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设立材料被商业登记处退回,并不是因为资本或行业有误,而是因为总部地址”不合规”——设在居住用的公寓住宅单元,或者租赁合同无法证明出租人是真正的所有人。
简要回答:公司总部必须是越南境内的明确地址,有合规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由真正的所有人或受委托人签署。许多以居住为目的的公寓楼、集体住宅不允许设置经营总部——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核查,而不是在提交材料之后。变更总部地址是一项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为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分公司、代表处和经营地点是三种不同的登记类型,不能互相替代。
公司总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依《2020年企业法》第42条,企业的总部是联络地点,设在越南境内,有明确的地址,包括门牌号、支巷、小巷、巷、街、路,或村、屯、邑、乡、坊、镇、县、郡、市社、省辖市、省、中央直辖市;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如有)。
法律并不要求企业必须在总部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总部首先是联络地点,是国家机关送达文书、送达文件的地点。尽管如此,企业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时仍会核对地址的合规性,而税务机关、消防、市场管理机关日后也都依已登记的地址开展工作——因此”登记了但在别处办公”,在被检查时,或在有送达文书而企业收不到时,始终存在风险。
实践中,以下三类地址常被拒绝或被要求补充材料:
- 以居住为目的的公寓住宅单元——详见下文。
- 属于争议范围的房屋、整体已抵押而未经银行同意出租的房屋,或属于征收拆迁、规划范围且已有收回决定的房屋。
- 农业用地、林地、国防、安全用地,尚未转换成与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用途。
在公寓楼设置总部:何时可以,何时不可以?
这是新设立公司最常遇到的障碍,在公寓类住房占比很大的城市地区尤其如此。依第27/2023/QH15号《住房法》(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8款c项,将公寓住宅单元用于居住以外的目的,属于被严格禁止的行为之一——包括在该住宅单元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时,将其用作总部、经营地点。
实际上,处理方式因项目类型而不同:
- 纯居住的公寓楼,没有独立的商业/办公面积:大部分不允许在住宅单元设置企业总部,即使住宅单元的所有人同意出租也是如此。管理委员会或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确认,企业登记材料一旦被发现是居住用住宅单元,可能被要求补充或被拒绝。
- 设有商业底座、办公区的综合楼(办公型公寓、商铺住宅、文件中明确使用目的为经营/办公的区域):如果租赁合同和房产文件体现了正确的商业/办公使用目的,这部分面积可用作总部——不同于同一楼宇中居住用的住宅单元部分。
在签订租赁合同,或为了”有个地方提交材料”而借用熟人房屋的地址之前,宜要求查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财产的权属证书,以确认证书上载明的使用目的,而不是只听信房东或中介的话。
租赁总部的合同需要具备什么才能提交材料?
证明总部的材料中,下面四个条件常常缺失或有误,导致材料被退回:
- 出租方是合法所有人,或合规的受委托人。 由不在房产文件上登记姓名的人签署的合同(例如承租人未经授权而转租,或家庭成员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代签),合同效力存在风险。
- 合同上的地址与登记信息准确一致——精确到门牌号、楼层、房间(如为楼宇的一部分)。地址写得笼统,或与房产文件、人口管理系统上的门牌号不同的,通常会被要求说明。
- 合同在提交材料时仍然有效。 已经到期或即将在短期内到期的合同,宜在提交前先续期,以免刚获颁企业登记证书,就因合同到期而不得不办理变更总部的手续。
- 受理机关要求时,须提供经认证的副本——有些情形下,企业登记机关或第三方(开立账户时的银行、检查时的税务机关)要求经认证的副本,而不是普通复印件。
对于专业出租的办公楼,材料通常更齐全——有样本合同、面积确认附录、招牌——但企业仍宜核查合同是否明确允许在该地址登记企业总部,因为有些楼宇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记的企业数量。
变更总部:手续及需要随之更新的事项
变更总部——无论只是搬到同一楼宇的另一层,还是搬到另一个郡/省——都是依《2020年企业法》第30条办理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为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10个日历日,不是10个工作日)。
办理顺序:
- 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作出变更总部的决定/决议。
- 准备新地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文件,满足上文所述的全部条件——即使新地址是公寓楼,也需要如前所述再次核查设置总部的条件。
- 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dangkykinhdoanh.gov.vn)上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 获颁载有新地址的新企业登记证书之后,同步更新相关系统:电子发票、数字签名(如信息与旧地址绑定)、银行账户档案、社会保险档案、海关档案(如有进出口活动)。
- 将新地址通知已有合同正在生效的合作方,通常以合同附录记载变更,以免就交易地址、开具发票地址发生争议。
一个常见的错误:企业先把实际办公地点搬到新地址,视为”临时”,而企业登记证书上仍写着旧地址。当税务机关或法院依证书上的旧地址寄送送达文书时,企业虽然收不到,但仍被视为已依登记地址合法送达。法律依据的是登记材料上的地址,而不是企业自己通过非正式渠道通知的实际办公地点。
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有何不同?
依《2020年企业法》第44条和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这是三种各自独立的登记类型,当企业想”多开一个销售点”却没有明确需要哪一种时,常被混为一谈:
- 分公司:企业的附属单位,负责履行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依授权的代表职能。分公司设有负责人,可以独立核算或依附核算,通常还依经营地址负有单独的税务申报义务。
- 代表处:附属单位,为企业利益依授权履行代表职能——联络、商业促进、市场调研。代表处不得直接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 经营地点: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场所,可以是一个销售点、一个工厂、一家店铺——与已登记的总部或分公司相关联,其登记和终止手续比分公司、代表处更简单。
自2026年7月23日起,依修改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的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与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相关的部分手续——包括活动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和终止活动——的处理时间,自材料合规之日起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同时,第76/2025/QH15号法律扩大了终止分公司、代表处活动的权限,允许依企业自己的决定,或依有权国家机关的吊销决定办理。
在只登记为经营地点的地址上挂”某某公司分公司”的牌子——或者反过来——不只是形式问题。税务机关、消防、市场管理机关检查时,核对的是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上登记的类型,而不是招牌上的名称。此外,专门许可证(食品安全、消防、有条件经营)必须按每个实际经营地点单独申请,不能”蹭用”已颁发给总部或其他分公司的许可证。
总部与经营地点方面 Thái Tín 提供什么支持
Thái Tín 在您交定金或签订合同之前,先复核拟用地址的条件——使用功能、房产文件、租赁合同——以避免合同签了才知道地址不合规。需要变更总部、增设分公司、代表处或经营地点时,Thái Tín 依实际经营需要,就选择正确的登记类型提供咨询,并与合作伙伴统筹协调,按期准备材料。
正在寻找设置总部的地址,或准备变更总部?请发送拟用地址和使用目的(公寓楼、私宅、办公楼),Thái Tín 将在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为您核查条件。
问答
可以把公司总部设在公寓楼的住宅单元吗?
需要先核查该住宅单元的使用功能和使用目的。第27/2023/QH15号《住房法》第3条第8款规定,禁止将公寓住宅单元用于居住以外的目的——许多楼宇拒绝确认,或内部规约完全禁止在居住用住宅单元设置经营总部。如果楼宇有独立的商业、办公面积(不属于居住用住宅单元部分),且房产文件、租赁合同体现了正确的使用目的,该部分可用作总部。
手写、未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用于提交登记材料吗?
原则上,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所有用作总部的房屋租赁合同都必须公证,但材料必须证明出租合同的签署人是合法所有人或依规定的受委托人,且合同上的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经中介签订、只有中介公司印章而没有真正房东签字或确认的合同,通常会被要求补充或被拒绝。宜优先选择载明所有人的完整信息、附有房产文件、并在提交材料时仍然有效的合同。
变更公司总部需要多久?需要先做什么?
企业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2020年企业法》第30条),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上提交,并附新地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文件。在将业务完全迁至新地址之前,宜先准备好合规的租赁合同,因为企业登记机关只在合规材料处理完毕之后才予以记载,而不是按实际搬迁物品的时间记载。
变更总部地址之后,哪些事项需要随之更新?
需要同步更新:电子发票上的信息、数字签名(如与旧地址绑定)、银行账户档案、社会保险档案、海关档案(如有进出口活动),以及与合作方正在履行的合同上的地址——通常以合同附录记载新地址。取得新证书之后,旧的企业登记证书不再具有出示的效力。
分公司、代表处和经营地点有何不同?
分公司是附属单位,可以履行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职能,设有分公司负责人,并可有单独的税号、发票。代表处只履行联络、促进、市场调研的职能,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经营地点是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像分公司那样设有法律意义上的单独负责人,目前其登记、终止手续比前两者更简单。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42条(企业总部——越南境内的联络地址,依行政区划单位确定)、第44条(分公司、代表处和经营地点)、第30条(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
- 第27/2023/QH15号《住房法》(依第43/2024/QH15号法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8款c项(管理、使用公寓楼中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禁止将公寓住宅单元用于居住以外的目的。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登记——设立登记、总部变更登记的材料,须附证明合法使用总部的文件(租赁合同、房产文件);关于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登记的规定。
- 第296/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23日,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修改、补充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将部分手续的处理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其中包括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活动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以及分公司、代表处的终止活动。
- 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企业法》若干条款(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扩大分公司、代表处终止活动的权限,依企业的决定或依有权国家机关的吊销决定。
- dangkykinhdoanh.gov.vn——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总部、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变更登记手续栏目(核查日期:2026年9月29日)。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第168/2025/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企业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dangkykinhdoanh.gov.vn dangkykinhdoanh.gov.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