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险

迟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每日0,03%的补缴金额、罚款及雇主责任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18日

金色光线的窗边,深蓝色墙前靠着金边米白色时钟,深色书桌上放着空白纸张,示意社保缴纳逾期或少缴
社会保险 社保逾期缴纳与少缴 加收款项、处罚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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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缴的雇主须补足欠缴金额,并按每日0,03%加收金额,计算基数为迟缴金额和迟缴天数;同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第40条;第274/2025/NĐ-CP号议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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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到期日起超过60天,若社会保险机构已催缴而雇主仍未足额缴纳,则构成逃缴;登记的缴费工资低于法定水平同样构成逃缴(《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274/2025/NĐ-CP号议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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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9月10日起,第283/2026/NĐ-CP号议定取代第12/2022/NĐ-CP号议定。第43、44条的罚款标准适用于个人,组织按该标准加倍处罚(第7条第1款及第2款b项)。对企业而言,迟缴罚款为迟缴金额的24%至30%,逃缴为36%至40%,各自最高150.000.000越南盾。2026年9月10日前已完成的违法行为仍按原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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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困难的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可申请最长12个月暂停缴纳养老与遗属基金,之后须在暂停期结束后次月的最后一天前补缴(《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

迟缴社会保险费(BHXH)不仅会产生按日计算的补缴金额,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开披露,并且若在催缴后仍长期拖欠,会转为逃缴。自2026年9月10日起,罚款标准依第283/2026/NĐ-CP号议定执行。

快速回答: 迟缴的企业须补足欠缴金额,并按迟缴金额每日加收0,03%。若社会保险机构已催缴,而企业在最迟缴费期限后超过60天仍未足额缴纳,则构成逃缴。对企业而言,迟缴罚款为迟缴金额的24%至30%,逃缴罚款为36%至40%,各自最高150.000.000越南盾(为个人标准的两倍)。

什么是迟缴,什么是逃缴?

按月缴纳的企业,最迟缴费期限为次月的最后一天(《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第34条第4款)。超过该期限后:

迟缴(第38条)逃缴(第39条)
已登记金额最迟缴费期限后未缴或缴纳不足最迟缴费期限后超过60天、且经主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或缴纳不足
雇员登记登记期限届满后60天内未登记或登记不全上述60天后仍未登记或登记不全
缴费工资不适用登记的缴费工资低于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水平

若因国家正式公布的自然灾害、重大火灾、危险性疫情、紧急状态或不可抗力而迟缴,仍属迟缴,但不被认定为逃缴(第274/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

社会保险机构以书面形式催缴(第274/2025/NĐ-CP号议定第3条)。依该议定第6条第2款c项,若在缴费期限后前45天内发出催缴文件,则逃缴天数自第60天之后起算;若在45天之后发出,则自催缴文件签发之日起第15天起算。

每日0,03%的加收金额如何计算?

该项金额通常被称为迟缴利息。法律规定为按迟缴金额和迟缴天数每日0,03%计算(《社会保险法》第40条第1款)。计算公式为:迟缴金额 x 0,03% x 迟缴天数。

举例:某企业迟缴200.000.000越南盾达40天,则加收金额为200.000.000 x 0,03% x 40 = 2.400.000越南盾。计算自最迟缴费期限的次日起算(第274/2025/NĐ-CP号议定第5条第2款)。社会保险机构每月确定并通知企业金额,供其核对(第7条第2款)。该加收金额属于强制措施,不替代行政罚款。

自2026年9月10日起的行政罚款是多少?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15日颁布)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取代第12/2022/NĐ-CP号议定。第43、44条的罚款标准适用于个人。企业为组织,按个人标准的两倍处罚(第7条第1款及第2款b项;第43、44条不在豁免范围内)。企业适用的标准如下:

违法行为迟缴(第43条)逃缴(第44条)
已登记金额未缴或缴纳不足按制作笔录时迟缴总额的24%至30%处罚,最高150.000.000越南盾;违法金额低于400.000越南盾的给予警告按逃缴总额的36%至40%处罚,最高150.000.000越南盾(最迟缴费期限后60天仍未缴且已被催缴)
登记的缴费工资低于法定水平不属于迟缴按逃缴总额的36%至40%处罚,最高150.000.000越南盾(第44条第2款a项)
未登记或登记不全雇员员工不足10人时为10.000.000至20.000.000越南盾,随人数增加至1.000人以上时为120.000.000至150.000.000越南盾员工不足10人时为12.000.000至24.000.000越南盾,1.000人以上时为140.000.000至150.000.000越南盾

家庭经营户按个人标准处罚(第7条第3款):迟缴为12%至15%,逃缴为18%至20%,各自最高75.000.000越南盾。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一年(第3条第4款a项)。2026年9月10日前已发生并结束的违法行为,适用行为实施时有效的文件;此前开始、该日后仍在持续的违法行为,适用新议定(第67条)。

除罚款外,企业还承担哪些责任?

  • 不得参加评优、奖励: 对迟缴和逃缴行为,不予考虑评优、奖励(《社会保险法》第40条第3款、第41条第3款)。
  • 公开信息: 社会保险机构在其电子门户公布迟缴、逃缴企业,并将信息发送至国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第35条第2、3款)。
  • 影响雇员待遇: 未足额缴纳时,待遇按实际缴纳期间办理,并在收足欠缴金额后重新调整(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8条第3款)。对失业保险,未足额缴纳的企业须向雇员支付其应享受的待遇金额(《就业法》第74/2025/QH15号第33条第7款)。
  • 刑事责任: 若符合构成要件,逃缴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2款)。

遇困难的企业有哪些合法途径?

法律允许因需暂停生产经营,或依《恢复、破产法》适用恢复程序的用人单位,申请暂停缴纳养老与遗属基金,最长12个月(第37条第1款a项,经第142/2025/QH15号法律修改,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规定了条件:困难须因重组、经济衰退、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或歉收引起;生产经营须暂停30天或以上,且无法为50%或以上的员工安排工作,或财产损失超过资产总值(不含土地)的50%。

暂停期自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算。暂停期间仍需缴纳患病与生育基金以及工伤、职业病保险基金。暂停期结束后,企业须在次月的最后一天前补缴欠款;超过该日的迟缴按《社会保险法》第40、41条处理。

企业正在解散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什么?

企业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办理员工待遇(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8条第3款)。本内容与员工较多企业的解散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密切相关。

Thái Tín如何协助迟缴社保的企业

Thái Tín协助企业确定其确切状况(属于迟缴,还是已达到逃缴程度),并联系专业合作伙伴处理档案:

  • 将催缴通知与工资表对照,确定金额、天数及每日0,03%的加收金额。
  • 为欠缴金额制定补缴计划,在符合条件时准备暂停缴费的档案,并联系与社会保险机构合作的专业合作伙伴。

如需咨询,请提供催缴通知(已去除敏感信息)、员工人数及未缴月数,我们将为您制定计划并联系合适的专业合作伙伴。

问答

迟缴社会保险需要额外补交多少钱?

企业须补足欠缴金额,并按迟缴金额和迟缴天数每日0,03%加收金额(《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第40条第1款)。计算自最迟缴费期限的次日起算(第274/2025/NĐ-CP号议定第5条第2款)。举例:如迟缴200.000.000越南盾达40天,则需加收200.000.000 x 0,03% x 40 = 2.400.000越南盾。

迟缴多久后会被认定为逃缴?

依《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1款đ项,逃缴是指在最迟缴费期限后超过60天、且已被主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金额。第274/2025/NĐ-CP号议定第6条第2款c项规定了逃缴天数的计算方法:若在缴费期限后前45天内发出催缴文件,则自第60天之后起算;若在45天之后发出,则自催缴文件签发之日起第15天起算。

目前迟缴社会保险的行政罚款是多少?

自2026年9月10日起,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43条第3款规定,按迟缴总额在制作笔录时的12%至15%处罚,最高75.000.000越南盾,此为个人标准。组织为法人,按加倍处罚(第7条第1款及第2款b项),即24%至30%,最高150.000.000越南盾。家庭经营户按个人标准处罚(第7条第3款)。第43条第1款规定,违法金额低于400.000越南盾的,给予警告。

2026年9月10日前发生的迟缴行为依据哪份文件处理?

若违法行为在2026年9月10日前已发生并结束,但在该日后才被发现,则适用行为实施时有效的文件(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67条第1款)。若行为在该日前开始,且新议定生效时仍在持续,则适用新议定(第67条第2款)。第12/2022/NĐ-CP号议定自2026年9月10日起失效(第66条第4款)。

遇困难的企业能否暂停缴纳社会保险?

可申请暂停缴纳养老与遗属基金,最长12个月(《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1款)。依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企业须因重组、经济衰退、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或歉收而陷入困难,并符合停产停业时间或财产损失方面的条件,且停工待岗的员工比例不低于50%。暂停期间仍需缴纳患病与生育基金以及工伤、职业病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18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依据第19/VBHN-VPQH号合并文本(2026年2月28日政府公报第133号):第34条第4款(缴费期限)、第35条(催缴、公开信息)、第37条(暂停缴纳,第1款a项经《恢复、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修改,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38条(迟缴)、第39条(逃缴)、第40、41条(处理措施)。
  2. 第274/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0月16日颁布,2025年11月30日生效;政府公报第1515、1516号,2025年10月29日):第3条(催缴)、第4条(不被认定为逃缴的情形)、第5、6条(迟缴、逃缴的金额与天数)、第7条(每月确定每日0,03%的加收金额)。
  3.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15日颁布,2026年9月10日生效;政府公报第448号,2026年7月28日):第3条第4款a项(一年的追诉时效)、第7条(个人与组织的罚款标准)、第42条(工会经费)、第43条(迟缴社会保险)、第44条(逃缴社会保险)、第45、46条(失业保险)、第66条第4款(第12/2022/NĐ-CP号议定失效)、第67条(过渡条款)。
  4. 第158/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第8条第3款(员工离职时须缴足以办理待遇的金额)、第10条(暂停缴纳养老与遗属基金)。
  5. 《就业法》第74/2025/QH15号(2026年1月1日生效):第33条第5、7款(失业保险迟缴、逃缴依《社会保险法》处理;未足额缴纳的责任)。
  6. 截至2026年10月20日核查修改、替代情况:未发现修改或替代第274/2025/NĐ-CP号议定和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的文件;《社会保险法》尚无单独修订的法律,修订草案仍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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