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选择整包外包会计工作,而非自行组建会计团队。《会计法》允许这种做法,但对服务提供方设定了条件,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并未将企业的全部责任转移出去。
快速回答: 企业可通过书面合同,将会计和会计主管服务外包给具备资格的会计服务提供方(可以是公司或家庭经营户)。企业须提供完整、及时、真实的信息和资料,并支付服务费。提供方对合同约定的会计数据负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仍对外包决定及会计工作负责。
企业可以外包哪些会计服务?
《会计法》第3条第13款将会计服务经营定义为提供会计、会计主管、编制财务报表、会计咨询及其他会计工作。在此范围内,经营领域的会计单位可以外包(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2条第1款):
- 会计服务: 受托人员享有《会计法》第51条第2、3款规定的会计人员权利和责任。
- 会计主管或会计监督服务: 受托人员享有《会计法》第55条规定的会计主管权利和责任,并符合第54条的标准(第56条第4款)。
会计工作依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第99/2025/TT-BTC号通知(适用于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的财政年度)指导凭证、账户、记账、财务报表;微型企业则依第58/2026/TT-BTC号通知,适用单独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始的财政年度适用(使用公历年度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
哪些企业需要会计主管?
会计单位须设立会计主管,但微型企业只需设立会计监督人员(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0条第2款b项;第58/2026/TT-BTC号通知第3条第2款)。若一时无法任命会计主管,单位可设立会计监督人员,或外包会计主管服务。会计监督人员的设立期限最长为12个月,之后须设立会计主管(第20条第1款)。
会计主管须符合《会计法》第54条的标准:取得会计主管培训证书,且实际从事会计工作至少:本科学历02年,中专或大专学历03年。无国家资本且注册资本低于10.000.000.000越南盾的企业,要求学历不低于中专;其他企业则依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1条第2款i项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服务提供方须满足哪些条件?
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分为三类:两名及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会计法》第59条第1款)。企业须符合条件并取得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明后方可经营(第59条第2款)。第60条的主要条件为:
- 有限责任公司:至少两名出资成员为执业会计师;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为执业会计师。
- 合伙企业:至少两名普通合伙人为执业会计师。私营企业:至少两名执业会计师,业主为执业会计师并担任经理。
服务提供方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赔偿客户损失。最低赔偿额不低于其向该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3款)。若提供服务的人员或负责管理、运营的人员是外包企业的管理、经营人员或会计主管的亲属,则服务提供方不得提供服务,但第25条规定的某些类型除外。
外包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仅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以下内容依据《会计法》及第174/2016/NĐ-CP号议定整理,以帮助企业拟订完整的合同:
| 合同内容 | 依据 |
|---|---|
| 书面形式;服务提供方的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明 | 《会计法》第56条第2款、第59条第2款 |
| 服务范围:会计服务、会计主管或会计监督服务、编制财务报表、咨询 | 《会计法》第3条第13款 |
| 受托人员,须符合标准,且不属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不得提供服务的情形 | 《会计法》第51、54条;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19、25条 |
| 外包企业的义务:提供完整、及时、真实的信息和资料;按合同支付服务费 | 《会计法》第56条第3款 |
| 服务提供方及受托人员对会计信息和数据的责任 | 《会计法》第56条第5款 |
| 职业责任保险及赔偿金额 | 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8条 |
| 更换人员或合同终止时的凭证、账簿交接;资料保管与保存 | 《会计法》第51条第3款;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0条第4款、第12至14条 |
| 费用、期限及终止条件 | 由双方约定 |
企业与服务提供方如何划分责任?
- 服务提供方及受托人员: 对合同约定的会计信息和数据负责(《会计法》第56条第5款)。受托担任会计主管的人员,享有会计主管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2条第4款)。
- 外包企业: 须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完整、及时、真实的信息和资料,并支付服务费(第56条第3款)。
- 法定代表人: 对外包决定负责(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2条第5款),并对组织和指导会计工作负责(《会计法》第50条第3款)。
签约前需要核查什么?
- 索取服务提供方的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明副本,以及拟受托人员的执业证书副本。将外包给不符合执业或经营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属于禁止行为(《会计法》第13条第13款)。
- 将服务范围与企业的申报、结算义务相对照。参见常规纳税义务及2026年企业所得税。
- 事先约定每月凭证和发票的交接方式,参见电子发票一文。
Thái Tín如何支持外包会计的企业
Thái Tín协助企业确定需要外包的范围,并联系具备资格的会计合作方:
- 需求评估:经营类型、规模、凭证数量,以及需要会计主管还是仅需会计监督人员。
- 联系持有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明、并拥有合适执业会计师的会计合作方。
- 编制纳入合同的工作清单,以及凭证和账簿的交接时间表。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另可参阅新设企业的税务与会计工作一文。如需咨询,请提供企业类型、规模及目前需要的会计工作,我们将为您制定方案并联系合适的专业合作伙伴。
问答
企业能否将会计和会计主管工作整体外包?
可以。《会计法》第88/2015/QH13号第56条第1款允许会计单位与提供会计服务的企业或家庭经营户签订合同,外包会计服务或会计主管服务。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领域的会计单位可以外包会计工作、会计主管工作或会计监督工作。受托担任会计主管的人员须符合《会计法》第54条的标准(第56条第4款)。
外包会计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是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包会计、会计主管或会计监督服务的决定负责(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2条第5款)。《会计法》第50条第3款规定,该人对其造成的违法后果直接负责,并对其管理范围内他人造成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外包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必须。《会计法》第56条第2款要求,外包会计服务或会计主管服务须依法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
会计服务提供方须满足哪些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条件并取得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明的企业,才可经营会计服务(《会计法》第59条第2款)。对于两名及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第60条要求至少两名出资成员为执业会计师,且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为执业会计师。未取得资格证明而经营会计服务属于禁止行为(第13条第11款)。
微型企业是否必须设立会计主管?
无需设立。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20条第2款b项允许微型企业只设会计监督人员,而不强制设立会计主管。第58/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始的财政年度)第3条第2款规定,微型企业无须设立会计主管,会计监督人员可代替会计主管在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上签字。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18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会计法》第88/2015/QH1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依据2025年3月17日合并文本第25/VBHN-VPQH号(政府公报第535、536号),已合并《税收管理法》第38/2019/QH14号及第56/2024/QH15号法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内容:第3条第13款(会计服务经营)、第13条第11、12款(禁止行为)、第50条(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第51条(会计人员及交接)、第54、55条(会计主管)、第56条(外包)、第59、60条(会计服务经营条件)。
- 第174/2016/NĐ-CP号议定(2016年12月30日颁布,2017年1月1日生效;政府公报第51、52号,2017年1月15日):第12、13、14条(会计资料保存期限)、第19条(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第20条(会计主管、会计监督)、第21条(标准)、第22条(外包)、第25条(不得提供服务的情形)、第28条(职业责任保险)。
- 第99/2025/TT-BTC号通知(2025年10月27日颁布,2026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自2026年1月1日起的财政年度;政府公报第1563、1564号,2025年11月16日):第1条(范围:凭证、账户、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第3条(企业自行制定内部控制及治理规则)、第31条(生效,替代第200/2014/TT-BTC号通知)。
- 第58/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5月25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政府公报第323号,2026年6月11日):第3条第1、2款(微型企业:外包会计工作,无须设立会计主管)、第12条(生效,替代第132/2018/TT-BTC号通知)。
- 截至2026年10月20日核查修改、替代情况:第151/2018/NĐ-CP号议定仅废止第174/2016/NĐ-CP号议定第30条和第34条的部分条款,不影响本文所用条款。未发现修改第19至22条、第25条及第28条的文件。关于会计服务经营的修订议定草案(财政部于2026年7月底征求意见)及修订《会计法》的法律草案在核查时尚未颁布;本文不以该草案为依据。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会计法》,合并文本第25/VBHN-VPQH号(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 详细规定《会计法》的第174/2016/NĐ-CP号议定(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 第174/2016/NĐ-CP号议定 — 越南政府电子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指导企业会计制度的第99/2025/TT-BTC号通知(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 微型企业会计制度的第58/2026/TT-BTC号通知(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