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需要同时做对三件事的时刻:选对合法理由,给足提前通知期限,并按时结清款项、确认社会保险手册。三件事都做到,劳动关系才能干净收尾,劳动者享有完整权益,企业也不会留下后续争议。
快速回答:
- 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法典》2019第36条第1款的合法理由下单方解除,并按合同类型提前45日、30日或3个工作日通知。
- 开除是纪律处分(第125条),按劳动纪律处理程序办理,不属于单方解除的理由。
- 在14个工作日内(个别情形最多30日),须结清工资、符合条件的离职补贴及其他款项;同时完成社会保险与失业保险缴费期间的确认,并退还其持有的原件。
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劳动法典》2019第34条列出13种解除情形。用人单位最常遇到的如下:
| 情形 | 依据 | 备注 |
|---|---|---|
| 合同期满或工作已完成 | 第34条第1、2款 | 符合条件的,支付离职补贴 |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第34条第3款 | 建议书面协议,写明最后工作日及各项款项 |
| 劳动者单方解除 | 第34条第9款;第35条 | 劳动者按合同类型提前45日、30日或3个工作日通知,第35条第2款所列情形除外 |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第34条第10款;第36条 | 须有合法理由并遵守提前通知期限 |
| 劳动者因纪律被开除 | 第34条第8款;第125条 | 按劳动纪律处理程序办理;无离职补贴 |
| 因结构调整、技术变革、经济原因,或分立、拆分、合并、并入 | 第34条第11款;第42、43条 | 支付第47条规定的失业补助金 |
| 企业终止经营 | 第34条第7款 | 自终止经营通知起解除生效(第45条第2款) |
从一开始就选对表中对应的情形,将决定办理程序和应付款项,因此应在起草任何决定之前完成这一步。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理由与提前通知期限
第36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
用人单位只能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单方解除:
- a) 劳动者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依据企业发布的工作完成度考核标准认定(如有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应事先征求其意见);
- b) 劳动者因疾病、工伤连续治疗12个月(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治疗6个月(12至36个月合同),或超过合同期限一半(不满12个月合同),且仍不能恢复劳动能力;
- c) 因自然灾害、火灾、危险传染病、战争,或根据国家机关要求搬迁、收缩生产,已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仍须减少工作岗位;
- d) 劳动者在合同停止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到岗(第31条);
- đ) 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另有约定的除外;
- e)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以上;
- g) 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提供不真实信息,影响了招用。
开除不在上述名单内。 开除属于纪律处分,仅适用于第125条所列行为(如盗窃、侵占、泄露商业秘密,或30日内累计擅自离岗5个工作日、365日内累计20个工作日等),并须遵守劳动纪律处理程序。它是第34条第8款规定的另一种独立情形。
第36条第2、3款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
| 情形 | 最低提前通知期限 |
|---|---|
| 无固定期限合同(a、c、đ、g项理由) | 45日 |
| 12至36个月固定期限合同(a、c、đ、g项理由) | 30日 |
| 不满12个月的合同;以及所有b项理由(疾病、工伤)情形 | 3个工作日 |
| d项理由(停止履行期满后不返岗)及e项理由(连续5个工作日擅自离岗) | 无需提前通知 |
| 某些特殊行业、职业 | 由政府规定 |
解除通知须书面送达劳动者(第45条第1款)。短信或口头通知不能替代经有权人员签字的解除决定。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
第37条规定三种情形:劳动者因疾病、工伤、职业病经医疗机构指示治疗(上述b项除外);劳动者正在休年假、事假或经企业同意的其他假期;女职工怀孕、正在休产假,或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
解除错误怎么办?
不符合第35、36或37条的解除属于违法单方解除(第39条)。依据第41条第1款,用人单位须恢复劳动者工作、支付其不能工作期间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另须加付至少2个月工资。若违反提前通知期限,还须支付未提前通知那些天的工资。这些成本都可以通过在签署决定前核查理由和通知期限来避免。
离职补贴与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离职补贴(第46条) 适用于依第34条第1、2、3、4、6、7、9、10款解除合同,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或属第36条第1款e项情形(连续5个工作日擅自离岗)的,不予支付。开除(第34条第8款)不属于可领取离职补贴的情形。
失业补助金(第47条) 适用于依第34条第11款(结构调整、技术变革、经济原因;分立、拆分、合并等)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且不少于两个月工资。
| 因素 | 确定方法 |
|---|---|
| 计算期间 | 实际工作总时间,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以及已支付离职补贴或失业补助金的时间(第46、47条第2款) |
| 零头月份的计算 | 满6个月按半年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第145/2020/NĐ-CP号议定》第8条) |
| 计算工资 | 按合同终止前紧邻的6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第46、47条第3款) |
在整个工作期间都已足额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其离职补贴计算期间通常比总工作时间短得多,因为计算时已扣除了失业保险覆盖的时间。
结算与交接材料:适用哪些期限?
款项结算(第48条第1款): 自解除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双方须全额结清与各自权益有关的款项(工资、未休年假的工资,以及如有的补贴)。以下四种情形下可延长,但不超过30日:企业终止经营;结构调整、技术变革或经济原因;分立、拆分、合并、出售、出租、变更企业类型或转让资产;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或危险传染病。
材料交接(第48条第3款): 用人单位须:
- 完成社会保险与失业保险缴费期间的确认,并退还其代为保管的劳动者其他文件原件;
- 劳动者要求时,提供工作经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复印及寄送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终止经营或解散时,欠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离职补贴优先支付(第48条第2款)。此内容在关于劳动者较多的企业解散的文章中有更详细的说明。
拖欠的工资预支款或劳动者的资产属另一法律关系,应以约定还款方式处理。社会保险缴费期间的确认应同步进行,不应等待该笔欠款解决后再办理。
解除时,哪些人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劳动合同形式工作满1个月或以上的人员,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具体指导见第158/2025/NĐ-CP号议定。即便合同名称不同,只要内容涉及有报酬的工作,并由一方支付工资、管理、指挥或监督,同样适用。若关系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称为“合作人员”并不改变其缴费义务。
企业的劳动管理簿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第145/2020/NĐ-CP号议定第3条)。自2026年7月1日起,通过国家平台订立和履行电子劳动合同,依第337/2025/NĐ-CP号议定执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解除、离职补贴及社保手册确认的规定,对两种形式同样适用。
Thái Tín提供什么支持
企业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时,Thái Tín是协调枢纽。我们协助确认正确的解除理由、计算提前通知期限、估算离职补贴或失业补助金,并准备确认社会保险缴费期间的材料。专业工作(起草决定、详细计算、与社会保险机构打交道)由我们的劳动与社会保险合作伙伴按个案办理;我们跟踪进度,并作为企业的联络人。
下一步:请提供个案信息(合同类型、开始工作日期、失业保险缴费期间、拟解除的理由),以便我们确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并联系合适的合作伙伴。
问答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多久通知?
依据《劳动法典》第36条第2款:无固定期限合同至少提前45日;12至36个月固定期限合同至少提前30日;不满12个月的合同,以及劳动者因疾病、工伤已治疗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形(第1款b项),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劳动者在停止履行合同期满后仍未到岗,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的,无需提前通知(第3款)。解除须书面通知(第45条)。
离职补贴如何计算?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每工作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第46条第1款)。计算期间为实际工作总时间,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以及此前已支付离职补贴或失业补助金的时间(第2款)。工资按合同终止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3款)。不满6个月的零头按半年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第145/2020/NĐ-CP号议定》第8条)。
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多久向劳动者结清款项?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双方须全额结清与各自权益有关的全部款项(第48条第1款)。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延长,但不超过30日:企业终止经营;因结构调整、技术变革或经济原因;分立、拆分、合并、出售、出租或变更企业类型;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或危险传染病而受影响。
被称为“合作人员”的人员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应视协议内容而非名称而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以劳动合同形式工作满1个月或以上的人员,即属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即便合同名称不同,只要内容涉及有报酬的工作,并由一方支付工资、管理、指挥或监督,仍须参保。
因劳动者仍欠付预支款,用人单位能否扣留其社会保险手册?
不能。依据《劳动法典》第48条第3款,用人单位须完成社会保险与失业保险缴费期间的确认,并退还其代为保管的原件。拖欠的预支工资属另一法律关系,应以约定还款或依法抵销处理,不应与社保手册确认挂钩。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30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劳动法典》第45/2019/QH14号(Bộ luật Lao động số 45/2019/QH14),经第71/2025/QH15号、第113/2025/QH15号、第124/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6年2月12日合并文本第18/VBHN-VPQH号,2026年2月28日政府公报第131号;下列引用条款未被修改):第34条(解除情形)、第35条(劳动者单方解除)、第36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37条(不得单方解除的情形)、第39条、第41条(违法解除)、第45条(解除通知)、第46条(离职补贴)、第47条(失业补助金)、第48条(解除时的义务)、第125条(纪律开除)。
- 第145/2020/NĐ-CP号议定:第3条(劳动管理簿,纸质或电子)、第8条(离职补贴及失业补助金)。截至2026年10月2日核查,仅有修订草案,尚未颁布。
- 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58/2014/QH13号《社会保险法》: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第158/2025/NĐ-CP号议定指导强制社会保险。
- 第337/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2月24日):电子劳动合同及国家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自2026年7月1日起通过平台订立和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