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PCCC)

消防验收、设备认证与自检:场所需要做什么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2日

玻璃窗边的灭火器、水带卷盘和红色安全帽,窗外是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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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PCCC)验收、设备流通许可和定期自检是三项不同的工作,由三个不同主体负责。运营中的场所自行进行自检并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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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或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对结果承担责任,并在投入使用前在PCCC数据库中申报。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10条(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工作)自2026年9月15日起被废止。Luật 55/2024(Luật Phòng cháy, chữa cháy và cứu nạn, cứu hộ số 55/2024/QH15,《消防与救援法》第55/2024/QH15号)中的对应规定,暂不执行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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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使用设备的场所无需为每台设备申请许可。其应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按固定周期进行自检,并在PC02表格上记录每次定期自检。

许多场所负责人把”验收”、“设备认证”和”消防检查”混为一谈,以为一张纸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这是三项不同的工作,由三个不同主体承担,而且三者在2026年都有变化。正确理解每一项,有助于场所由正确的人、在正确的时间准备齐全的档案。

快速回答:

  • 验收由投资人或建筑所有人在新建或改造完成后自行组织,并须在建筑投入使用前在PCCC数据库中申报。目前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复核验收工作的环节。
  • 设备认证与流通许可是PCCC设备投入市场之前的程序,不是使用设备的场所的工作。
  • 经常性和定期自检是场所在整个运营期间进行的工作,有固定周期和标准记录表格。

消防验收由谁负责?

消防安全(PCCC)验收,是在建筑投入使用前,对照已审查的消防设计核对实际施工成果的步骤。《消防与救援法》第55/2024/QH15号(Luật 55/2024)将这项工作交由投资人或建筑所有人负责:

  • 按已审查的消防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第18条第1款)。
  • 分阶段、分部位、分系统及整体验收;被遮蔽的部分须在进入下一施工阶段前完成验收(第18条第2款)。
  • 对验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18条第3款)。

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105号议定),经自2026年9月15日起生效的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347号议定)修订后,进一步规定:投资人组织验收、对结果负责,并在建筑投入使用前在PCCC、救援及救助和火灾报警传输数据库中申报(第105号议定第12条第1款đ项,经第347号议定第16条修订)。

验收不只发生在新建时。当改造或改变用途影响消防安全条件时,属于须审查范围的建筑,须修改设计并重新审查(《55/2024号法》第17条第2款),然后才能施工并验收变更部分。第105号议定列举了具体情形,例如增加楼层、减少疏散通道、改变建筑内主要功能分区(第6条第4款)。因此,在增加隔间、增加楼层或改变楼面用途前,应先咨询消防顾问,确认该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2026年,公安机关对验收工作的检查有何变化?

《55/2024号法》规定,专业管理机关在投资人验收后检查验收工作(第18条第4、5款)。2026年有两项变化涉及公安机关的工作:

文件内容时间
第66.18/2026/NQ-CP号决议(附录I.1)不执行《55/2024号法》第18条第5款c项及第105号议定第10条规定的消防验收检查程序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30条第1款)废止第105号议定第10条(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工作)自2026年9月15日起

以下内容没有变化:

  • 投资人仍组织验收、对结果负责,并在建筑投入使用前在PCCC数据库中申报。
  • 场所负责人在整个运营期间仍须保持消防安全条件。
  • 按建设法规对各建筑进行的检查(《55/2024号法》第18条第5款a项),须在办理手续时根据具体档案核实。

第347号议定本身提及即将生效的《消防与救援法》修正案(第41条第2款)。恰当的做法是:编制档案时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文件为准,并在修正法通过后及时更新。

设备认证有何变化?场所是否需要许可?

这是第二个常被误解的问题。需要了解三个时间节点:

  1. 旧办法的认证于2026年6月30日结束。 PCCC设备认证证书的签发,以及检验标签的管理和使用,持续至2026年6月30日(第105号议定第46条第1款)。
  2. 流通许可适用于设备投入市场之前。 列入第105号议定附录V的设备,须在流通市场前取得流通许可;其他设备须遵守产品、商品质量及商品标签的规定(第105号议定第23条第1款)。申请人为生产、组装或进口方。
  3. 第347号议定确立了新方向,但未立即适用。 第347号议定第21条转为在PCCC数据库中申报设备信息,第30条第3款废止附录V。这两部分仅与修订后的《消防与救援法》同时生效(第347号议定第41条第2款)。

对于已经使用已安装设备的场所,没有任何程序要求为每台设备办理许可。场所需要做的是:

  • 购买新设备时: 选择有质量文件和清晰流通手续的供应商,保留发票和随附文件。
  • 使用过程中: 保持设备的使用功能(《55/2024号法》第8条第3款e项),在场所的PCCC档案中保存设备跟踪登记簿(第105号议定第4条第1款e项),按技术指引维护设备,损坏时及时更换。

场所应如何进行经常性和定期自检?

这是场所在整个运营期间进行的工作,即使验收已经完成很久,仍须继续。第105号议定第14条第1、2款规定:

自检类型周期记录方式
经常性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场所负责人自行决定时间、范围和记录形式
定期(附录II所列场所)每6个月一次按PC02表格制作记录
定期(附录I所列其他场所)每年一次按PC02表格制作记录

依据同条第2款,场所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按PC04表格填写的PCCC工作报告提交直接管理机关,或在PCCC数据库中更新。自检记录和该报告须至少保存5年(第105号议定第4条第4款,经第347号议定第11条修订)。

进行自检时,有效的做法是对照检查机关在检查时将查看的内容(第105号议定第13条第1款),包括:

  • 消防设备和系统的配置与运行维护、消防用电系统、消防水源。
  • 使用明火、热源和易燃物品时的安全条件。
  • 疏散通道、紧急出口;防止火势蔓延、防火分隔和防烟措施。
  • 禁止、警告和指示标志;遵守场所的消防规定。

哪些机关以何种周期检查场所?

除自检外,场所还须接受主管机关的定期检查(第105号议定第13条,经第347号议定第17条修订的第2款a、b项):

检查机关对象定期周期
按分级授权的公安机关附录II所列第1类/第2类场所每1年/每2年一次
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建设专业机关附录II所列第1类/第2类场所每1年/每2年一次
乡级人民委员会附录I所列场所(附录II所列场所除外)每3年一次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制作PC03表格记录(第105号议定第14条第3、4款)。场所负责人须按已通知的内容准备档案和资料(第14条第7款)。完整且及时更新的消防档案,有助于检查顺利、清晰地进行。

做错了有什么风险?

第106/2025/NĐ-CP号议定规定了消防与救援领域的行政处罚,并经第69/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4月20日起生效)和第347号议定修订。在验收方面,第347号议定第32条修订了第106号议定第18条第3、4款,对两类行为作出处罚:

  • 投资人或建筑所有人未完成消防验收组织工作,即投入运营或使用建筑。
  • 须经审查的建筑在没有消防设计书面审查意见的情况下,即投入运营或使用。

每项行为的具体处罚,须在处理时对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核对。比处罚更重要的是实际安全:运行良好的火灾报警系统和畅通的疏散通道,有助于从一开始就处置事故,保护场所的员工、顾客和财产。

Thái Tín如何提供支持

Thái Tín是协调联络方:接收场所信息,与场所负责人共同查看其现有的消防文件,按阶段列出待办事项,并联系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和消防施工合作方处理专业部分。具体包括:

  • 复核现有档案(审查文件、验收记录、竣工图纸、设备跟踪登记簿、自检记录),对照当前有效的法律规定找出缺失部分。
  • 根据场所所属类别,制定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的定期自检及报告计划。
  • 在约定范围内跟进专业合作方的进度。验收由投资人组织,检查属于主管机关的职权。

费用包括咨询合作方的服务费、施工费(按实际工作量计)以及第三方费用(如有)。报价在现场查看后提供。如需开始,请通过联系方式页面提交场所信息(地址、行业、建筑面积、现有消防文件),或查看按企业生命周期划分的服务,获取待办事项清单。

问答

如果取消了公安机关的验收检查,投资人是否仍需组织验收?

是的。投资人或建筑所有人仍须组织消防验收并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55/2024/QH15号法》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并须在投入使用前在PCCC数据库中申报(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đ项,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16条修订)。变化在于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工作的环节:第105/2025号议定第10条自2026年9月15日起被废止(第347/2026号议定第30条第1款)。《55/2024号法》第18条第5款c项的对应规定暂不执行至2027年2月28日(第66.18/2026/NQ-CP号决议)。

已安装的灭火器、烟雾探测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认证?

没有任何程序要求场所为已在使用的设备申请证书。消防设备认证证书的签发仅持续至2026年6月30日(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46条第1款)。流通许可属于设备投入市场之前的程序(第105/2025号议定第23条)。场所须保持设备的使用功能(《55/2024/QH15号法》第8条第3款e项),并在其消防档案中保存设备跟踪登记簿。

经常性自检与定期自检有何区别?

经常性自检:场所负责人自行决定时间、范围和记录形式,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1款)。定期自检:附录II所列场所每6个月一次,附录I所列其他场所每年一次。检查结束后,须按PC02表格制作记录(第14条第2款)。

如果在验收未完成时即投入使用,是否会受到处罚?

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第106/2025/NĐ-CP号议定第18条第3款和第4款,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32条自2026年9月15日起修订,规定了以下行为的处罚:在消防验收未完成时投入运营或使用的建筑,或对须经审查的建筑在未取得书面设计审查意见时投入运营或使用。具体处罚须在处理时对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核对。

由谁负责编制和保存自检记录?

场所负责人,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被直接指定管理场所的人员(《55/2024/QH15号法》第2条第11款),负责编制、管理和更新场所的消防档案(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PC02表格的自检记录和PC04表格的报告须至少保存5年(第4条第4款,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修订)。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1月2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消防与救援法》第55/2024/QH15号(Luật Phòng cháy, chữa cháy và cứu nạn, cứu hộ số 55/2024/QH15;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经第118/2025/QH15号法修订;第17条第1款b、d、đ项自2026年7月1日起经第135/2025/QH15号《建设法》修订):第2条第11款;第8条第3款e项;第17条第2款;第18条第1、2、3、5款。
  2. 第105/2025/NĐ-CP号议定,细化《消防与救援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经第347/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9月8日颁布,2026年9月15日生效)修订和补充:第4条第1、2、4款(第4款经第347号议定第11条修订);第6条第4款;第12条第1款đ项(经第347号议定第16条修订);第13条第1款及第2款a、b、c项(a、b项经第347号议定第17条修订);第14条第1、2、7款;第23条;第46条第1款。第10条自2026年9月15日起由第347号议定第30条第1款废止。
  3. 第347/2026/NĐ-CP号议定:第21条(以消防设备信息申报替代第105号议定第23条)及第30条第3款(废止第105号议定附录V),仅与修订后的《消防与救援法》同时生效(第347号议定第41条第2款)。
  4. 第66.18/2026/NQ-CP号决议(2026年5月18日颁布),附录I.1: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不执行《55/2024/QH15号法》第18条第5款c项及第105/2025号议定第10条规定的消防验收检查程序。
  5. 第106/2025/NĐ-CP号议定,规定消防与救援领域的行政处罚,经第69/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3月6日颁布,2026年4月20日生效)及第347/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和补充(第32条修订第106号议定第18条第3、4款)。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