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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处终止运营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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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人代表处的终止运营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至第37条规定,在核发许可证机关办理独立程序,并非企业解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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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包括终止通知书、债权人名单及未清偿债务清单(含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名单及权益、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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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核查代表处的纳税义务、保险及租赁、劳动合同,因为外国商人须在越南境内先清偿各项债务后方可终止运营。

外国商人若想关闭在越南的代表处,可通过一套独立的程序办理,比企业解散更为简便。正式程序名为外国商人代表处终止运营,须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至第37条向核发许可证机关提交。

须仔细处理的部分在提交材料之前:纳税义务、劳动者的保险,以及代表处已签订的各项合同。《商法》要求外国商人在终止运营前清偿在越南境内的各项债务(2005年《商法》第23条第2款)。

外国商人代表处与其他“办事处”有何不同?

客户常笼统地称之为“关闭办事处”,但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类型主管机关关闭时的程序
外国商人代表处(母公司在境外,未在越南设立公司)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的核发许可证机关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至第37条办理终止运营(本文)
越南企业(含外资企业)代表处省级商业登记处依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办理分支机构、代表处终止运营
外资企业(已在越南设立的公司)投资登记机关、商业登记处终止投资项目及企业解散

查看代表处的设立许可证即可判断属于哪种类型。从一开始就准确判定类型,有助于避免提交到错误的机关。

代表处在何种情况下终止运营?

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代表处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运营:

  1. 外国商人提出终止申请;
  2. 外国商人依其设立所在国的法律终止运营;
  3. 许可证载明的期限届满,商人未申请延期;
  4. 期限届满且未获核发许可证机关同意延期;
  5. 依本议定第44条被撤销许可证;
  6. 外国商人或代表处不再满足本议定第7条、第8条规定的条件。

第1种情形常见于母公司调整战略、改为在越南设立公司,或缩减区域业务。第3种情形则发生于许可证期满而母公司未申请延期时。

代表处终止运营的材料

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规定材料为一套,包括:

  • 终止运营通知书,按工贸部规定的表格,由外国商人的有权代表签署(因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形除外);
  • 不予延期的文件副本或许可证撤销决定副本(如属该情形);
  • 债权人名单及未清偿债务清单,含欠税及欠缴社会保险费;
  • 劳动者名单及其现行相应权益清单;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正本。

外国商人与代表处负责人须就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第36条第2款)。因此,债权人名单及劳动者名单均应依据已核对的数据编制,而非估算数字。

办理顺序及各参与方

步骤应办事项由谁办理依据
0核查:税务、保险、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许可证代表处、母公司;Thái Tín 进行初步核查准备步骤
1母公司作出终止决定,签署通知书及授权书外国商人第36条第1款a项
2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权益、确认缴纳保险的时间代表处;人事、保险合作方协助2019年《劳动法》;2024年《社会保险法》
3完成纳税义务,办理终止税号效力手续代表处;申报、汇算部分由专业合作方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
4清算办公室租赁合同、服务合同、银行账户代表处已签订的合同
5向核发许可证机关提交终止材料(直接递交、邮寄或符合条件时在线提交)外国商人或受托人第37条第1款
6机关审查材料(3个工作日),公布终止情况(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第37条第2、3款

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5条,核发许可证机关通常是代表处所在地的工贸厅;若代表处设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内,则为该区的管理委员会。提交前应核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机关名称及当地现行程序信息。

常见问题与处理方向

代表处的越南籍劳动者。 代表处通常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的员工。处理方向:依《劳动法》计算离职补助、未休年假折算金及支付期限;详情参见员工众多企业的解散。

纳税义务不明确。 代表处通常有独立税号,与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理方向:核查各期申报表,与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再办理终止税号效力手续。具体材料因情形而异,须依第90/2026/TT-BTC号通知核查。

母公司在境外,代表处负责人已离职。 处理方向:由母公司授权在越南的人员,一次性准备好覆盖各步骤所需签署的文件;在境外制作的文件视类型可能需要翻译、认证。

许可证已过期。 代表处仍须办理手续并处理未了义务。宜先从核查许可证状态及税号状态入手。

Thái Tín 在代表处终止运营方面提供哪些协助

服务外国企业及投资者是 Thái Tín 的强项之一。我们提供以下协助:

  • 核查代表处的许可证状态、税号状态、劳动及合同情况;
  • 以表格形式制定路线图,明确各方分工及期限,便于发送给母公司;
  • 对接专业合作方处理税务、劳动、保险事宜;
  • 协助准备终止材料,统筹协调并汇报进度,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事项。

核发许可证机关、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审核并作出决定。费用包括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如有)及代表处未了的义务;具体报价须在核查现状后提供。

您可通过联系页面发送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号码及税号,以便先行核查现状。本文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材料的咨询。

问答

外国商人代表处是否须像公司一样办理解散?

不需要。代表处是外国商人的从属单位,并非企业。关闭代表处是依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5条至第37条,在核发许可证机关办理终止运营手续,不适用《企业法》的解散程序。

终止前,外国商人须如何处理各项债务?

外国商人须在终止运营前,清偿与越南境内国家机关、组织、个人有关的各项债务及其他义务(2005年《商法》第23条第2款)。终止材料还须一并附上债权人名单及未清偿债务清单,包括欠税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1款c项)。

核发许可证机关处理终止材料需要多长时间?

核发许可证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要求补充(如有),最多要求一次;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官网公布终止情况(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7条)。税务、保险的处理时间属于另外的部分,取决于具体材料。

将代表处迁至其他省份是否须办理终止?

须在原所在地办理终止手续,但材料可以简化:仅需终止通知书及设立许可证正本(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3款)。在新所在地设立须依单独的核发许可程序办理。

第07/2016/NĐ-CP号议定是否即将修订?

工贸部已公布第07/2016/NĐ-CP号议定修订草案(第3稿,2026年7月23日),其中涉及终止材料的内容。该草案尚未生效;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文本撰写,待新议定出台后将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商法》第36/2005/QH11号:第23条第2款(在越南境内终止运营前的清偿债务义务)。
  2. 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处、分支机构的《商法》实施细则第07/2016/NĐ-CP号议定:第5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修订草案第3稿(工贸部,2026年7月23日)尚未生效。
  3. 关于工贸领域分权、分级的第146/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4. 关于税务登记的第90/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3条(终止税号效力)。
  5. 《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已修订、补充;所引条款未被修订):第46条、第48条;《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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