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多份答复个别企业的增值税(GTGT)和发票公函。其中三份的答复内容清晰,对会计人员有用:第7552/CT-QLNT号、第7634/CT-QLNT号和第7813/CT-QLNT号。三份均答复具体单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本文仅提炼需要注意的要点,并附上依据供您核对。
快速回答: (1)不属于《增值税法》调整范围的货物、服务仍须开具发票,在税率栏填写KTPVDC代码,并在第01/GTGT号申报表的[34a]指标申报收入(第7813号公函);(2)不在越南境内提供、也不在越南境内使用的国际运输辅助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法》调整范围(第7634号公函);(3)出口加工项目变更目标,须调整或替换已开具的发票(第7552号公函)。
第7813/CT-QLNT号公函(2026年10月16日):不属于《增值税法》范围的交易的发票与申报
公函致DHL全球货运(越南)股份公司。税务总局提示,这些问题已在2026年8月10日第5744/CT-CS号公函中答复,然后指引如下:
- 开具发票: 依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26条第5款和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卖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须开具电子发票,但属于该议定第7条规定的免开情形除外。
- 发票上的税率: 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的发票内容附录,应对应每类货物、服务予以显示。依2026年8月27日第1233/QĐ-CT号决定(附录V第9项),不属于税法调整范围的货物、服务,在税率栏填写“KTPVDC”代码。
- 申报: 此类收入记入第01/GTGT号申报表的[34a]指标(第89/2026/TT-BTC号通知);进项税抵扣依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3条。注意:第23条第2款已由第144/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6月20日起修改、补充,因此会计在分摊进项税时需对照现行有效的版本。
- 税务总局请公司联系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以获得具体指引。
容易混淆之处:“不属于调整范围”不同于“适用0%税率”或“不征税”。会计应填写正确的代码和正确的指标。发票开具、调整的一般方法参阅2026年企业电子发票一文,申报表格参阅关于第89号通知税务申报表格的文章。
第7634/CT-QLNT号公函(2026年10月14日):国际运输辅助服务
公函致Viettel物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答复其2026年8月12日的第649/LOG-TC号文件。来源页面未完整显示问题;从答复来看,该公司询问为越南企业提供的作业、报关、装卸、起重、包装等国际运输辅助服务。税务总局答复:
- 如果这些服务不在越南境内提供,也不用于越南境内的生产、经营或消费,则不属于《增值税法》调整范围(依据: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3条)。
- 关于发票,卖方须向买方开具发票;对于在境外提供的服务,公司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开具发票。
- 公司依据规定和实际情况执行。
该结论与“不在越南境内提供且不在越南境内使用”这一条件挂钩。物流企业需逐项判断每类服务在何处提供、在何处使用,不宜推及整个物流服务类别。
第7552/CT-QLNT号公函(2026年10月12日):出口加工企业变更目标
公函致北宁市税务局,答复其2026年5月15日的第6215/BNI-QLDN1号公函。从答复来看,情形是一家企业依出口加工企业目标获发投资证书,但在建设过程中转向不符合该目标的活动。税务总局指出:
- 出口加工企业自证书上载明的、由主管机关核发的投资目标之时起,享受投资优惠和适用于非关税区的税收政策。
- 建设完成后,企业须经海关确认满足海关检查、监管条件,方可正式运营;否则不享受适用于非关税区的税收政策。
- 变更目标的,供应商和企业依第70/2025/NĐ-CP号议定调整或替换已开具的电子发票;自2026年7月1日起,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替代第123/2020号议定和第70/2025号议定)及第91/2026/TT-BTC号通知,企业需重新核对原文。
公函援引了第181/2025/NĐ-CP号议定中关于0%税率、适用条件和抵扣的多项依据。正在做出口加工项目的企业宜联系主管税务和海关机关,因为Thái Tín尚未阅读这三份公函全文。
企业需要做的事
- 检查已为不属于《增值税法》范围的交易开具的发票:是否已填写KTPVDC代码,收入是否已记入[34a]指标。
- 对含境外因素的服务,记录服务的提供地和使用地,以证明分类。
- 出口加工项目或涉及非关税区的项目:检查海关检查、监管条件确认书以及投资证书上的目标。
- 开具时点错误或类型错误的发票:依现行规定调整、替换,并保存协议记录。
- 在企业定期税务义务一文中核对定期申报义务。
- 对一般应税交易,另见2025-2026年增值税减按8%一文中的减税说明。
2026年9月底,税务总局还有第7269/CT-QLTT号公函,答复VCCI关于向捕捞者采购货物的凭证。
常见误解
- 以为发给其他公司的公函可立即适用: 需看情形、对象和依据。
- 因交易不属于《增值税法》调整范围就不开发票: 第7813号公函指出仍须开具发票,免开情形除外。
- 把KTPVDC代码与0%税率混为一谈: 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Thái Tín能提供什么协助
Thái Tín是协助企业检查发票、增值税申报表,并联系会计、税务合作伙伴的对接窗口:
- 按《增值税法》的范围对交易分类。
- 检查税率、发票代码的填写方式和申报指标。
- 联系专业合作伙伴调整发票并与税务机关沟通。
请提供交易描述(已去除交易对方信息),Thái Tín将列出需要办理的事项清单。
核对来源及日期:LuatVietnam的文件页面,2026年11月2日阅读;未取得各公函原文全文。
问答
这三份公函是否适用于所有企业?
不是。每份公函答复一个具体单位:7552号致北宁市税务局,涉及一个出口加工项目;7634号致Viettel物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7813号致DHL全球货运(越南)股份公司。公函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他企业只宜参考其理解,并核对原始依据。
不属于《增值税法》调整范围的货物、服务是否要开具发票?
依第7813/CT-QLNT号公函,需要:卖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须开具电子发票,但属于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规定的免开情形除外。发票税率栏填写KTPVDC代码,即不属于税法调整范围。
不属于《增值税法》调整范围的收入在哪里申报?
依第7813号公函,在第89/2026/TT-BTC号通知所附的第01/GTGT号增值税申报表的[34a]指标申报。进项增值税的抵扣依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3条办理;该条第2款已由第144/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6月20日起修改、补充。
在境外提供的作业、报关、装卸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依第7634号公函,如果这些服务不在越南境内提供,也不用于越南境内的生产、经营或消费,则不属于《增值税法》调整范围。公函是对特定公司的答复,因此企业需将每笔交易对照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3条。
登记为出口加工企业的项目变更目标,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依第7552号公函,供应商和企业须依第70/2025/NĐ-CP号议定调整或替换已开具的电子发票;自2026年7月1日起,发票规定依第254/2026/NĐ-CP号议定(替代第123/2020号议定和第70/2025号议定)及第91/2026/TT-BTC号通知办理。具体档案宜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1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31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税务总局2026年10月16日答复DHL全球货运(越南)股份公司税收与发票政策的第7813/CT-QLNT号公函。未取得原文全文;内容通过LuatVietnam的文件页面阅读。公函答复一个单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 税务总局2026年10月14日答复Viettel物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与发票问题的第7634/CT-QLNT号公函。未取得原文全文;通过LuatVietnam文件页面阅读,该页面未完整显示问题。
- 税务总局2026年10月12日答复北宁市税务局关于登记为出口加工企业的项目的增值税与发票问题的第7552/CT-QLNT号公函。未取得原文全文;通过LuatVietnam文件页面阅读,该页面未完整显示问题。
- 各公函引用的文件(Thái Tín尚未逐一打开全文):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26条第5款);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3条、第9条);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第7条、发票内容附录);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17、18、23条);第70/2025/NĐ-CP号议定;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89/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8月27日第1233/QĐ-CT号决定(附录V,第9项);2026年8月10日第5744/CT-CS号公函。第254/2026/NĐ-CP号议定和第91/2026/TT-BTC号通知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第254号议定替代第123/2020/NĐ-CP号议定和第70/2025/NĐ-CP号议定。
- 修改情况核对:第149/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未修改第3条,仅修改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9条第5款,依政府电子门户网站上的第12/VBHN-VPQH号合并文本。第359/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增加第1b款,废止第37条第3款和第39条第3款。第144/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6月20日起)修改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3条第2款a项,并增加c项。未阅读这两份议定全文;通过hethongphapluat、EY(2026年5月)和MISA meInvoice(2026年5月7日)阅读。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7813/CT-QLNT号公函(LuatVietnam) luatvietnam.vn
- 第7634/CT-QLNT号公函(LuatVietnam) luatvietnam.vn
- 第7552/CT-QLNT号公函(LuatVietnam) luatvietnam.vn
- 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电子发票、电子凭证(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