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每期都要处理的三件事——缴纳营业执照(门牌)费、选择增值税申报期、更正开错的发票——在2025至2026年间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混淆旧规定和现行规定,容易导致少缴、缴错期间或处理发票的方式不当。
简要回答:营业执照(门牌)费自2026年1月1日起已停止征收、缴纳,但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欠缴部分仍须缴纳。增值税按月还是按季申报,取决于上一年度的营业额(门槛为500亿越南盾);新设立的企业可选择按季申报。首次登记的中小企业可能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有条件和排除情形。开错的发票须通过调整发票或替换发票处理,不得擅自删除。
营业执照(门牌)费自何时废止?旧欠会被免除吗?
依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国会于2025年5月17日通过),营业执照(门牌)费的征收、缴纳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2025年12月31日,政府颁布第362/2025/NĐ-CP号议定,其中废止了第139/2016/NĐ-CP号议定和第22/2020/NĐ-CP号议定——这两份文件曾是征收营业执照(门牌)费的依据。
自2026年起,企业不再需要:
- 提交营业执照(门牌)费申报表(即使当年变更了注册资本)。
- 缴纳2026年及以后年度的营业执照(门牌)费。
新政策不具有追溯力。 第198/2025/QH15号决议只是说“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缴纳……”——没有免除此前已发生的营业执照(门牌)费的条款。仍欠缴2025年或此前年度营业执照(门牌)费的企业,仍须足额缴纳;如果拖延,仍将被计收滞纳金,并可能像普通税款欠款一样,依据《税收管理法》被强制执行。
对于2026年内设立的企业,应将“首年营业执照(门牌)费”这一行从第一个月的会计事项清单中彻底删除——对于自此时起新设立的企业,这一款项已不复存在。
企业按月还是按季申报增值税?
增值税(GTGT)申报期依据营业额确定,而不是由会计人员随意选择。依据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19条:
| 情形 | 增值税申报期 |
|---|---|
| 上一年度营业额为500亿越南盾及以下 | 可选择按季申报,全年稳定适用 |
| 上一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亿越南盾 | 按月申报 |
| 新开始经营活动的企业 | 可选择按季申报 |
| 满12个月经营后 | 依据上一个公历年度(已满12个月)的营业额,重新确定下一年度的申报期(按月或按季) |
常见的错误:新设立的企业照搬曾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会计人员的做法(因符合条件而按季申报),直接适用,而没有重新核对自己的实际营业额。新设立的企业还没有可供比较的“上一年度营业额”——规定允许在这一阶段选择按季申报,但满12个月经营后,必须自行依据500亿越南盾的门槛重新核对。
所选的申报期,与相应的申报表提交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按月或按季)挂钩。年中变更申报期,并不是在会计软件上可以自由操作的事,而必须遵循规定的时间和条件。
新设立的中小企业能否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规定了对私营经济的税收支持机制,其中第4款规定:中小企业自首次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TNDN)。第20/2026/NĐ-CP号议定详细指导了适用条件。
这是有条件的优惠,并非当年所有新设立企业的默认待遇:
- 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
- 免税期间自首次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计算——不是自开始有营业额之日起计算,也不适用于因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分拆、变更所有者或变更企业类型而新设立的企业。
- 第20/2026/NĐ-CP号议定还设置了与法定代表人、主要成员/股东有关的条件——在申报免税之前需要按规定核对,因为这是税务机关通常仔细核查的点。
免税不等于免申报。 属于免税对象的企业,仍须按规定期限完整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被免除的税额在申报表上体现,而不是不再履行提交材料的义务。
在文件上是新设立,但实质上资本、管理人员、行业是从旧企业转移而来(以重新设立的形式)的企业,即使经营登记材料没有清楚体现这种关联,也很容易因上述排除条件而被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发票开错,是作废还是调整?
自2026年7月1日起,处理发票错误的依据已更换文件。 第254/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颁布)全面取代第123/2020/NĐ-CP号议定,并废止第70/2025/NĐ-CP号议定——这两份此前作为处理发票错误依据的文件不再有效。第91/2026/TT-BTC号通知详细指导第254/2026/NĐ-CP号议定,其中第10条规定了对已开具且有错误的电子发票的处理。
有错误的电子发票——名称、税号、金额、税率有误——仍然不得通过删除旧发票、再开具完全替换的新发票号码来处理;这是历次文件修改中保持不变的原则。依据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10条,处理方式按错误的程度区分:
- 不影响应缴税额的错误(例如买方名称、地址有误):销方只需按规定格式发送电子发票有错误的通知,不必强制开具新发票。
- 影响应缴税额的错误(税号、金额、税率、单价有误……):销方选择对开错的发票开具调整发票或替换发票(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1款b项),调整/替换发票必须写明原发票的号码、符号、格式编号、开具日期。
- 发票已经申报到增值税申报表中: 必须按受影响的计税期间调整相关申报表,而不是只更正发票却忽略已申报的部分。
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信息门户是核对已开具发票数据的地方。在内部软件上删除发票后再开具新的发票号码——而旧发票的数据仍留在税务机关的门户上——会导致双方数据不一致,容易因发票问题被处罚并被核定税额。宜保存双方的协议文件(如规定要求)和调整明细表,作为日后核对的依据。
已习惯依据第123/2020/NĐ-CP号议定或第70/2025/NĐ-CP号议定处理方式的企业,需要按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91/2026/TT-BTC号通知更新内部流程和电子发票软件——不要沿用原有的旧流程,因为这两份原文件已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
Thái Tín 提供哪些支持
Thái Tín 是梳理企业定期税务义务、并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对接合适的会计、税务合作伙伴处理的对接窗口:
- 梳理2026年之前各年度仍欠缴的营业执照(门牌)费,在把这项工作从账簿中彻底删除之前,确定正确的应缴余额。
- 依据实际营业额,确定正确的增值税申报期(按月还是按季),避免选错申报期而不得不在年中更正。
- 梳理新设立的中小企业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从第一份申报表起就按正确的对象申报。
- 对接会计合作伙伴,按第254/2026/NĐ-CP号议定和第91/2026/TT-BTC号通知的新流程处理发票错误。
税务机关审查并决定应缴税额和具体的优惠水平;Thái Tín 协调材料,并对接合适的会计、税务合作伙伴完成专业部分。
有尚不清楚如何处理的定期税款吗?请提供企业类型和具体情形(例如:发票开错,或不确定自己的增值税申报期是按月还是按季),以便 Thái Tín 对接合适的咨询合作伙伴。
问答
企业2026年还需要缴纳营业执照(门牌)费吗?
不需要。依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营业执照(门牌)费的征收、缴纳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第362/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2月31日颁布)废止了关于营业执照(门牌)费的第139/2016/NĐ-CP号议定和第22/2020/NĐ-CP号议定。自2026年起,企业无须提交申报表,也无须缴纳营业执照(门牌)费。
企业仍欠缴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营业执照(门牌)费,会被免除吗?
不会。第198/2025/QH15号决议仅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缴纳营业执照(门牌)费,没有免除以往年度已发生义务的条款。2025年及以前年度仍欠缴的营业执照(门牌)费仍须缴纳,如不缴纳,仍将依据《税收管理法》被计收滞纳金并被强制执行。
新设立的企业可以直接按季申报增值税,还是必须先按月申报?
新开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季申报增值税(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19条第1款b项)。满12个月经营后,企业依据上一个公历年度(满12个月)的营业额,依据500亿越南盾/年的营业额门槛,自行确定以后年度增值税申报期是按月还是按季。
中小企业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所有新设立的情形吗?
不适用。第20/2026/NĐ-CP号议定排除了因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分拆、变更所有者或变更企业类型而新设立的企业。该优惠仅适用于首次办理经营登记的中小企业,自首次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计算,还取决于议定规定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主要成员的条件。
发现电子发票开错,可以删除后重新开具新发票吗?
不可以。依据第254/2026/NĐ-CP号议定和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10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123/2020/NĐ-CP号议定和第70/2025/NĐ-CP号议定),有错误的发票必须通过错误通知(针对不影响税额的错误,例如名称、地址有误)或通过调整发票/替换发票(针对影响金额、税号、税率的错误)来处理,不得删除已开具发票的记录。如果错误发票已经申报纳税,必须依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调整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2025年5月17日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4款(首次登记的中小企业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缴纳营业执照(门牌)费)。
- 第362/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2月31日)废止关于营业执照(门牌)费的第139/2016/NĐ-CP号议定和第22/2020/NĐ-CP号议定。
- 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19条第1款b项(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期,营业额门槛500亿越南盾/年)。
- 指导第198/2025/QH15号决议若干机制、政策的第20/2026/NĐ-CP号议定,其中包括首次设立的中小企业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以及排除情形(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分拆、转换)。
-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取代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此前的修改法律。
- 关于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的第254/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123/2020/NĐ-CP号议定,并废止第70/2025/NĐ-CP号议定);指导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的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1款b项(处理有错误的电子发票:选择开具调整发票或替换发票)。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关于私营经济的第198/2025/QH15号决议——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指导《税收管理法》的第89/2026/TT-BTC号通知——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电子发票的第254/2026/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