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用于生产,不同于租赁办公场所或店铺。土地须符合生产使用目的,工程须符合使用功能,厂房还须有与外商投资公司自己拟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消防、环境材料——而不是与前一位承租方的活动相适应。
本文是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宜核查的要点清单,面向正在越南寻找厂房的外资公司。这是一般性指引;每一座厂房都需要依该工程自身的实际材料来核查。
出租的土地是否符合拟开展活动的使用目的?
国家依土地出租决定、土地分配决定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的使用目的出租土地。土地使用者只能按已载明的目的使用土地,并须在行使转租、以土地附着资产出资等权利之前,完成对国家的财务义务。
对于工业区、工业集群内的土地,通常已规划为工业生产用途,但各地块之间仍可能按行业组别、污染程度或基础设施要求而有所不同。签约前需要做的事:
- 请出租方(工业区基础设施投资者或厂房业主)提供土地分配决定、土地出租决定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副本。
- 将文件上载明的土地使用目的,与公司拟定的行业、生产流程对照。
- 对于工业区以外的土地,另行核查地方的土地使用规划,因为部分区域可能正处于变更用途或搬迁生产设施的路线之中。
如果土地使用目的尚不相符,企业需要要求出租方先行处理(例如依规定变更土地使用目的),不宜签完合同后才处理这一部分。
厂房的使用功能是否符合拟定的生产活动?
建设工程是依特定的使用功能获批和验收的,例如机械制造厂房、仓库、有加热工序或使用化学品的厂房。该使用功能载明在设计材料、建设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材料中。
当拟开展的活动不同于已验收的使用功能时——例如此前仅用作仓库的厂房,现在改为设置生产线,或增加了使用化学品、产生热量的工序——工程投资者通常须调整设计、申请建设许可(如有改造),并重新办理有关的审核、验收步骤,尤其是消防。
需要做的事:索取经批准的设计材料和工程验收记录(而不仅仅是建设许可证),以便将已载明的使用功能与拟定的实际活动进行对照。
厂房的消防材料是否与拟定行业相适应?
这是最容易被遗漏的部分,因为厂房肉眼“看起来没问题”,并不等于已按外商投资公司拟运营的生产类型完成了消防审核、验收。
厂房的消防工作,按第55/2024/QH15号《消防与救援救难法》和第105/2025/NĐ-CP号议定,分为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带有管理材料、定期自查的运营等阶段。关于验收手续的规定在2026年内正在调整,因此需要在签订合同时重新核查。详细内容——设计审核、验收、管理材料、定期自查——请见厂房消防。
对于外商投资公司,还需另外注意:如果生产行业要使用化学品、溶剂,或有厂房此前没有的焊接、烘干、加热工序,则很可能须在将厂房投入新行业运营之前,重新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
厂房或所在区域是否已有相应的环境许可证?
生产活动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需依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和第08/2022/NĐ-CP号议定(已经第05/2025/NĐ-CP号议定和第48/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进行管理。原则上,属于须取得环境许可证范围的项目、设施,须在正式运营前取得该许可证。
对于所租的厂房,常见的情形有两种:
- 位于设有集中废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区内的厂房: 承租企业通常接入共用系统,但仍需核查自己产生的废弃物类型是否被共用系统接收,以及企业自身的环境报告义务。
- 独立厂房,自行处理环境: 需核查厂房现有的环境许可证,是否确实涵盖外商投资公司拟产生的行业、产能和废弃物类型。行业与已获批的行业不同的,通常须在开展活动之前调整许可证。
需要做的事:索取厂房或工业区的环境许可证(或同等文件)副本,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与拟开展的活动对照。
电、水是否满足生产的容量?
与办公室不同,生产厂房通常需要较大而稳定的用电容量,可能需要单独的变电站或升级现有变电站。需要与出租方明确的要点:
- 厂房现有的用电容量,以及外商投资公司需要更大容量时的升级可能性。
- 企业是直接向电力单位购电,还是通过工业区基础设施投资者购电;由谁署名签订购电合同。
- 生产用水(清洁水、冷却或工艺用水)来源,以及接入前的排水、废水处理系统。
如果现有容量不足,需在将其纳入运营计划之前,问清楚升级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谁负责什么——宜在租赁合同中写明
| 内容 | 宜写明由谁负责 |
|---|---|
| 土地使用目的是否正确,不符时的处理 | 出租方,在签约前或在承诺的期限内 |
| 调整使用功能,改造时申请建设许可 | 按约定;通常由实施改造的一方承担费用和手续 |
| 按新行业进行消防审核、验收 | 若改变火灾、爆炸危险性质,由承租方负责;需写明由谁署名办理材料 |
| 按新活动调整环境许可证 | 承租方对自己的活动负责;若影响共用许可证,与出租方配合 |
| 超出现有容量时升级电、水 | 按约定,通常写明费用及由谁署名 |
| 共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内部道路、集中废水处理) | 通常属于工业区基础设施投资者;核查基础设施服务费 |
上表是参考框架。实际内容需要在租赁合同中具体写明,并与每座厂房的现状和外商投资公司的行业相适应。
Thái Tín 为租赁厂房的外商投资公司提供哪些支持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是 Thái Tín 的强项。对于租赁厂房,我们:
- 初步核查出租方提供的土地材料、工程使用功能、消防和环境材料,并与拟定行业对照;
- 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列出尚缺或尚不相符的要点清单;
- 需要调整时,对接专业合作方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和环境材料;
- 协调并跟踪进度,直至厂房具备投入运营的条件。
消防的审核、验收和环境许可证的颁发,由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审议并决定。
您可以通过联系页面发送拟租厂房的信息(地址、行业、拟定产能),以便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行初步核查。本文内容为一般性指引,不能替代对每座厂房的实际材料的核查。
问答
租赁工业区内的厂房,还需要核查土地使用目的吗?
仍需核查,尽管工业区的土地通常已规划为生产用途。具体的土地使用目的(例如按行业组别划分的工业用地),以及每一地块、每一座厂房所允许的行业范围,仍可能有所不同。宜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请工业区基础设施投资者或厂房业主以书面形式确认。
厂房已有消防验收证明,就一定可以租来生产其他行业吗?
不一定。消防验收证明与验收时的使用功能和生产类型相关联。如果承租方拟定的行业会产生不同的易燃、易爆物质,或改变工程的火灾、爆炸危险性质,需依第55/2024/QH15号《消防与救援救难法》重新进行审核和验收。详见[厂房消防](/zh/kien-thuc/pccc-cho-nha-xuong/)。
如果所租的厂房尚无相应的环境许可证,由谁负责?
原则上,投资项目的所有者、正在经营的设施,对自己在厂房内开展的活动的环境材料负责。因此,承租方需要在签订合同前和投入运营前,核实现有的环境许可证(厂房业主或工业区的)是否确实涵盖自己活动的行业、产能和产生的废弃物类型。
厂房租赁合同是否必须写明由谁负责消防、环境?
法律并不强制民事合同写明这些内容,但宜写清楚以避免争议。消防责任首先属于当时正在直接管理、使用工程的设施负责人;租赁合同是双方划分工作、费用以及与国家机关对接的代表人的工具。
旧厂房想改造以适应新行业,应先做什么?
宜在改造前先核查工程现状材料、土地使用目的和消防材料,因为更改使用功能可能需要重新申请建设许可、重新审核消防并调整环境许可证。首先是核查现有材料的状况,然后再制订改造计划。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30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30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55条第10款和第260条第4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家出租土地、土地使用者依土地使用目的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
- 第55/2024/QH15号《消防与救援救难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和第105/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详细内容见厂房消防一文。
- 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及第08/2022/NĐ-CP号议定的详细规定(经2025年1月6日第05/2025/NĐ-CP号议定和2026年1月29日第48/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关于环境许可证的一般原则。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全文 xaydungchinhsach.chinhphu.vn
- 第55/2024/QH15号法律——《消防与救援救难法》(vanban.chinhphu.vn) vanban.chinhphu.vn
- 详细规定《消防与救援救难法》的第105/2025/NĐ-CP号议定(vanban.chinhphu.vn) vanban.chinhphu.vn
- 修改第08/2022/NĐ-CP号议定(关于环境保护)的第05/2025/NĐ-CP号议定(vanban.chinhphu.vn)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