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母公司决定不再在越南经营,但“不再经营”有多种不同的做法。从一开始就选错方向——例如本可以转让却选择了解散——可能使企业耗费时间,并损失已投入资产的价值。
简要结论:外商投资公司在越南停止项目有三种方向——暂停、转让或解散——而首要的事永远是在选择之前核查实际状况。本文帮助选择正确的方向;每一种方向的详细手续在各自的专文中说明。
外商投资公司想停下来时的三种方向
| 方向 | 之后的企业 | 适用情形 | 详细文章 |
|---|---|---|---|
| 暂停 | 仍然存在,项目暂时停止 | 未来一两年内仍有可能恢复经营,或正在等待母公司的决定 | 暂停经营还是解散 |
| 转让项目或转让出资额 | 企业继续经营,更换所有者 | 仍有其他投资者有意购买项目、工厂、市场份额 | 本文(见下文) |
| 解散企业并终止项目 | 终止存在 | 没有后续经营计划,且能够还清债务 |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
三种方向在时间顺序上并不互相排斥:企业可以先暂停,待情况明朗后再决定转让或解散。
第一件事:选择方向之前先核查状况


- 暂停:之后仍可恢复
- 转让项目或出资份额
- 解散:不再继续经营时
在与母公司开会商议之前,宜先掌握:
- 现有项目的数量,每个项目的投资登记证书状况。
- 土地:租赁还是被分配,尚余多长期限,是否有附着于土地的资产。
- 劳动者:人数、合同类型、终止时须结清的权益。
- 税务:目前的义务,各项目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 越南境内外国投资资本账户:余额、与银行的交易历史。
核查结果决定哪一种方向可行。例如:租赁土地期限仍长、厂房仍有使用价值的,通常更适合寻找受让方,而不是马上解散。
什么时候宜选择暂停?
母公司尚未确定长期决定,或正在等待市场、伙伴或集团的重组计划时,适合选择暂停。企业仍保留企业代码(税号),暂停期间仍须履行尚欠的税务、保险义务。
做法、最长期限以及需要跟踪的节点,见文章暂停经营还是解散;该文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并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什么时候宜转让项目或转让出资额?
这是外商投资企业最不容易首先想到的方向,但如果能找到合适的受让方,通常比解散更能保住已投入资产的价值。
转让投资项目。 依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34条,投资者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将投资项目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这是母公司抽回资本、而工厂、与客户的合同、劳动者仍在新投资者名下得以维持的做法。
转让出资份额、股份。 如果母公司只想退出所有者的角色而不需要终止项目,可依《企业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将所持的出资份额或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企业在新的所有者名下继续存在;此前已产生的义务仍属于企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会自动全部转移给买方。
谈判前需要准备的事项:
- 对项目、企业估价——需要独立的评估单位。
- 厘清哪些义务随企业走(税务欠款、拖欠工资、正在履行的合同),以便双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 对有租赁土地或被分配土地的项目,需在核查《投资法》规定条件的同时,核查依土地法的转让条件。
完成所需时间主要取决于寻找并与受让方谈判,而不只是行政手续;这是与暂停或解散最大的区别。
什么时候宜选择解散并终止项目?
母公司已决定不再以任何形式留在越南,且找不到(或不想寻找)受让方时,适合解散。先决条件是企业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和财产义务。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解散同时伴随终止投资项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36条),并在将剩余部分汇出境外之前处理越南境内外国投资资本账户。步骤的顺序、时间节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常遇到的问题(劳动者众多、税务及已享受的优惠、投资者在境外、设有分公司或代表处),在文章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及投资项目终止中已作完整说明;本文不再重复。
如果企业丧失偿付能力呢?
上述三种方向仅适用于企业仍有能力还清债务的情形。如果企业已无力偿付到期债务,这是法律性质上不同的情形,需依第142/2025/QH15号《恢复与破产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来考虑,而不是依《企业法》的解散手续。
处于这种情形的企业,需要与律师,或具有相应职能的破产管理人、资产清算执业组织合作。两种手续之间的区分,在文章企业解散与破产有什么区别中有更清楚的说明。
帮助母公司选择方向的四个问题
- 今后不久是否仍想保留在越南市场的立足点? 是 → 考虑暂停。否 → 继续看第2个问题。
- 现有的工厂、市场份额、合同,是否有价值让其他方想购买? 是 → 在决定解散之前先了解转让方向。不清楚 → 宜在决定前聘请独立估价单位。
- 企业能否还清全部债务、财产义务? 能 → 解散或转让均可行。不确定 → 需先仔细核查财务,避免在尚不具备条件时提交解散材料。
- 是否有丧失偿付能力的迹象? 有 → 先停下来,在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之前,寻找专门从事恢复、破产的单位。
Thái Tín 提供哪些支持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停止项目的案件,Thái Tín 是协助母公司在决定之前看清全貌的协调窗口:
- 核查项目、企业、劳动者、税务、投资资本账户的状况;
- 以企业自身的真实数据呈现三种方向,由母公司自行决定;
- 若选择解散或终止项目,协调整个案件,直至完成已约定的范围,并对接会计、税务汇算清缴、劳动方面的专业合作方;
- 若怀疑丧失偿付能力,立即明确告知,以便企业寻找专门从事恢复、破产的正确单位,避免走错方向而浪费时间。
投资登记机关、商业登记处和税务机关依所选方向审议并决定材料。
您可以通过联系页面发送项目状况和投资登记证书编号,以便在与母公司开会之前先核查状况。本文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对每一份具体材料的评估。
问答
境外母公司想停止在越南的项目,应从哪里开始?
从核查状况开始:项目是否仍然有效,土地是租赁还是被分配,现有劳动者人数和有效的合同,税务义务,越南境内外国投资资本账户的余额。核查结果是选择暂停、转让还是解散的依据;在得到这一结果之前,不宜决定方向。
转让项目比解散更快吗?
若能找到合适的受让投资者,可能更快,因为企业和劳动者保持不变,只是更换所有者。难点在于找到合适的受让方和估价;时间取决于商务谈判,而不只是行政手续。
公司亏损可以解散吗?
如果企业仍能清偿全部债务和财产义务,就可以解散。财务报表上的累计亏损并不等同于丧失偿付能力;在下结论前,需具体核查剩余的资产、债务和现金流。
企业丧失偿付能力怎么办?
这种情形需依《恢复与破产法》考虑,而不是依《企业法》。企业需联系律师,或具有相应职能的破产管理人、资产清算执业组织。另请参阅解散与破产的区分一文。
剩余的出资额可以汇出境外吗?
在完成境内义务之后,剩余的合法资本、收入可通过投资资本账户汇出境外,依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并经开立账户的银行确认。具体手续因银行和材料而异。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30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30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第34条(转让投资项目)、第36条(终止投资项目的活动)。
- 第142/2025/QH15号《恢复与破产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
-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206、207、208条(暂停、解散)。
- 第96/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若干条款:第66条(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顺序、手续)。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60条(暂停经营,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第64条第4款(解散前终止分公司、代表处)。
- 2026年7月31日第38/2026/TT-NHNN号通知,关于越南境内外国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取代第06/2019/TT-NHNN号通知)。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142/2025/QH15号《恢复与破产法》——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 修改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的第296/2026/NĐ-CP号议定——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