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26年10月22日第16900/BTC-CST号公函,答复HaNoi Sungho Electronics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认定就地进口产品及税收政策的问题。本文概述公函所述的各种情形,让就地进口的企业知道需要核查什么。
快速回答: 依公函内容,按进料加工方式报关的就地进口产品,如有已在报关单上申报接收号的加工合同,且纳税人或再加工方在越南拥有加工场所、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则免进口关税。按其他方式办理的,依报关单登记日的税率和价格缴纳税款,如其后产品实际出口或转入非关税区,可获退税。这是对一家公司的答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来源说明:Thái Tín尚未阅读公函原文。以下内容对照两个独立来源,即LuatVietnam和《税务海关杂志》2026年11月2日的文章;企业需对照经修改的第134/2016/NĐ-CP号议定。这些来源引用关于加工合同的第69/2018/NĐ-CP号议定,而该议定已自2026年9月5日起被第292/2026/NĐ-CP号议定替代;Thái Tín尚未阅读第292号议定全文,故本文不介绍加工合同的新规定。
第16900/BTC-CST号公函说了什么?
| 情形 | 依公函的处理方式 |
|---|---|
| 就地进口产品,按进料加工方式办理报关 | 就地进口方满足条件的,免进口关税 |
| 按其他进口方式办理 | 依报关单登记日的税率和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
| 已为生产经营缴税,其后用于生产出口货物,并已实际出口或转入非关税区 | 退还已缴税款(公函引用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 |
公函请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并联系办理手续所在地的海关机关,依其职权获得指引。
所述的两项条件
依已阅读的来源,就地进口方要享受免税,需要:
- 有加工合同,并在海关申报单上申报加工合同接收号和加工合同附录(所引依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2款h项,经第18/2021/NĐ-CP号议定修改;关于加工合同的第69/2018/NĐ-CP号议定,现已被第292/2026/NĐ-CP号议定替代;新合同或修改后的合同需依现行有效的议定检查)。
- 有场所和机器: 纳税人或再加工方须在越南拥有加工场所以及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向海关通知场所和合同,依海关法律办理(所引依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a、b项,经第18/2021/NĐ-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修改)。
已阅读的来源并未披露提问公司自身情形的细节。其他企业不应据此推断所有就地进口都可免税;条件须以档案证明。
企业需要做什么
- 确定交易属于哪种方式:进料加工还是其他方式,因为计税方式不同。
- 检查加工合同是否已在系统中接收,接收号和附录是否已在报关单上正确申报。
- 编制证明加工场所、机器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档案(租赁合同、厂房文件、机器设备清单);再加工的,补充再加工方的档案。
- 依现行海关法律,向办理手续所在地的海关机关通知加工场所和合同。逾期通知的,应向海关问清楚,因为海关领域的处罚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已改为第169/2026/NĐ-CP号议定。
- 已缴税、其后产品用于出口货物的,保留出口凭证或转入非关税区的凭证,并向海关机关咨询现行退税档案。
- 刚开展进出口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登记一文中查看登记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与分销。
常见误解
- 以为就地进口一律免税: 仅当按进料加工方式办理且满足条件时。
- 报关单上漏报加工合同接收号: 公函指出这是条件之一。
- 不准备场所、机器的凭证: 这是第二项条件。
- 忘了可以申请退税: 已缴税,且实际已出口或转入非关税区的。
Thái Tín能提供什么协助
Thái Tín是协助企业核查加工、就地进口档案,并联系海关专业合作伙伴的对接窗口:
- 检查正在使用的加工合同、报关单和附录。
- 列出证明场所、机器的凭证清单。
- 联系专业合作伙伴与海关机关沟通,办理退税档案。
请提供目前的加工模式(已去除交易对方信息),Thái Tín将列出需要办理的事项清单。
核对来源及日期:LuatVietnam和《税务海关杂志》(2026年11月2日的文章),2026年11月2日阅读;尚未阅读公函原文。
问答
第16900/BTC-CST号公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吗?
不是。这是财政部答复HaNoi Sungho Electronics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函,说明现行规定的适用方式。企业办理的依据是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经第18/2021/NĐ-CP号议定和第182/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第182号议定未修改此处引用的第10、12、36条)。
就地进口产品免进口关税的条件是什么?
据LuatVietnam和《税务海关杂志》,按进料加工方式报关的产品,如就地进口方满足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a、b项,可免税:有加工合同,并在海关申报单上申报加工合同接收号、合同附录;纳税人或接受再加工的组织、个人在越南拥有加工场所以及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向海关通知场所和合同。
就地进口按其他方式办理的,如何计税?
依公函,就地进口方依报关单登记日的税率和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就地进口产品已缴进口关税的,能否退税?
依公函,已为生产经营缴纳进口关税,其后产品用于生产出口货物,并已实际出口或转入非关税区的,进口方可退还已缴税款;公函引用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退税档案和期限宜向海关机关咨询。
本文能否代替海关机关的指引?
不能。公函请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并联系办理手续所在地的海关机关,依其职权获得指引。本文仅作概述,让企业知道需要准备什么。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1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31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财政部2026年10月22日答复HaNoi Sungho Electronics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认定就地进口产品及税收政策的第16900/BTC-CST号公函。未阅读原文;内容对照两个独立来源:LuatVietnam和《税务海关杂志》2026年11月2日的文章(关于海关局答复Youngone北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文件,转引第16900号公函)。公函答复一个单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 公函引用的文件(Thái Tín尚未逐一打开全文):《进出口关税法》第16条第6、7款;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2款h项(经第18/2021/NĐ-CP号议定第1条第6款修改);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a、b项(经第18/2021/NĐ-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修改);关于加工合同的第69/2018/NĐ-CP号议定(2026年11月2日发布的来源仍引用该议定,尽管其已自2026年9月5日起被第292/2026/NĐ-CP号议定替代;尚未阅读第292号议定全文);关于退税的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182/2025/NĐ-CP号议定修改第134/2016/NĐ-CP号议定,但未涉及这些条款。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税务海关杂志》:就地进口货物的免税条件(2026年11月2日) thuehaiquan.tapchikinhtetaichinh.vn
- LuatVietnam关于第16900/BTC-CST号公函的文章 luatvietnam.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