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务

2026年7月1日起企业电子发票:有码与无码、开票时点及错误发票处理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18日

窗外是城市,黑色石桌上放着合上的笔记本电脑、发出蓝光的平板和钢笔,示意企业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 2026年7月1日起的电子发票 有码与无码、开具时点、错误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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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7月1日起,电子发票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254/2026/NĐ-CP)和第91/2026/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91/2026/TT-BTC)执行;第123/2020/NĐ-CP号议定、第41/2022/NĐ-CP号议定第1条及第70/2025/NĐ-CP号议定失效(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4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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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默认使用税务机关签发代码的电子发票。属于所列行业的企业,或已满足基础设施与软件条件的企业,可使用无代码电子发票,但高风险情形除外。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企业使用收银机开具的发票(第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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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于交付货物或完成服务时开具,与是否已收款无关。预收款或在提供服务期间收款的服务,于收款时开具发票(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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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错误的发票,若错误涉及名称、地址、文字金额或不影响税额的其他内容,以通知方式更正;若错误涉及税号、金额、税率或税额,则以调整发票或替代发票更正(《通知》第91/2026/TT-BTC号第10条)。

自2026年7月1日起,随着新的《税收管理法》生效,电子发票的法律框架转为第254/2026/NĐ-CP号议定和第91/2026/TT-BTC号通知。企业需要明确三件事:使用哪一类发票,何时开具发票,以及已开具的发票出现错误时如何处理。

快速回答: 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企业须向买方开具电子发票,第7条所列情形除外。企业默认使用税务机关签发代码的发票。属于所列行业、以及满足基础设施和软件条件的企业,可使用无代码发票。发票于交付货物或完成服务时开具。开具错误的发票,可通过通知、调整发票或替代发票进行更正。

哪些企业须使用电子发票,如何登记?

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卖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须开具电子发票,包括促销、广告、样品、赠送、以实物支付工资、内部消费以及借出货物等情形(第4条第1款)。使用前企业须办理登记(第4条第3款),主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商办理(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6条)。

第7条列出了无须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形。对企业而言,常见的三类是:以资产出资给经济组织(第5款);企业分立、分拆、合并、吞并或转换组织形式时调拨的资产(第6款);以及用于加工货物、无偿借出且不转移所有权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工具(第7款)。

有码与无码发票有何区别?

税务机关代码发票无代码发票
使用对象经济组织、家庭经营户与个体经营者,使用其他类型者除外(第6条第1款a项)所列行业企业(电力、成品油、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电子商务、超市、运输等);已经或将要与税务机关进行电子交易并具备相应基础设施和软件的经济组织;高风险情形或登记使用带代码发票者除外(第6条第1款b项)
开具方式开具、数字签名后发送税务机关取得代码,再发送买方(第12条、第15条第3款)使用软件开具、数字签名、发送买方,并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第13条、第16条)

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企业(商场、超市、零售(汽车、摩托车除外)、餐饮、酒店、客运及部分其他服务)使用收银机开具发票。若已登记使用有码或无码发票,则无须另行登记(第6条第1款c项)。家庭经营户年营业额超过1.000.000.000越南盾的,使用带代码发票或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开票(第6条第1款d项)。参见文章2026年家庭经营户税收。

何时开具发票?

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9条规定:

  • 销售货物: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与是否已收款无关。出口货物:最迟于通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 提供服务: 服务完成的时间,与是否已收款无关;若在提供服务前或期间收款,则于收款时开具发票(不包括依《民法典》收取的担保定金)。
  • 分次交付或分批移交: 每次就已交付部分开具发票。
  • 建筑、安装(第4条第4款c项): 工程、项目或完成工作量经验收、移交的时间。

发票须包含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其中包括卖方的数字签名、开具时间、数字签名时间,以及有码发票上的税务机关代码。

何时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

有码发票须发送至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代码,随后立即发送买方;收银机发票于每日终了时传输数据(第15条第3款)。无码发票(第16条第3款):

  • 完整传输发票内容: 同时发送买方和税务机关,最迟于开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 汇总数据表: 适用于邮政、电信、保险、银行、航空运输、证券及部分其他情形;最迟于增值税申报期限前提交。
  • 传输方式: 符合连接标准时直接传输,或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商传输。

若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开具,卖方须在问题解决后03个工作日内开具并发送发票(第14条第5款)。

已开具的错误发票如何处理?

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10条分为两类错误:

  1. 名称、地址、文字金额或其他内容有误,但税号、金额、税率、税额及货物正确: 卖方按第04/SS-HĐĐT号表格通知买方和税务机关,无需重开发票。
  2. 税号、货物名称或规格、金额、税率、税额或其他必须内容有误: 卖方开具调整发票或替代发票,并在发票上以明确文字注明所调整或替代的发票。在此之前,若买方为组织、家庭经营户或个体经营者,双方须签订协议,写明错误内容;若买方为个人,卖方须通知买方,或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

收银机开具的发票,或涉及需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销售发票,若有误则以替代发票更正(第1款c项)。同一买方当月多张发票存在相同错误的,可开具一张调整或替代发票,并附第01/BK-ĐCTT号汇总表。税务机关按第01/TB-RSĐT号表格通知错误发票时,卖方应复核并依上述两类方式处理(第3款)。

暂停经营或正在解散的企业能否开具发票?

可以,但仅限于该议定所列情形。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2款允许:企业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完成终止税务代码的手续,且因资产或货物处置需要发票时,税务机关可按每笔业务签发有码发票;或企业已暂停经营,但为履行暂停通知前签订的合同而需要发票时,同样可以开具。参见解散企业的税务结算。

Thái Tín如何协助企业遵守电子发票规定

Thái Tín协助企业确认所使用的发票类型,并联系会计、税务合作方办理相关手续:

  • 确定企业属于使用有码发票、无码发票还是收银机发票。
  • 复核开具时点,制定已开错误发票的处理计划,并准备协议和致税务机关的通知。

发票是可税前扣除支出的条件,参见文章企业所得税可扣除支出。如需咨询,请提供企业经营类型、一份典型销售合同以及目前使用的开票软件,我们将为您制定方案并联系合适的专业合作伙伴。

问答

第123/2020/NĐ-CP号议定关于发票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

不再适用。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23/2020/NĐ-CP号议定、第41/2022/NĐ-CP号议定第1条及第70/2025/NĐ-CP号议定失效(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43条第2款)。第32/2025/TT-BTC号通知亦自第91/2026/TT-BTC号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第25条第2款)。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自2026年7月1日起失去使用价值(第44条第3款);自印、预印未用完的纸质收据可使用至2026年12月31日(第44条第2款)。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无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1款b项,包括电力、成品油、邮政、电信、清洁水、金融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电子商务、超市、运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已经或将要与税务机关进行电子交易、并具备开具、查询、保存和传输数据所需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会计软件和开票软件的经济组织。若企业被财政部部长规定的高风险标准认定为税务高风险,或已登记使用带代码发票,则不属于此类。

提供预收款服务的,何时开具发票?

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9条第2款,服务发票于服务完成时开具,与是否已收款无关;若在提供服务前或期间收款,则于收款时开具发票。依《民法典》为担保合同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不计入在内。

发票中买方地址填写错误,是否需要重开?

无需重开,前提是错误不涉及税号、金额、税率、税额或发票上的货物内容。依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1款a项,卖方通知买方所开发票有误,并按第04/SS-HĐĐT号表格通知税务机关,无需重开发票。

无代码电子发票何时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

对于完整传输发票内容的情形(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16条第3款a.3项),卖方须在开具发票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同时将发票发送给买方和税务机关。邮政、电信、保险、金融银行、航空运输及证券等行业,以汇总数据表方式传输,最迟于增值税申报期限前提交(第16条第3款a.1项)。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18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254/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政府公报第402号,2026年7月16日),细化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关于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的规定:第2条、第4条(开具原则)、第6条(使用对象)、第7条(无须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形)、第8条(发票种类)、第9条(开具时点)、第10条(内容)、第12、13条(有码与无码发票)、第14条(事故处理)、第15、16条(卖方义务与数据传输)、第43、44条(生效与过渡)。
  2. 第91/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政府公报第464号,2026年8月8日):第6条(使用登记)、第10条(已开具电子发票的处理)、第25条第2款(替代第32/2025/TT-BTC号通知)。
  3.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2025年12月1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是上述两份文件的立法依据。
  4. 截至2026年10月20日核查修改、替代情况:未发现修改第254/2026/NĐ-CP号议定或第91/2026/TT-BTC号通知的议定或通知。第254/2026/NĐ-CP号议定替代第123/2020/NĐ-CP号议定和第70/2025/NĐ-CP号议定,并已对照原文第43条第2款核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未在本文中列出,因尚未核对单独的处罚议定。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