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即使欠税,仍然可以办理解散。条件是在提交解散材料前结清税款及其他债务。欠税只决定各步骤的顺序和时间点。
本文面向想要彻底关闭公司、但仍有未了税务义务的企业主、成员和股东。核心结论:先查清具体欠缴金额,再签署解散决定。
企业还在欠税的情况下能否解散?
可以,只要保证能够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2020年)允许企业在保证清偿全部债务、其他财产义务,且未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涉及争议的情况下办理解散(第207条第2款)。
欠税在解散时的清偿顺序中位列如下(第208条第5款):
- 员工的工资、离职补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其他权益。
- 欠缴税款。
- 其他债务。
解散材料须在清偿全部债务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提交(第208条第7款)。材料中须包含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的债务金额,含欠税(第210条第1款b项)。
“未完成税务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税务机关既看税款,也看申报材料和发票。根据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4条,在终止税号效力前,企业须完成:
- 发票义务,依照发票相关法律规定。
- 足额提交各期纳税申报材料。解散时的汇算清缴申报材料有单独期限,依据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见下文期限部分)。
- 足额缴纳税款及其他应缴款项。
- 处理多缴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如有)。
除税款本金外,尚须缴纳的金额可能还包括:
- **滞纳金:**按欠缴税款每日0.03%计算(《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第16条第2款a项)。
- **罚款:**如有违反税务、发票规定的行为。
解散时的汇算清缴申报材料最迟须在解散决定作出之日起第45日提交(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纳税期限为申报材料提交期限的最后一日(《税收管理法》第14条第1款a项)。详见解散时的税务汇算清缴一文。
作出解散决定前先查清欠缴金额
这是准备阶段,并非法定步骤;但它能帮助解散决定中写明符合实际的还款期限。
建议核查清单:
- **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已提交的申报表、尚缺的申报期、尚欠税款金额、税务机关的通知。
- **税号状态:**是否仍在正常运行,还是已转为其他状态。
- **电子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尚未处理的错误发票。
- **附属单位:**分公司、代表处是否有独立税号且仍有欠款。附属单位须在主管单位之前完成终止税号效力手续(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3款)。
- **会计账簿:**是否足以进行汇算清缴;若不足,须先行补做。
- **员工及保险欠款:**因这部分须在欠税之前清偿。
这一步的结果是一份表格:哪一项、金额多少、须付给谁、截止哪一天。最终数额由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欠税解散的处理顺序
对于税务登记与企业登记合并办理(一站式联通机制)的企业,通常流程如下。
| 步骤 | 事项 | 由谁办理 | 依据 |
|---|---|---|---|
| 0 | 核查状况,列出尚存义务表 | 企业;Thái Tín初步核查,会计合作方复核账簿 | 准备阶段 |
| 1 | 通过解散决定;制定债务处理方案 | 所有者、成员会或股东大会 | 第208条第1款 |
| 2 | 0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员工;将债务处理方案送达债权人 | 企业 | 第208条第3款 |
| 3 | 登记机关将解散决定信息转送税务机关 | 登记机关 | 第90/2026号通知第13条第4款 |
| 4 | 最迟第45日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材料;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 企业;会计合作方编制材料 | 第252/2026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 |
| 5 | 税务机关确认已完成税务义务,以便提交解散材料 | 税务机关 | 第90/2026号通知第15条第3款a项 |
| 6 | 清偿剩余全部债务;自清偿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散材料 | 法定代表人 | 第208条第7款;第168/2025号议定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号议定修改) |
| 7 | 税务机关02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登记机关更新为“已解散” | 国家机关 | 第168/2025号议定第64条第5款 |
若税务机关因尚未完成税务义务而给出拒绝意见,登记机关将通知企业(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5款)。处理方向是与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处理尚缺部分后再继续办理。
正处于“未在登记地址经营”通知状态的企业,须先在直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手续,才能提交解散材料(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6款)。参见未在登记地址经营一文。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欠税时
解散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若经核查后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解散可能已不是合适的方向,此时须按破产相关法律规定考虑。解散与破产的区别一文说明二者差异。
此类情形须结合具体材料再作结论。
长期拖欠税款的风险及应对方向
被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当欠缴税款超过缴纳期限90日,或存在欠税且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时,可能发生此情形(《税收管理法》第48条第1、3款)。措施包括从账户扣款、停止使用发票、吊销企业登记证书等(第49条)。*应对方向:*尽早处理欠税;如有需要,可申请由信用机构担保的分期缴纳(第48条第6款)。
法定代表人被暂缓出境。 适用于企业属于被强制执行范围、欠款达5亿越南盾以上且逾期超过120日的情形(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b项)。税务机关会提前30日发出通知(第28条第3款)。*应对方向:*定期查看电子税务账户,以便及早发现通知。
所有者、成员的责任。 若企业终止运营或未在登记地址经营、且尚未完成纳税义务,所有者、出资成员、出资股东须依照企业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该义务(《税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c项)。*应对方向:*走完整个解散程序,而不是放任不管。
解散材料不准确。 签署材料的人须在提交材料之日起05年内对尚未缴纳的税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企业法》第210条第3款)。*应对方向:*签署前先与税务机关核对欠缴金额。
Thái Tín在欠税解散案件中提供什么支持
- 初步核查法律状况、税号状态、尚存义务。
- 按法定顺序制定路线图:哪些由企业自行办理,哪些由合作方办理,哪些须等待国家机关处理。
- 对接会计、税务合作方,补做尚缺申报表、完成汇算清缴并核对欠缴金额。
- 按约定范围协助准备解散决定、债务处理方案及解散材料。
- 跟踪并汇报进度,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能够为员工众多的大型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税务机关与登记机关是审查、决定的一方。
费用包括服务费、第三方费用以及企业尚存的税务义务;核查状况后另行报价。
提前准备,让解散更顺利
- 只要税号仍然有效,即使当期无营业收入,也不要停止提交申报表。
- 列出涵盖三类的欠款表:员工、税款、其他债务。
- 在提交公司解散材料前,先终止拥有独立税号的分公司、代表处。
下一步:通过联系页面发送税号,以便核查状况并获取合适的路线图。本文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材料的咨询。
问答
企业还在欠税的情况下能解散吗?
可以。企业只有在保证清偿全部债务(包括欠税)后才能解散(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欠税的清偿顺序排在员工权益之后、其他债务之前(第208条第5款)。解散材料须在结清全部债务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提交(第208条第7款)。
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按欠缴税款每日0.03%计算(《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第16条第2款a项)。计算滞纳金的期间按政府规定执行。纳税人应自行确定并缴纳;若未自行确定,税务机关将确定金额并予以通知(第16条第3款)。
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欠缴税款吗?
可以,欠缴税款可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2个月。税务管理机关负责人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予以审核,且须有信用机构提供担保(《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第48条第6款)。分期缴纳部分仍须计算滞纳金(第16条第1款d项)。
企业欠税,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被暂缓出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能会被暂缓出境。对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企业属于被强制执行范围、欠缴税款达5亿越南盾以上且逾期未缴超过120日(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b项)。税务机关会提前30日发出通知,以便纳税人及时处理。
已提交解散材料,但税务机关通知尚未完成义务,该怎么办?
登记机关将通知企业,暂不将状态更新为“已解散”(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5款)。企业需与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完成尚缺部分后再继续办理。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第207条第2款;第208条第3、5、7款;第210条第1、3款。
-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4条第1款a项;第16条第1、2、3款(滞纳金);第17条第1款a、c项;第48条第1、3、6款;第49条。
- 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条第5款b项(解散时汇算清缴申报期限);第28条第1款b项及第3款。
- 第90/2026/TT-BTC号通知,关于税务登记(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4款;第14条(终止税号效力前须完成的义务);第15条第3款a项。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第5款——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修改(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指导《税收管理法》的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税务登记的第90/2026/TT-BTC号通知——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