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人若想关闭在越南的代表处,可通过一套独立的程序办理,比企业解散更为简便。正式程序名为外国商人代表处终止运营,须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至第37条向核发许可证机关提交。
须仔细处理的部分在提交材料之前:纳税义务、劳动者的保险,以及代表处已签订的各项合同。《商法》要求外国商人在终止运营前清偿在越南境内的各项债务(2005年《商法》第23条第2款)。
外国商人代表处与其他“办事处”有何不同?
客户常笼统地称之为“关闭办事处”,但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 类型 | 主管机关 | 关闭时的程序 |
|---|---|---|
| 外国商人代表处(母公司在境外,未在越南设立公司) | 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的核发许可证机关 | 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至第37条办理终止运营(本文) |
| 越南企业(含外资企业)代表处 | 省级商业登记处 | 依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办理分支机构、代表处终止运营 |
| 外资企业(已在越南设立的公司) | 投资登记机关、商业登记处 | 终止投资项目及企业解散 |
查看代表处的设立许可证即可判断属于哪种类型。从一开始就准确判定类型,有助于避免提交到错误的机关。
代表处在何种情况下终止运营?
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代表处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运营:
- 外国商人提出终止申请;
- 外国商人依其设立所在国的法律终止运营;
- 许可证载明的期限届满,商人未申请延期;
- 期限届满且未获核发许可证机关同意延期;
- 依本议定第44条被撤销许可证;
- 外国商人或代表处不再满足本议定第7条、第8条规定的条件。
第1种情形常见于母公司调整战略、改为在越南设立公司,或缩减区域业务。第3种情形则发生于许可证期满而母公司未申请延期时。
代表处终止运营的材料
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规定材料为一套,包括:
- 终止运营通知书,按工贸部规定的表格,由外国商人的有权代表签署(因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形除外);
- 不予延期的文件副本或许可证撤销决定副本(如属该情形);
- 债权人名单及未清偿债务清单,含欠税及欠缴社会保险费;
- 劳动者名单及其现行相应权益清单;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正本。
外国商人与代表处负责人须就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第36条第2款)。因此,债权人名单及劳动者名单均应依据已核对的数据编制,而非估算数字。
办理顺序及各参与方
| 步骤 | 应办事项 | 由谁办理 | 依据 |
|---|---|---|---|
| 0 | 核查:税务、保险、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许可证 | 代表处、母公司;Thái Tín 进行初步核查 | 准备步骤 |
| 1 | 母公司作出终止决定,签署通知书及授权书 | 外国商人 | 第36条第1款a项 |
| 2 |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权益、确认缴纳保险的时间 | 代表处;人事、保险合作方协助 | 2019年《劳动法》;2024年《社会保险法》 |
| 3 | 完成纳税义务,办理终止税号效力手续 | 代表处;申报、汇算部分由专业合作方办理;税务机关审核 | 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 |
| 4 | 清算办公室租赁合同、服务合同、银行账户 | 代表处 | 已签订的合同 |
| 5 | 向核发许可证机关提交终止材料(直接递交、邮寄或符合条件时在线提交) | 外国商人或受托人 | 第37条第1款 |
| 6 | 机关审查材料(3个工作日),公布终止情况(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核发许可证机关 | 第37条第2、3款 |
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5条,核发许可证机关通常是代表处所在地的工贸厅;若代表处设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内,则为该区的管理委员会。提交前应核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机关名称及当地现行程序信息。
常见问题与处理方向
代表处的越南籍劳动者。 代表处通常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的员工。处理方向:依《劳动法》计算离职补助、未休年假折算金及支付期限;详情参见员工众多企业的解散。
纳税义务不明确。 代表处通常有独立税号,与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理方向:核查各期申报表,与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再办理终止税号效力手续。具体材料因情形而异,须依第90/2026/TT-BTC号通知核查。
母公司在境外,代表处负责人已离职。 处理方向:由母公司授权在越南的人员,一次性准备好覆盖各步骤所需签署的文件;在境外制作的文件视类型可能需要翻译、认证。
许可证已过期。 代表处仍须办理手续并处理未了义务。宜先从核查许可证状态及税号状态入手。
Thái Tín 在代表处终止运营方面提供哪些协助
服务外国企业及投资者是 Thái Tín 的强项之一。我们提供以下协助:
- 核查代表处的许可证状态、税号状态、劳动及合同情况;
- 以表格形式制定路线图,明确各方分工及期限,便于发送给母公司;
- 对接专业合作方处理税务、劳动、保险事宜;
- 协助准备终止材料,统筹协调并汇报进度,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事项。
核发许可证机关、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审核并作出决定。费用包括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如有)及代表处未了的义务;具体报价须在核查现状后提供。
您可通过联系页面发送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号码及税号,以便先行核查现状。本文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材料的咨询。
问答
外国商人代表处是否须像公司一样办理解散?
不需要。代表处是外国商人的从属单位,并非企业。关闭代表处是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至第37条,在核发许可证机关办理终止运营手续,不适用《企业法》的解散程序。
终止前,外国商人须如何处理各项债务?
外国商人须在终止运营前,清偿与越南境内国家机关、组织、个人有关的各项债务及其他义务(2005年《商法》第23条第2款)。终止材料还须一并附上债权人名单及未清偿债务清单,包括欠税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1款c项)。
核发许可证机关处理终止材料需要多长时间?
核发许可证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要求补充(如有),最多要求一次;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官网公布终止情况(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7条)。税务、保险的处理时间属于另外的部分,取决于具体材料。
将代表处迁至其他省份是否须办理终止?
须在原所在地办理终止手续,但材料可以简化:仅需终止通知书及设立许可证正本(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3款)。在新所在地设立须依单独的核发许可程序办理。
第07/2016/NĐ-CP号议定是否即将修订?
工贸部已公布第07/2016/NĐ-CP号议定修订草案(第3稿,2026年7月23日),其中涉及终止材料的内容。该草案尚未生效;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文本撰写,待新议定出台后将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商法》第36/2005/QH11号:第23条第2款(在越南境内终止运营前的清偿债务义务)。
- 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处、分支机构的《商法》实施细则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5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修订草案第3稿(工贸部,2026年7月23日)尚未生效。
- 关于工贸领域分权、分级的第146/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 关于税务登记的第90/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3条(终止税号效力)。
- 《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已修订、补充;所引条款未被修订):第46条、第48条;《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3条第3款。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商法》36/2005/QH11号——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外国商人代表处、分支机构的第07/2016/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税务登记的第90/2026/TT-BTC号通知——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劳动法》45/2019/QH14号——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