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出解散决定后,税务汇算的倒计时便开始了。汇算申报材料须最迟于解散决定作出之日起第45日提交(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税款也须在此期限内缴纳。
本文适用于需要了解汇算内容、最后期间如何计算以及各方分工的企业主、财务主管。核心结论:应在签署解散决定前准备好数据,因为若账册尚未理清,45天并不算长。
解散时的税务汇算是什么?
解散时的税务汇算,是指对须汇算的各项税费汇算至解散时点为止,而不是等到年末。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第89/2026/TT-BTC号通知明确规定了“汇算至解散、破产、终止运营时点……”的情形(第21条第1款c.2项)。
汇算是完成纳税义务的一部分。在终止税号效力之前,企业须提交齐全的纳税申报材料、缴清税款、处理多缴税款及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并完成发票方面的义务(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4条)。
解散时须汇算哪些税种?
视实际经营情况,通常包括:
- 企业所得税: 汇算至解散时点为止(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1条第1款c.2项)。
-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作为支付收入方的企业负责汇算申报(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2条第1款)。解散最后期间的具体适用方式须依具体材料核查。
- 资源税、矿产开采环境保护费(如有):同样汇算至解散时点为止(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3条、第26条)。
- 增值税: 提交至最后期间的完整申报表;处理尚未抵扣的增值税(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4条)。
除申报表外,税务机关还会查看发票使用情况。有误的发票、已开具但未申报的发票须提前处理。
最后汇算期间如何计算?
依《会计法》,解散时最后一个会计期间自本会计期间起始日起,计算至解散决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止(《会计法》第88/2015/QH13号第12条第3款)。税务汇算期间按年度会计期间确定(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9条第2款đ.1项)。
被解散的会计单位须(《会计法》第48条第1款):
- 结账、盘点资产、核实尚未清偿的债务,编制财务报表。
- 另设账簿,跟踪与解散相关的业务。
- 处理完毕后,将全部会计资料按第41条移交给负责保管的组织或个人。
解散决定作出之日后发生的业务,如财产清算、清偿债务,须在专门账簿中记录。这些业务的纳税申报方式,须由会计合作方依具体材料查看。
解散税务汇算的时间节点
适用于按一站式联通机制登记纳税的企业。
| 节点 | 事项 | 由谁办理 | 依据 |
|---|---|---|---|
| 作出解散决定之日 | 开始计算45日 | 所有者、成员理事会或股东大会 | 《企业法》第208条第1款 |
| 7个工作日内 | 将解散决定送达商业登记处、税务机关、劳动者 | 企业 | 《企业法》第208条第3款 |
| 收到信息后 | 税务机关出具正在办理手续的通知(17/TB-ĐKT表),说明是否属于须在总部检查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第90/2026号通知第15条第3款a项 |
| 最迟第45日 | 提交汇算申报材料;缴清税款 | 企业;由会计合作方编制 | 第252/2026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税收管理法》第14条 |
| 完成义务后 | 税务机关出具完成纳税义务的通知,以便提交解散材料(28/TB-ĐKT表) | 税务机关 | 第90/2026号通知第15条第3款a.1项 |
| 清偿全部债务后5个工作日内 | 提交解散材料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法》第208条第7款 |
法律对税务部分未规定固定的总时长。实际耗时取决于账册状况、是否须接受总部检查以及税务机关的处理时间。
何时须在总部接受税务检查?
并非每宗解散个案都须接受总部检查。《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将属于解散、终止运营、终止税号效力情形且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列入须在总部接受检查的对象(第22条第3款a项)。检查实行风险管理,优先采用基于电子数据的线上检查方式(第22条第1款a项)。
准备方向:账册、凭证、合同、银行对账单按期间整理;在需要说明时,掌握数据的人员须到场。
多缴税款、未抵扣完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 解散时尚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 企业可依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46条第1款l项申请退还。若属于须在总部接受检查的情形,退税申请须记入检查记录。
- 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依税收管理法律,将其与尚欠款项进行抵销,或退税并抵销(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1款a.3项)。
这两项应从一开始就列入义务清单,因为它们可能会减少实际须缴纳的金额。
常见风险及处理方向
汇算材料在第45日之后提交。 可能产生申报逾期罚款,以及按迟缴税款每日0.03%计算的滞纳金(《税收管理法》第16条第2款)。处理方向: 在签署解散决定前先核查账册,确保45天时间足够使用。
此前各期的申报表存在缺漏或错误。 税务机关会列出缺漏材料清单。处理方向: 在汇算前先行补交、补充申报。参见账册缺漏时的解散。
汇算后仍有欠税。 处理方向: 按法定顺序,在劳动者权益之后清偿(《企业法》第208条第5款)。参见尚有欠税时的解散。
各方分工
- 企业: 作出决定、提供数据、签署材料、缴纳税款。
- 会计、税务服务合作方: 编制财务报表、汇算申报表,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就数据进行说明。
- Thái Tín: 核查现状、按各节点制定路线图、对接合适的合作方、跟踪进度并提醒期限,按约定范围协助准备解散材料。也能为员工众多的企业、有外资的企业提供咨询,此类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及利润汇出须仔细核查。
- 税务机关: 受理、对属于检查范围的进行检查、确认已完成义务。
费用包括服务费、会计合作方费用及企业未了的纳税义务;具体报价须在核查现状后提供。
签署解散决定前的准备工作
- 在电子税务账户上核查各期申报表是否齐全。
- 核对已开具的电子发票与账册。
- 盘点资产、应付账款;确定劳动者名单及欠缴的保险费数额。
- 确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及多缴税款数额。
- 确定解散后负责保管会计资料的人员或单位(《会计法》第41条)。
下一步:可通过联系页面发送税号,以获得现状核查及汇算路线图。本文内容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材料的咨询。
问答
解散税务汇算材料须在多久内提交?
最迟为企业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第45日(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缴税期限为申报材料提交期限的最后一日(《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第14条第1款a项)。
解散是否一定须在企业总部接受汇算检查?
并非所有情形都须接受检查。法律允许税务机关对属于解散、终止运营、终止税号效力情形且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在其总部进行检查(《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第22条第3款a项)。税务机关在受理时出具的通知会说明材料是否属于检查范围(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1款a.1项)。
公司尚有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该怎么办?
解散企业可依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46条第1款l项规定的材料,申请退还尚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若属于须在总部接受检查的情形,退税申请将直接记入检查记录。税务机关也可将该款项与尚欠款项进行抵销。
最后一个会计期间计算到哪一天?
最后一个会计期间自本会计期间起始日起,计算至解散决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止(《会计法》第88/2015/QH13号第12条第3款)。企业须结账、盘点资产、核实债务并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法》第48条第1款a项)。
解散税务汇算材料由谁编制?
由企业负责汇算申报。财务报表及汇算申报表的编制部分,宜由企业的会计人员或会计、税务服务合作方完成。Thái Tín 负责提供路线图咨询、对接合适的合作方并跟踪进度;材料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4条第1款a项;第16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a项。
- 《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2/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9条第2款đ项;第10条第5款b项。
- 《税收管理法》及第252/2026/NĐ-CP号议定实施细则第89/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21条第1款c项;第22条第1款;第46条第1款l项。
- 关于税务登记的第90/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3条第4款;第14条;第15条第1款a项、第3款。
- 《会计法》第88/2015/QH13号(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合并文本第41/VBHN-VPQH号):第12条第3款;第41条;第48条第1款。
-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208条第3、5、7款。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252/2026/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89/2026/TT-BTC号通知——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税务登记的第90/2026/TT-BTC号通知——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会计法》88/2015/QH13号——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