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务

2026年企业所得税:20%、17%、15%税率,按营业额免税,按季预缴与汇算清缴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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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TNDN)标准税率为20%。年营业总额不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超过50.000.000.000越南盾的适用17%,依上一相邻纳税期间的营业额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10条(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67/2025/QH15);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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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总额在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下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第09/2026/QH16号法律授权政府规定营业额标准,第141/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将其定为1.000.000.000越南盾(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5款,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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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自首次获发企业登记证明书当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4款;第20/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3款a项),但第20/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3款b项规定的三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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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最迟于下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日缴纳。04个季度预缴总额不得低于年度汇算清缴税额的80%。汇算清缴最迟于纳税期结束后第3个月的最后一日提交(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4条及第10条第5款)。

2026年的企业所得税(TNDN)需要同时参照三层规定:依第67/2025/QH15号法律按营业额规模确定的税率、2026年4月新增的按营业额免税规定,以及依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税收管理法》确定的预缴与汇算清缴方式。

快速回答: 标准税率为20%。年营业总额不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超过50.000.000.000越南盾的适用17%。年营业总额在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下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款按季预缴,四次预缴合计不得低于年度应纳税额的80%。汇算清缴最迟于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提交。

哪一档税率适用于哪些企业?

年营业总额税率
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不符合条件者除外(见下文)
超过1.0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15%
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超过50.000.000.000越南盾17%
超过50.000.000.000越南盾20%

计税依据为上一相邻纳税期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附录中所列的营业总额,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收入(不含收入扣减项)、金融活动收入及其他收入(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4款)。另有以下规定:

  • 上一纳税期不足12个月: 实际营业额除以经营月数再乘以12。在任一月份设立、转换、合并、吞并、分立或分拆的企业,该月按整月计算。
  • 本期新设企业: 按预期营业额分别适用15%或17%按季预缴;期末若实际营业额不符合条件,则补缴差额及滞纳金。
  • 子公司、关联公司: 若关联企业不符合适用15%和17%税率的条件,则不适用这两档税率。

年营业总额不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能确定营业额但无法确定成本和收入的企业,按营业额的百分比申报企业所得税:分销、供应货物为0,3%;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以及包工包料的建筑为1,2%;不包料的服务和建筑为1,5%(其中出租资产、保险代理、彩票及直销为4%,其他活动为0,5%)(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4款)。

营业额在1.000.000.000越南盾以下的企业是否免税?

是的,自2026年1月1日起。第09/2026/QH16号法律(2026年4月24日通过)在《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中增加第14a款:依越南法律成立的企业或组织,年营业总额不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其所得免税。第141/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4月29日颁布,2026年1月1日生效)在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中增加第15款,并将该标准定为1.000.000.000越南盾。需要注意:

  • 营业额的确定方法: 与税率确定方法相同,即上一纳税期年度汇算清缴附录中的营业总额;不足12个月的期间按经营月数折算。
  • 新设企业: 若本期预期营业额不超过1.000.000.000越南盾,则无需预缴。若实际营业额超过该标准,企业须依规定申报并汇算清缴,且不被加收滞纳金。
  • 除外情形: 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关联方不符合免税条件,则该企业不适用免税。
  • 过渡规定(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 2026年第一季度已预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再预缴以后各季度,并可抵扣或退还多缴税款。对于2026年1月1日后结束的2025年纳税期,自2026年1月1日起的部分依第4条第3款公式予以免税。

新设中小企业是否可免税3年?

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4款规定,中小企业自首次获发企业登记证明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第20/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1月15日颁布并生效)第7条第3款作出具体规定:

  • 免税期限: 自首次获发企业登记证明书当年起连续计算。若首个纳税期不足12个月,企业可选择从该期开始享受优惠,或向税务机关登记从下一期开始(第5款)。若同时适用其他优惠,则选择最有利的一项并保持稳定(第4款)。
  • 不适用免税的三种情形: (b1) 通过合并、吞并、分立、分拆、转换所有权或转换组织形式新设的企业;(b2) 新设企业中,其法定代表人(除非该人不是出资人)、普通合伙人或出资额最高的人,在仍在经营的企业中已担任相同职务,或在已解散且解散至新设立时间未满12个月的企业中担任过相同职务;(b3)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第3款所述收入。

对于外资企业需注意:胡志明市税务局2026年3月9日第2169/TPHCM-QLDN3号公文认定,一家有外资的中小企业不属于第198/2025/QH15号决议及第20/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3款所规定的优惠情形。该公文仅为一个案例的答复,并非规范性文件,因此在申报免税前应逐案核查。

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

依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4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1. 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
  2. 每季预缴的最迟期限为产生纳税义务的季度之后的下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日。
  3. 企业自行确定每季预缴金额,但04个季度预缴总额不得低于其在年度汇算清缴中申报的应纳税额的80%。
  4. 若缴纳金额低于80%的标准,则自第四季度预缴期限的次日起至缴足之日,对差额加收滞纳金。

举例:年度汇算清缴显示应纳税额为500.000.000越南盾,则四次预缴总额至少为400.000.000越南盾。若仅缴纳350.000.000越南盾,则50.000.000越南盾的差额需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纳税期即企业的会计年度(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9条第2款đ.1项)。汇算清缴资料最迟于纳税期结束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提交(第10条第5款a项)。若作出停止经营、解散、破产、分立、分拆、合并或吸收合并的决定,则期限为决定作出后第45日(第10条第5款b项)。这与解散企业的税务结算直接相关。完整的结算与财务报告时间表,可参阅税务结算与财务报表。

Thái Tín如何协助企业所得税规划

Thái Tín协助企业确定正确税率、免税资格及预缴时间表,并联系会计、税务合作方办理申报:

  • 复核上一相邻期间的营业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以确定税率及是否可能适用免税。
  • 制定按季预缴时间表,并将已缴金额与80%的最低标准进行比对。
  • 联系专业合作伙伴编制汇算清缴资料,或在企业期中变更税率时复核2025年资料。

如需咨询,请提供最近两年的营业额、股权结构及已预缴税额,我们将为您制定方案并联系合适的专业合作伙伴。

问答

202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标准税率为20%。年营业总额不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超过3.0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超过50.000.000.000越南盾的适用17%(《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10条第1、2、3款;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2、3款)。计算依据为上一纳税期的营业总额。

营业额达到多少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下。第09/2026/QH16号法律第3条在《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中增加第14a款,授权政府规定免税的年营业总额标准。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5款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2条补充,将该标准定为1.000.000.000越南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该标准不适用于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若其关联方不符合免税条件。

新设企业预计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000.000越南盾,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无需预缴(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5款c项,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补充)。纳税期结束时,若实际营业总额超过1.000.000.000越南盾,企业须按正常规定申报并汇算清缴税款,且不被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的期限和最低比例是多少?

依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4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每季预缴的最迟期限为产生纳税义务的季度之后的下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日。04个季度的预缴总额不得低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中申报的应纳税额的80%。若已缴金额低于该80%标准,则自第四季度预缴期限次日起,对差额加收滞纳金,直至缴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什么时候?解散时如何处理?

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5款:最迟于纳税期结束后第3个月的最后一日(纳税期为会计年度,第9条第2款đ.1项)。若作出停止经营、解散、破产、分立、分拆、合并或吸收合并的决定,则期限为决定作出后第45日(第10条第5款b项)。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18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6月14日颁布;202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纳税期,依第19条第1款;政府公报第965、966号,2025年7月24日):第10条(税率)、第11条(计税方法)、第4条(免税收入)。
  2. 第09/2026/QH16号法律(2026年4月24日国会通过;政府公报第286号,2026年5月27日):第3条(在《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中增加第14a款)、第5条第2款(第1、2、3条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3. 第320/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颁布并生效,适用于2025年纳税期;政府公报第1737、1738号,2025年12月28日):第11条(20%、17%、15%税率,营业总额的确定,新设企业,关联公司)、第12条第4款(无法确定成本时按营业额的比例征收:0,3%、1,2%、1,5%、4%、0,5%)、第24条(生效)。
  4. 第141/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4月29日颁布,2026年1月1日生效;政府公报第272号,2026年5月14日):第2条(在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中增加第15款:年营业总额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下的企业免税)、第4条(过渡:2026年第一季度已预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2026年1月1日后结束的2025年纳税期)。
  5. 第252/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政府公报第401号,2026年7月16日):第9条第2款đ.1项,第10条第5款,第24条(按季预缴税款)。
  6. 第198/2025/QH15号决议(2025年5月17日),第10条第4款:中小企业自首次获发企业登记证明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第20/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1月15日颁布并生效;政府公报第65号,2026年1月29日),第7条第3、4、5款:免税期自首次获发证明书当年起连续计算,三种情形不适用(b1、b2、b3),选择最有利的优惠,首个纳税期不足12个月的可选择。胡志明市税务局2026年3月9日第2169/TPHCM-QLDN3号公文是对一个具体案例(外资企业)的答复,并非规范性文件;核对时参考了2026年8月20日在thuvienphapluat.vn发布的版本。
  7. 第89/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6月30日;经2026年9月15日第2551/QĐ-BTC号决定更正)及第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适用于2025年纳税期)已查阅;由于无法读取第89/2026/TT-BTC号通知全文,本文未使用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8. 截至2026年10月20日核查修改、替代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已由第09/2026/QH16号法律修改(第4条第14a款),其他与本文所用条款无关的法律(网络安全法、高新技术法、投资法、刑事判决执行法、公共债务管理法)亦已修改,但未涉及本文条款。第320/2025/NĐ-CP号议定已由第141/2026/NĐ-CP号议定补充。未发现其他条款的修改。合并文本第61/VBHN-VPQH号载明企业所得税法生效日为2026年10月1日,与原文(2025年10月1日)不同;本文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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