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会计已经离职,账簿不完整,部分凭证已经遗失——这是已停业一段时间、才打算办理解散的企业常见的情形。好消息是:仍然可以解散。须做的是先把账簿重新整理到足以完成汇算清缴的程度,再进入各项时限。
本文面向持有一家“材料不全”的公司、想彻底关闭它的企业主、法定代表人。核心结论:先列出缺失清单,再签署解散决定。
为什么账簿决定解散进度?
解散时,企业须结账、盘点财产、确定尚未清偿的债务并编制财务报表(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第48条第1款a项)。解散时的汇算清缴申报材料最迟须在解散决定作出之日起第45日提交(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
如果账簿不全,45天很快就会过去。因此,重新整理账簿这一步应在签署解散决定之前完成,而不是之后。
税务机关也会核查各个申报期:终止税号效力前,企业须足额提交纳税申报材料、缴纳税款并完成发票义务(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4条)。风险较高的解散企业还可能被安排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第22条第3款a项)。详见解散时的税务汇算清缴一文。
识别目前缺失到什么程度
每种缺失程度都有各自的核查方式与处理方向。
| 状况 | 核查方式 | 处理方向 |
|---|---|---|
| 部分申报期缺少纳税申报表 | 查询电子税务交易账户,与应申报各期核对 | 补做并提交尚缺的申报表 |
| 已提交的申报表有误 | 将申报表与发票、账簿核对 | 按《税收管理法》第12条第5款提交补充申报 |
| 缺少年度财务报表 | 核查各年度已提交情况 | 重新整理账簿、编制报表 |
| 原始凭证遗失 | 将凭证清单与发票、对账单核对 | 按《会计法》第42条办理 |
| 电子税务账户无法登录、数字签名已过期 | 尝试登录、检查数字签名有效期 | 找回访问权限,提前续签 |
| 债务、财产情况不清楚 | 无详细台账 | 盘点财产,与各方核对债务 |
这一步的结果是一份清单:还有什么、缺什么、从哪里找回、由谁办理。
会计资料遗失时:按《会计法》办理
《会计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发现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时须立即办理的事项:
- 检查、制作记录,记明数量、现状、原因;通知相关组织、个人及有权国家机关。
- 组织恢复已损毁的资料。
- 联系交易对方,申请复印或重新确认资料。
- 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恢复,则盘点财产以重新编制与财产相关的资料。
这份记录非常重要。根据第41条第2款,遗失或损毁的会计资料须附有记录,并附复印件或确认文件。这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依据。
可以从哪里重新整理数据
以下为实务建议,并非法定强制清单。具体来源因企业而异。
- **已提交的申报表、税务通知:**保存在企业的电子税务交易账户中。
- **已开具及已收到的电子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系统及发票服务提供商系统上查询。
- **资金流水:**企业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 **合同、对账记录:**向客户、供应商索取副本。
- **劳动、保险:**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尚存的工资表。
- **财产:**实地盘点,与所有权凭证核对。
对于员工众多的企业,工资、保险部分可能需要较多时间重新整理。建议尽早启动这一部分,因为员工权益在解散时的清偿顺序中排在其他债务之前。
向原会计交接:应索取的清单
若仍能联系上原会计或此前的会计服务单位,建议索取:
- 会计软件的数据文件及最近的备份。
- 电子税务账户、电子发票、电子社会保险账户的访问信息(企业收到后须更改密码)。
- 各年度已提交的账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 现存的原始凭证,附带签字的交接记录。
- 尚未完成事项清单:未提交的申报表、未处理的错误发票、未回复的税务机关通知。
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保管、存档会计资料(《会计法》第41条第4款)。交接记录有助于明确哪部分已接收、哪部分须重新整理。
总体处理顺序
| 步骤 | 事项 | 由谁办理 |
|---|---|---|
| 1 | 列出尚存、缺失清单;找回电子税务账户访问权限、数字签名 | 企业;Thái Tín协助初步核查 |
| 2 | 制作资料遗失记录;向交易对方申请复印、确认;盘点财产 | 企业;会计合作方指导 |
| 3 | 重新整理账簿;提交尚缺申报表;对有误各期提交补充申报 | 会计、税务服务合作方 |
| 4 | 确定尚存义务;作出解散决定 | 所有者、成员会或股东大会 |
| 5 | 结账、编制财务报表、在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 | 会计合作方;企业签署、提交 |
| 6 | 清偿全部债务;提交解散材料 | 法定代表人 |
| 7 | 将会计资料移交存档单位 | 企业 |
总时长取决于缺失程度及国家机关的处理时间;只有在第1步之后才能估算。
风险及应对方向
补充申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 会产生滞纳金(《税收管理法》第16条第1款b项)。*应对方向:*从一开始就将此项纳入义务表;在税务机关公布检查决定前主动提交补充申报(第12条第5款a项)。
解散材料基于不完整的数据编制。 签署材料的人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材料不准确,须在提交材料之日起05年内连带承担尚未缴纳税款、尚未清偿债务的支付责任(2020年《企业法》第210条第2、3款)。*应对方向:*仅在数据已核对无误后才签署。参见解散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一文。
重新整理账簿后仍有欠税。 *应对方向:*按法定顺序清偿。参见存在欠税时的企业解散一文。
Thái Tín提供什么支持
- 初步核查法律状况、税号、资料清单中尚存与缺失的部分。
- 制定与解散各时限相衔接的账簿重整路线图。
- 对接会计、税务服务合作方,完成整理账簿、提交申报表、补充申报、汇算清缴;Thái Tín负责协调、跟踪。
- 按约定范围协助准备记录、解散材料。
能够为劳动、保险资料较复杂的大型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费用包括服务费、会计合作方费用及尚存的税务义务;核查状况后另行报价。
面向仍在经营的企业的预防建议
- 每次更换会计人员或会计服务单位时,应有交接记录。
- 税务、发票、社会保险电子账户应以企业信息注册,而非会计个人信息。
- 定期备份会计数据,存放在企业可控的地方。
- 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资料存档(《会计法》第41条第3款)。
下一步:通过联系页面发送税号及尚存账簿的简要说明,以便核查状况。本文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材料的咨询。
问答
会计账簿全部遗失还能解散吗?
可以,须先恢复足够的资料以便完成汇算清缴。《会计法》要求对遗失的资料制作记录、组织恢复,联系交易对方申请复印或重新确认,并通过财产盘点重新编制相关资料(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第42条)。缺失程度决定所需的时间及工作量。
原会计离职未做交接,由谁负责保管资料?
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保管、存档会计资料(《会计法》第41条第4款)。因此即使前任未做交接,企业仍须主动重新整理资料。
发现以前各期申报表有误,可以更正吗?
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自申报期限截止之日起05年内提交补充申报,例如在税务机关公布检查决定之前(《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第12条第5款)。若补充申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将产生滞纳金(第16条第1款b项)。
解散完成后,账簿、凭证要移交给谁?
处理完毕后,企业须将全部会计资料移交给上级会计单位,或依第41条移交给具备存档职能的组织、个人(《会计法》第48条第1款c项)。直接用于记账的凭证、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表至少须保存10年(第41条第5款b项)。
电子税务账户密码丢失、数字签名已过期,怎么办?
应尽早处理,因为纳税申报材料、税务机关的通知都须通过电子税务交易账户传递。找回访问权限及续签数字签名的方式因服务商及主管税务机关而异,须依具体情况核查。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合并文本第41/VBHN-VPQH号):第12条第3款;第41条;第42条;第48条——上述条款不属于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的部分。
-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2条第5款;第16条第1款;第22条第3款a项。
- 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条第5款b项。
- 第90/2026/TT-BTC号通知,关于税务登记(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4条。
-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第210条第2、3款。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指导《税收管理法》的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税务登记的第90/2026/TT-BTC号通知——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