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店铺、办公室或车间的企业,常会问同一个问题:消防(PCCC)由谁负责,房东还是承租方?接着,当他们改变场地用途或隔出房间时,下一个问题是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在签订合同前把答案弄清楚,可以避免企业开业后再返工。
快速回答:
- 消防职责取决于角色,而非场地的所有权或租赁关系。 现有场所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维持场所的安全条件;投资人和建筑所有人负责审核、施工和验收。租赁合同应清楚写明各方职责。
- 变更用途或改造若影响消防安全条件,应审核的建筑须先调整设计并重新审核,之后才能施工。
- 施工许可与消防设计审核是两回事,但对部分建筑而言二者会一并办理。
租赁商业场地:各方负责哪些消防事项?
《防火、灭火与救援法》第55/2024/QH15号(以下简称第55/2024号法)不以“房东”或“承租方”划分责任,而是按各方与建筑及现有场所的角色划分。
场所负责人是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并维持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的人,包括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受委托管理场所的人(第2条第11款)。企业租赁场地并在其中经营时,这一角色通常由承租方承担。第55/2024号法第8条第3款规定场所负责人的主要任务如下:
- 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业务培养。
- 在场所内组建消防和救援队伍,或指定人员承担相应任务。
- 发布消防内部规章;编制并演练灭火方案。
- 决定配备并保持消防设备的使用功能。
- 编制和管理消防档案;申报并更新消防数据。
投资人和建筑所有人须在审核、施工、监理和验收中落实消防要求(第8条第5款)。他们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第18条第1、3款)。建筑交付使用时,投资人须向管理、运营单位提供已审核的设计资料和消防验收记录(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e项)。
| 事项 | 对应角色 | 依据 |
|---|---|---|
| 建筑的审核、施工和验收 | 投资人、建筑所有人 | 第55/2024号法第8条第5款;第17、18条 |
| 向运营方移交已审核设计和验收记录 | 投资人 | 第105/2025号议定第12条第1款e项 |
| 内部规章、人员指定、灭火方案、现场设备 | 场所负责人 | 第55/2024号法第8条第3款 |
| 场所消防档案,经常性及定期自查 | 场所负责人 | 第105/2025号议定第4条第2款;第14条第1、2款 |
用于出租的住宅(包括住宅与经营相结合的情形)适用第55/2024号法第8条第8款的单独规定。出租人须宣传、督促并提醒承租人遵守消防规定。承租人的职责与直接使用住宅的家庭户相似,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住宅同时用于生产经营,承租人还须依第21条保证消防安全条件,包括标志牌、指示牌,以及将存放易燃易爆商品的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隔开的措施。
由于法律允许双方另行约定,最好的做法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列出各方的消防职责。
变更用途或改造:何时须重新审核设计?
接手现有场地的企业常忽略这一点:地址相同,但用途已不同于原设计。
第55/2024号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须审核消防设计的建筑,若在使用过程中变更用途或改造,并影响消防安全条件,则须调整设计并重新审核。第17条第3款补充:只有取得专业主管机关的书面审核批复后,才能施工或改造。
第105/2025/NĐ-CP号议定(以下简称第105号议定)列出了须重新审核的具体情形(第6条第4款):
- 位置或建筑面积变化,导致与其他对象的消防间距缩小。
- 减小供消防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尺寸,改变消防车的通行能力。
- 降低建筑或防火分区的耐火等级。
- 增加楼层数;增加建筑面积,导致防火分区划分方案改变。
- 改变疏散楼梯的类型、位置;减少疏散通道数量。
- 改变建筑内部主要功能区的划分。
- 增设排烟或防烟系统,或改变排烟方案。
租赁场地时常见的情形及需考虑的要点如下:
| 原用途 | 拟用途 | 需考虑的要点 |
|---|---|---|
| 仓库 | 店铺、餐厅 | 功能分区改变;新增火源(厨房);使用人数增加 |
| 办公室 | 教室、诊所、住宿场所 | 功能分区改变;疏散要求不同 |
| 空置场地 | 车间、加工 | 机械设备、易燃材料、新增热源 |
| 单层 | 增设夹层、隔出房间 | 可能增加楼层数;可能减少疏散通道 |
最后一列是需要考虑的要点,而非确定需要重新审核的结论。结论取决于建筑是否属于应审核的范围,以及具体变更是否落入第105号议定第6条第4款。对于不属于国家审核范围的建筑,投资人或建筑所有人仍可能需要自行审核部分内容(第17条第1款đ项),且场所在整个经营期间都须保持消防安全条件。
施工许可与消防设计审核:有何区别?
一种常见误解是:取得施工许可后,消防部分也就完成了。二者实为两回事:
- 施工许可依据建设法律办理。
- 消防设计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消防间距、消防车通道和停车场、疏散通道、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划分及排烟措施(第105号议定第6条第2款)。
第55/2024号法根据建筑类型,将消防设计审核分配给多个主体:投资决定机关、建设专业主管部门、检验机关、公安消防机关,以及投资人或建筑所有人(第17条第1款)。对于第105号议定附录III所列建筑,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消防设计审核并入该程序(第105号议定第6条第1款,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12条修改)。自2026年9月15日起,附录III已由第347/2026/NĐ-CP号议定所附的新附录替换。
进行改造、增加楼层或变更用途时,应同时核查两方面:建设法律管辖的部分,以及消防设计审核部分,而不能只看其中一方。
签订租约前,应核查哪些事项?
场所的消防文件清单列于第105号议定第4条第1款。签约前,承租方应要求查看与建筑相关的以下事项:
- 消防设计审核文件;若建筑属于应审核的范围,则为审核批复,或按此前规定签发的设计认可文件、批准文件(第4条第1款c项,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修改)。
- 验收记录:与消防相关的已完成工程或事项的验收记录。
- 竣工图:对于须审核的建筑,消防系统和事项的竣工图(第4条第1款k项)。
- 已审核的用途是否与拟经营的业务范围相符。
- 消防设备和系统的现状:是否仍能运行,以及由谁负责维护公共系统。
缺少这些文件不意味着场地无法承租,但须事先知道由谁补充、费用由谁承担、以及何时完成。
租赁合同中应如何约定消防事项?
与其笼统写“按法律规定进行消防”,合同应包括:
- 交付时的消防状况: 现有哪些文件,已安装哪些系统,已审核的用途是否有记录。
- 若因承租方变更用途、隔出房间或增设设备而需要重新审核或改造,由谁承担费用。
- 公共系统与承租方专用设备的维护分工。
- 事前通知程序: 施工前须通知,若可能影响结构、疏散通道或公共系统。
- 联络人: 负责检查来访,并向承租方提供建筑相关文件。
这些约定能让双方明确职责和费用,也让承租方取得按规定编制场所消防档案所需的文件。
Thái Tín提供什么支持
Thái Tín是准备租赁新场地、变更场地用途或迁移经营地点的企业的协调枢纽。我们接收信息,与企业一起审阅场地的消防文件,并联系具备资质的消防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处理专业工作:
- 对照拟定用途审阅场地的消防文件,指出在签订租约或改造之前须明确的事项。
- 联系消防咨询机构,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核,并在需要时准备材料。
- 在企业迁入新场地时,协调注册总部地址或经营地址的变更手续。
费用包括咨询机构的服务费(按实际工作量计)以及第三方费用(如有)。审阅场地文件后再报价。请通过联系页面发送场地信息(地址、现有用途、拟经营业务范围、现有的消防文件),或查看按企业生命周期划分的服务。
问答
合同写明“PCCC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还需要做什么?
合同应清楚划分各方职责,但在场地内经营的承租方仍承担与场所负责人相关的职责: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并维持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第55/2024/QH15号法第2条第11款),例如制定内部规章、指定消防人员、维护设备,以及编制和保存消防档案并开展自查(第8条第3款)。对于出租的住宅,该法有单独规定,并允许双方另行约定(第8条第8款)。
场地已有消防验收记录,承租方还需要做什么吗?
需要核查两件事。一是审核的用途是否与拟经营的业务相符,因为变更用途若影响消防安全条件,应审核的建筑须重新审核(第55/2024/QH15号法第17条第2款);二是已安装的设备和系统是否仍能正常运行。旧的验收记录不能代替租赁期间定期、经常性的自查(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1、2款)。
哪些变更需要重新审核消防设计?
对于应进行审核的建筑,调整设计、变更用途或改造导致消防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须调整设计并重新审核(第55/2024/QH15号法第17条第2款)。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6条第4款列举了相应情形,例如增加楼层数、降低耐火等级、改变疏散楼梯的类型或位置、减少疏散通道、变更主要功能分区,或改变排烟方案。只有取得书面审核批复后才能施工(第17条第3款)。
取得施工许可后,消防部分就算完成了吗?
不一定。施工许可与消防设计审核是两回事。第55/2024/QH15号法根据建筑类型,将消防设计审核分配给多个主体:投资决定机关、建设专业主管部门、检验机关、公安消防机关,以及投资人或建筑所有人(第17条第1款)。对于第105/2025/NĐ-CP号议定附录III所列建筑,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消防设计审核并入该程序(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6条第1款,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12条修改)。
小规模改造,例如隔出一个房间,是否需要重新审核?
不会自动需要,但须按个案核查。若隔断减少了疏散通道、改变了主要功能分区,或属于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6条第4款的其他情形,则应审核的建筑须重新审核。稳妥的做法是在施工前与消防咨询机构沟通。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2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防火、灭火与救援法》第55/2024/QH15号(Luật Phòng cháy, chữa cháy và cứu nạn, cứu hộ số 55/2024/QH15;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经第118/2025/QH15号法修改;第17条第1款b、d、đ项经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135/2025/QH15号《建设法》修改):第2条第7、11款;第8条第3、5、6、8款;第17条第1、2、3款;第18条第1、3款;第21条。
- 第105/2025/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防火、灭火与救援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2026年9月8日颁布,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第4条第1、2款(场所消防档案;第1款c项经第347号议定第11条修改);第6条第1款(经第347号议定第12条修改);第6条第2、4款;第12条第1款e项;第14条第1、2款;附录III(经第347号议定替换)。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105/2025/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防火、灭火与救援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347/2026/NĐ-CP号议定:修改第105/2025号和第106/2025号议定——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