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办公室、商店到生产车间,所有经营场所都会产生废物。区别在于义务的程度:产生少量废物的办公室可以采用类似家庭的简单做法;产生大量废物的场所须签订收集合同;废水量较大的场所则须处理废水或办理环境手续。了解自己属于哪一类,有助于做到应做的事、做对,并避免做无用功。
快速回答:
- 生活废物:每日低于300公斤,可按家庭方式管理(交给当地收集服务);每日300公斤及以上,须依服务合同移交给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第08/2022/NĐ-CP号议定第58条)。
- 分类:分为3组,即可再利用、可回收废物;厨余废物;其他废物(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5条第1款)。
- 危险废物:单独存放,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并保留移交凭证。
- 废水:如有共用排水系统,按约定接入;如无,则须达标处理后排放。
经营场所的废物管理责任从何时开始?
《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法律第72条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固体废物须在整个过程中加以管理,包括产生、减量、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再利用、回收和处理。产生废物的组织或个人对自身废物负有管理责任,无论是工厂还是办公室。
对经营场所而言,义务按三类废物划分:生活废物、危险废物和废水。每类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下文依次说明。
生活废物:以每日300公斤为门槛
第08/2022/NĐ-CP号议定第58条为机关、组织、生产经营及服务场所规定了专门的规则。分界线是每日办公及生活类废物总量300公斤。
| 产生数量 | 管理方式 | 依据 |
|---|---|---|
| 每日低于300公斤 | 可选择按家庭或个人方式管理:分类后交给当地收集服务;或选择按每日300公斤及以上的场所方式管理 | 第08/2022/NĐ-CP号议定第58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第75条 |
| 每日300公斤及以上 | 移交给以下对象之一:当地政府选定的收集、运输单位;与上述单位有移交合同的收集单位;处理单位;饲料或肥料生产单位(针对厨余废物) | 第58条第2款 |
| 每日300公斤及以上 | 签订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合同;按合同及当地规定支付服务价格 | 第58条第3款 |
大多数办公室和小型商店属于第一行:正确分类,将废物交给当地收集服务,并按当地规定的服务价格付费。人员密集的场所、大型餐厅和车间应估算实际数量,以判断是否超过每日300公斤。
分为三类
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5条第1款要求将生活固体废物分为:
- 可再利用、可回收的固体废物(纸张、塑料、金属等);
- 厨余废物;
- 其他生活固体废物。
该规定主要针对家庭和个人,并适用于依第08/2022/NĐ-CP号议定第58条第1款选择按家庭方式管理的场所。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其辖区内“其他生活固体废物”的具体分类方式(第75条第2款),因此场所也应查阅所在省、市的规定。在共用区域设置三个贴有标签的垃圾桶,是让员工从一开始就正确分类的简单做法。
危险废物:单独存放,移交给正确的单位
打印机墨盒、损坏的荧光灯管、电池、蓄电池、沾有油或涂料的抹布、溶剂等危险废物,即使在小型办公室和服务场所也可能产生。依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和第08/2022/NĐ-CP号议定(经修订)的指引,废物产生者应当:
- 识别正在产生的危险废物并估算数量;
- 单独存放于专用容器或区域,不得与生活废物混放;
- 移交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并为每次移交保留移交凭证。
危险废物须在有资质的设施内处理,因此应从内部流程中取消在现场焚烧、掩埋或与生活废物一同丢弃等做法。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收集和保管凭证的联络人,是小型场所管理的简便方式。
废水:接入还是自行处理?
场所产生的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厨房废水、洗涤水、服务区域的用水)依据所在地区是否有共用排水系统,走两条路径之一。
有城市排水系统或工业园区排水系统的情况。 依据经修订的第80/2014/NĐ-CP号议定第29条(关于排水和废水处理),使用排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义务:
- 依与排水单位约定的接驳协议接入;
- 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将废水排入系统;
- 支付排水服务费;
- 发现可能对系统造成事故的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
没有共用收集系统的情况。 场所须在将废水排入环境前,自行将其处理至技术标准,并采用与废水种类相适应的系统。对于餐饮场所,排放口前设置隔油池是基本设施,有助于排水系统稳定运行。
废水量与环境手续
废水量也决定场所是否须办理环境手续。依据第66.19/2026/NQ-CP号决议,自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每日废水量为05至50立方米以下的,须向乡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环境登记;每日50立方米及以上的,向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环境登记;更高水平或特定类型的,须取得环境许可证。废水量同时包括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扩大经营时(增加班次、餐桌或生产线),废水量增加可能使场所转入另一类别,因此在扩大前应先复核。详情参见文章环境许可证还是环境登记。
小结:三类义务及应保存的资料
| 类别 | 应做的事 | 应保存的资料 |
|---|---|---|
| 每日低于300公斤的生活废物 | 分为3类;交给当地收集服务 | 支付当地收集服务费用的收据和凭证 |
| 每日300公斤及以上的生活废物 | 分类;依第58条第2款移交 | 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合同;付款凭证 |
| 危险废物 | 单独存放;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 | 每次移交的移交凭证 |
| 废水 | 按约定接入,或在现场处理至标准 | 接驳协议;处理系统资料;环境登记或许可证(如适用) |
这三类义务彼此独立。对照上表逐类检查,即可立即看出哪些部分已经完备,哪些需要补充。
我们为经营场所的固体废物和废水提供哪些支持
我们作为协调联络点,帮助场所正确复核义务,并对接合适的人员来落实:
- 复核现状:对照300公斤/日门槛估算生活废物量,核实正在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目前的废水排放方式。
- 根据废水和废气排放量,判断场所属于环境登记还是环境许可证。
- 对接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理的合作方,以及设计或复核废水处理系统的合作方。技术工作由合作方完成,我们跟进进度,并作为场所的联络人。
- 对于正在扩大的场所,提前协助复核,使环境文件跟上新的规模。
现在可以先准备: 估算每日生活废物量;列出正在产生的危险废物及目前的处理方式;确认所在区域是否有共用排水系统,以及是否已有接驳协议;餐饮场所检查隔油池。请提供这些信息,以便我们确定工作类别并对接合适的合作方。
问答
小型办公室需要签订垃圾收集合同吗?
视数量而定。根据第08/2022/NĐ-CP号议定第58条第1款,机关、组织、经营场所因办公等活动产生的废物每日低于300公斤的,可选择按家庭、个人的方式管理生活固体废物(依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5条交给当地收集服务),也可按大型场所的方式管理。每日达到300公斤及以上的,场所须依第2款将废物移交给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并依第3款签订服务合同,按当地规定支付服务价格。
场所的生活废物分为几类?
分为三类:可再利用、可回收的固体废物;厨余废物;其他生活固体废物(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5条第1款,适用于依第08/2022/NĐ-CP号议定第58条第1款选择按家庭方式管理、每日低于300公斤的场所)。“其他”类的具体分类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场所应同时查阅所在省、市的规定。
办公室的打印机墨盒、损坏的灯泡如何处理?
这些物品一般属于危险废物。应单独存放,不得与生活废物混放,并移交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同时保留移交凭证。第08/2022/NĐ-CP号议定(经修订)对废物产生者管理危险废物有详细规定。
所在地区没有共用排水系统,废水如何处理?
场所须在排放到环境前,将废水处理至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采用与所产生废水种类相适应的系统(例如厨房废水需设隔油池)。废水量也是判断场所属于环境登记还是环境许可证的依据。
如有城市排水系统,场所需要做什么?
依与排水单位的接驳协议接入,排放达到规定标准的废水,支付排水服务费,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第80/2014/NĐ-CP号议定(经修订)第29条)。接入并不意味着可以未经预处理就排放任何种类的废水。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30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2020年《环境保护法》(Luật Bảo vệ môi trường số 72/2020/QH14,第72/2020/QH14号法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72条(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要求)、第75条(家庭、个人生活固体废物的分类、存放和移交)。第146/2025/QH1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第39、41、49条,未修订第72、75条。
- 第08/2022/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08/2022/NĐ-CP,2022年1月10日)第58条(机关、组织、生产经营及服务场所生活固体废物的管理:第1款低于300公斤/日的门槛,第2款接收移交的对象,第3款服务合同),以及危险废物管理部分。经第05/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月6日)和第48/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1月29日)修订;截至2026年10月2日查询,未见修订第58条。
- 第80/2014/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80/2014/NĐ-CP,2014年8月6日)关于排水和废水处理,第29条(使用排水服务的组织、个人、家庭的权利和义务);经第98/2019/NĐ-CP、第08/2022/NĐ-CP、第85/2024/NĐ-CP号议定修订。合并文本第50/VBHN-BXD号(2026年)。《供水、排水法》(Luật Cấp, thoát nước,2026年7月17日建设部征求意见)仍处于草案阶段。
- 第66.19/2026/NQ-CP号决议(Nghị quyết 66.19/2026/NQ-CP,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确定环境登记或环境许可证的废水、废气排放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