书、尚未终止税号效力;已完成税务、发票义务;核实确有在该地址经营 | 已完成税务、发票义务;已清偿全部债务 |
| 依据 | 第90/2026号通知第17、18条 | 第90/2026号通知第13条第6款、第16条第5款c项 |
处于06号状态时的解散步骤
适用于按一站式联通机制登记税务的企业,包括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6款)。
| 步骤 | 事项 | 由谁办理 | 依据 |
|---|---|---|---|
| 0 | 查询税号状态;收集税务机关的通知、记录;确定尚缺申报表、发票情况、尚欠金额 | 企业;Thái Tín初步核查 | 准备阶段 |
| 1 | 通过解散决定;07个工作日内送达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员工 | 企业 | 《企业法》第208条第1、3款 |
| 2 | 在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4/ĐKT表、解散决定副本;如地址变更已获批准,附信息变更材料 | 企业 | 第90/2026号通知第13条第6款;第16条第5款c项 |
| 3 | 01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将状态转为06号、原因03“已有终止税号效力材料”;列出尚缺的纳税申报表、发票情况、尚欠金额;如有违规予以处罚 | 税务机关 | 第90/2026号通知第16条第5款c项 |
| 4 | 足额提交申报表、完成汇算清缴;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完成发票义务 | 企业;会计合作方编制材料 | 第90/2026号通知第14条 |
| 5 | 清偿全部债务;在登记机关提交解散材料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法》第208条第5、7款 |
在第3步,税务机关不强制要求重新核实经营地址情况(第16条第5款c项)。因此已迁离原址的企业仍可继续办理,重点在于完成税务、发票义务。
若想继续经营:恢复税号
企业在已收到未在登记地址经营通知、但尚未被吊销证书、尚未终止税号效力的情况下,可提出恢复申请(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1款b项)。25/ĐKT表申请书须在税务机关发出终止税号效力通知之前提交(第17条第4款b项)。
处理流程(第18条第1款b项):
- 10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通知须完成的义务(19.1/TB-ĐKT表)并到经营场所核实;企业须在记录上签字。
- 企业足额提交材料、税款,履行处罚决定,包括附属单位的义务。
- 其后03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发出恢复通知(19/TB-ĐKT表)。
若企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义务且无法说明理由,或核实后仍显示未在该地址经营,税务机关将不予恢复(第18条第1款d项)。
证书已被吊销的情形
若证书是应税务管理机关请求为强制执行欠税而被吊销,企业将转入“因税务管理强制执行而被吊销”状态,且不再办理解散手续(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35条第4款、第69条第6款)。其他吊销情形则须办理解散手续(第69条第7款)。这两个分支的处理方式不同;参见被吊销企业登记证书后的解散一文。
Thái Tín提供什么支持
- 查询税号状态、法律状态;阅读各项通知、记录,以确定企业处于哪个阶段。
- 根据尚存义务及企业主的计划,提供方向咨询:恢复还是解散。
- 按约定范围制定路线图,协助准备申请书及材料。
- 对接会计、税务合作方,提交尚缺申报表、完成汇算清缴、处理发票问题。
- 跟踪并汇报进度,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税务机关与登记机关是审查、决定的一方。核查状况后另行报价。
预防:保持登记地址与实际一致
- 一旦搬迁,立即办理变更登记,不要拖延。
- 即使已缩小经营规模,也应安排人员在登记地址接收信函。
- 密切关注电子税务交易账户;税务机关会通过该账户及电子渠道向法定代表人发送待核实通知(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6条第1款)。
- 想暂停一段时间就办理暂停经营手续;想彻底关闭就办理解散。参见解散时的税号状态以准确了解当前状态。
下一步:通过联系页面发送税号,以便核查状况。本文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材料的咨询。
问答
公司弃置经营地址已久,现在想解散可以吗?
可以,但须按特定顺序办理。在登记机关提交解散材料前,企业须先到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终止税号效力申请书(24/ĐKT表),并附解散决定副本,然后完成税务义务(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6款)。
为什么税务机关会认定企业未在登记地址经营?
通常基于以下依据之一:第二次通知要求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后企业仍未提交、税务机关寄出的信函被退回、有组织或个人提供信息并附证据,或有国家机关的公文(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6条第1款)。随后税务机关会同地方政府进行实地核实并制作记录。
公司已搬迁地址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如何恢复税号?
在恢复税号申请书(25/ĐKT表)中,企业须填写当前营业地址、说明理由,并附上信息变更材料(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4款b项)。对于按联通机制登记、尚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企业,税务机关将评估风险以决定是否核实及是否予以恢复。
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出境吗?
有可能。自税务机关发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通知之日起满120日,若企业未办理恢复或终止税号效力手续,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将属于暂缓出境范围(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c项)。尽早办理手续是最主动的做法。
这种状态会自动解除吗?
不会。该法律状态的转变与结束由税务机关决定(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35条第3款)。企业须提交恢复申请或终止税号效力申请。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90/2026/TT-BTC号通知,关于税务登记(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1、6款;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33条。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35条第3、4款;第69条第6、7款——上述条款不属于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的部分。
-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条第1款c、e项;第48条第3款。
- 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8条第5款;第28条第1款c项。
-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第208条;第212条第1款đ项。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关于税务登记的第90/2026/TT-BTC号通知——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指导《税收管理法》的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