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对经营确有合理性的支出,若缺少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或属于不得扣除的项目,仍可能被排除在可扣除费用之外。其结果是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所得税(TNDN)随之增加;若税务机关作出调整,还可能产生滞纳金。
快速回答: 支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扣除:与经营活动实际相关;有合法有效的发票和凭证;对于单次金额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的交易,须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同时,该支出不得属于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所列的不得扣除项目。
哪些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9条第1款及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9条第1款同时设定了三个条件:
- 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 有依规定取得的足够发票和凭证。
- 对于购买货物、服务及其他单次支付金额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该支出还不得属于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所列的不得扣除项目。第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纳税期)第3条为一些特定支出规定了额外档案:培训支出须有派遣受训人员的决定,以及学位证书或结业证明,并须有劳动合同或规定该项支出的财务制度;赞助须有第01/TNDN号格式的确认纪要;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须有盘点纪要及出入库清单。
什么是有效的发票和凭证?
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须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向买方开具电子发票(参见文章企业电子发票)。对买方而言,有三点需要注意:
- 收银机发票: 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取得的、由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开具的发票(可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在确定纳税义务时视为具备足够发票和合法凭证(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9款c项)。
- 向无发票人员购买: 仅限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9条第1款b项所列情形,包括由生产者直接出售的农、林、渔产品,手工产品,由收购者直接收集的废旧物资,个人或家庭的物品,以及营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或家庭经营户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此时须持有付款凭证,以及由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人签字的收购清单。
- 错误发票: 依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10条,以通知、调整或替代的方式更正。详细内容参见上述电子发票文章。
非现金支付:金额门槛与特殊情形
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9条第1款c项规定:
- 单次交易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 须有依增值税法律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 同一日多次付款: 向同一销售方购买,每次均不足5.000.000越南盾,但当日合计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的,仅在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时方可扣除(c1项)。
- 员工代为采购: 单次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员工以非现金服务方式付款的,只要有发票或凭证,仍可扣除;须有财务制度或内部规定允许员工付款,且企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款项(c2项)。
- 确认费用时尚未支付: 费用可计入成本。若之后以现金方式支付,企业须申报,并在发生付款的纳税期内调减该费用,即使该期间已作出检查或稽查决定也是如此(c3项)。
举例:一批价值12.000.000越南盾的货物,有发票但以现金支付,不符合条件。同一天向同一销售方的三笔购买,每笔2.500.000越南盾(合计7.500.000越南盾),同样需要非现金支付凭证。
企业常见的不得扣除支出
| 支出 | 第320/2025/NĐ-CP号议定依据 |
|---|---|
| 不符合发票、凭证或非现金支付条件的支出 | 第10条第1款 |
| 行政处罚罚款,含迟缴税款滞纳金 | 第10条第2款 |
| 直接用于员工福利、超过年度实际平均工资一个月的部分 | 第10条第4款d项 |
| 每人每月超过5.000.000越南盾用于补充养老保险、自愿养老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部分;若企业未足额履行强制保险义务(即使仍有欠款),该部分亦不得扣除 | 第10条第4款đ项 |
| 不用于经营或无产权证明文件的固定资产折旧;9座及以下载客汽车超过每辆原值1.600.000.000越南盾的部分折旧(客运、旅游、酒店经营用车,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样车及试驾用车除外) | 第10条第6款 |
| 已计提但未支付、或无支付凭证的工资和奖金;劳动合同或制度中未具体约定条件及待遇标准的工资和奖金 | 第10条第8款a、b项 |
| 独资私营企业业主、由一名自然人担任业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主工资,以及不直接经营的成员的报酬 | 第10条第8款d项 |
| 已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不含税的除外);滞纳金 | 第10条第12款 |
| 与计税营业额不相称的支出;超出劳动法规定上限的加班费;违禁产品广告支出 | 第10条第22、23款 |
截至提交汇算清缴资料期限仍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不得扣除,但若企业按不超过实际使用工资基金17%计提工资预备金,且计提后不亏损,则除外(第10条第8款c项)。关于强制保险欠款,参见迟缴社会保险费一文。
如何降低汇算清缴时支出被剔除的风险?
- 将单次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的每笔交易与其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逐一核对。
- 复核员工代购、差旅费、福利,以及工资和奖金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 编制申报表时,将不得扣除的项目单独列示。税率及申报期限参见2026年企业所得税一文。
Thái Tín如何协助可扣除支出的复核
Thái Tín协助企业在结算期前复核凭证,并联系会计、税务合作方办理相关手续:
- 依三个条件及不得扣除项目清单对费用进行分类,识别可能被剔除的风险项目。
- 制定补充发票及附件的计划,并联系专业合作伙伴编制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表。
如需咨询,请提供主要费用的汇总表及目前使用的付款方式(已去除个人信息),我们将为您制定方案并联系合适的专业合作伙伴。
问答
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须满足哪些条件?
依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9条第1款(指导《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9条),除第10条所列不得扣除项目外,支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实际发生且与生产经营相关;有符合规定的足够发票和凭证;对于单次购买货物、服务及其他支付金额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的,须以非现金凭证支付。
企业买了价值12.000.000越南盾的货物,有发票但以现金支付,能否计入费用?
不符合条件。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9条第1款c项要求,单次交易金额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不符合第9条第1款条件的支出属于不得扣除项目(第10条第1款)。非现金凭证规定自该议定生效之日(2025年12月15日)起适用(第24条第1款b项)。
向个人或无发票的小型家庭经营户购买,如何处理?
仅限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9条第1款b项所列情形。包括由生产者直接出售的农、林、渔产品,直接收购的废旧物资,个人或家庭的物品,以及营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或家庭经营户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在此情形下,企业须持有付款凭证,以及由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人签字的收购清单;且同一天向同一家庭或个人的交易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的,须以非现金方式支付。
行政罚款和迟缴税款的滞纳金能否计入可扣除费用?
不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b项及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将行政处罚罚款排除在可扣除费用之外,包括违反交通、企业登记、会计、税法(含依《税收管理法》产生的迟缴税款滞纳金)的罚款,以及其他行政罚款。
员工福利的最高可扣除限额是多少?
直接用于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如婚丧、休假旅游、医疗补助、节假日交通补助、商业补充保险及类似项目),若超过纳税年度实际平均工资一个月的部分不得扣除(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4款d项)。一个月平均工资为全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基金除以12,若企业未满12个月经营,则除以实际经营月数(d.1项)。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18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纳税期;政府公报第965、966号,2025年7月24日):第9条(可扣除与不可扣除支出),第19条第1款。
- 第320/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颁布并生效,适用于2025年纳税期;政府公报第1737、1738号,2025年12月28日):第9条(可扣除支出条件、非现金支付、向无发票人员购买)、第10条(不得扣除项目:第2款罚款;第4款d项员工福利;第4款đ项自愿保险;第6款折旧;第8款员工报酬;第12款税款;第17款捐赠;第22、23款),第24条第1款b项(非现金凭证规定自议定生效之日起适用)。
- 第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颁布,2026年3月12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纳税期;政府公报第179号,2026年4月3日):第3条(依《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b、c项可计入可扣除支出的某些支出的档案,如培训、捐赠、自然灾害损失)。
- 第254/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第8条第9款c项(收银机开具的发票视为合法的发票和凭证)。
- 第141/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4月29日)仅在第320/2025/NĐ-CP号议定中增加第4条第15款(按营业额免税),未修改第9、10条。截至2026年10月20日核查修改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已由第09/2026/QH16号法律修改,增加第4条第14a款(免税),未改变第9条。未发现对本文所用条款的其他修改。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 指导《企业所得税法》的第320/2025/NĐ-CP号议定(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 指导《企业所得税法》及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的第20/2026/TT-BTC号通知(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 关于电子发票的第254/2026/NĐ-CP号议定(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 第141/2026/NĐ-CP号议定(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