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雇用劳动者: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身穿制服的工人与办公室职员一起查看文件,背后是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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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不再限制可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义务与该人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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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体经营户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人员,属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无论称其为员工还是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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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户主,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暂不强制,可自愿参加。这是一个独立的门槛,与为所雇劳动者缴费的义务分开。

不少个体经营户户主认为,为小型个体经营户雇人,在合同和保险方面可以比企业更灵活。实际上,对劳动者的义务并不取决于经营主体是个体经营户还是公司,而取决于工作关系的性质。

简要回答:个体经营户目前不限制可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工作满1个月以上、有支付工资并接受户主管理的人员,都属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无论叫什么名称,都不改变其性质。仅就户主而言:只有申报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户主才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暂不强制,可自愿参加。

个体经营户是否仍受劳动者人数的限制?

此前,第78/2015/NĐ-CP号议定曾规定,使用10名及以上劳动者的个体经营户必须转为企业。这一规定已自第01/2021/NĐ-CP号议定起废除。现行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2、87条)没有重新为个体经营户设置劳动者人数限制。

这意味着:个体经营户可以雇用许多劳动者,而不必因人员数量而被强制转为企业。转为公司(如有)应源于发票、有限责任或融资的需要——另请参阅文章个体经营户转为公司——而不是像旧规定那样,因为“满10人就必须转公司”。

即使不再有人数限制,对每一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义务仍然全面适用,不会因个体经营户规模小而减轻。

何时为个体经营户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典》,同时具备三个要素时,关系被视为劳动关系:工作者获得工资,有工作时间,并接受户主的管理和指挥。当这三个要素齐备时,无论户主称该人为员工、合作者还是“帮手”,这种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必须通过劳动合同来确立。

不同的情形:户主家庭成员不领取固定工资、没有工作时间的约束、不像雇工那样接受管理——这属于家庭劳动,与被雇用的人员不同。发生争议或接受检查时,主管机关会审查实际情况(工作时间、报酬方式、管理程度),而不仅仅依据文件上的名称。

个体经营户的劳动者是否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

必须,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满1个月以上。这是通用规定,不区分用人单位是个体经营户还是企业。个体经营户虽然不是法人,仍然是《劳动法典》所指的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属于强制对象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一些常被误解的点:

  • 将合同改称“合作者”、按班次计酬、没有书面合同: 如果本质上仍是满1个月的劳动关系,并不免除缴纳保险的义务。
  • 个体经营户规模小、尚未“正式”: 在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义务上,没有按个体经营户规模划分的例外。
  • 等到户主属于强制社会保险对象时才为员工缴费: 这是两个不同的对象——为劳动者缴费的义务依据现行规定立即适用,不取决于户主是否属于强制对象。

个体经营户户主必须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吗?

视营业额而定,也视时间而定。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扩大了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增加了已办理经营登记的个体经营户户主。第158/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6月25日)第3条规定了原始条件: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经营户户主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10亿越南盾这一具体营业额门槛并不在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的原文之中,而是来自越南社会保险局在第2220/BHXH-QLT号公文(2026年6月30日)中的指导,此前第141/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4月29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将增值税(GTGT)、个人所得税(TNCN)应税营业额门槛从5亿提高到10亿越南盾/年。依据这一指导,目前仅剩两类:

户主类别参加社会保险的状况
申报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年强制参加社会保险(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申报营业额为10亿越南盾/年及以下至2029年6月30日止暂不强制,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自2029年7月1日起强制参加。此前已被强制缴费的人员,可在扣除已享受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BHYT)待遇(如有)后,获得退还已缴纳部分

营业额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这一类别并不是“永久豁免”——按2024年《社会保险法》的总体路线图,这一类别将自2029年7月1日起转为强制,除非届时该户的营业额已超过10亿越南盾门槛,从而更早地属于强制对象。这是正在适用的指导;营业额在10亿越南盾门槛上下波动的个体经营户,宜关注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机关的通知,因为参加状况可能随每年的营业额而变化。

属于强制对象的户主,按其自行选定为缴费基数的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处于现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水平范围之内;具体缴费水平宜在登记时对照社会保险机关的指导。

两类对象,两条时间线——不要混为一谈

这是个体经营户雇人时最容易混淆的一点:

  1. 为个体经营户工作的劳动者(销售员、收银员、工匠……):依据现行规定立即适用——合同期限满1个月的,立即为该人缴纳社会保险,不取决于该户的营业额。
  2. 个体经营户户主:该户的申报营业额一旦超过10亿越南盾/年,立即强制参加社会保险;10亿越南盾及以下暂不强制,但若届时仍低于该门槛,则自2029年7月1日起强制(见上一节的表格)。

事项(1)不等待事项(2),也不取决于事项(2)。一家年营业额为6亿越南盾(尚未达到户主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的个体经营户,如果所雇员工的合同期限为满1个月以上,仍须为该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季节性合同是否属于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

依据单独的试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其规则不同于正式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户需要区分清楚两者,以免在确定缴纳保险义务的起始时间时出现混淆。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继续依据满1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工作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自该劳动合同生效之时起适用。

对于季节性、按季节工作的劳动者(例如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在节日、春节期间增雇人员),如果合同期限不满1个月,则不属于依据该合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象;但如果实际上该劳动者被多次连续重新雇用,实际工作的总时间可能被视为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个体经营户宜清楚记录每一次雇用,避免被误认为通过拆分合同来逃避保险义务。

Thái Tín 在个体经营户劳动、社会保险方面提供哪些支持

Thái Tín 是帮助个体经营户梳理正确义务并对接正确执行者的对接窗口:

  • 初步核查劳动者人数、正在适用的合同类型(正式、季节性、“合作者”)以及目前社会保险的缴纳状况。
  • 依据个体经营户实际的申报营业额,清楚说明决定户主是否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的10亿越南盾营业额门槛。
  • 对接有能力处理劳动档案、社会保险登记、调整部分的合作伙伴。
  • 对于正在考虑转为公司的个体经营户,协同处理劳动合同的过渡和劳动者的保险缴费过程,不使其中断。

对于劳动者众多或模式复杂(多个销售点、结合线上销售)的个体经营户,我们有经验协调比普通个体经营户规模更大的劳动档案、社会保险事务。

应立即准备的事项

  • 梳理为个体经营户工作的人员名单:期限、工资支付方式、是否有书面合同。
  • 对照“支付工资、有工作时间、接受管理”的标准,确定谁属于必须有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象。
  • 确定该户当年的申报营业额是否已超过10亿越南盾门槛,以便了解户主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还是宜自愿参加。
  • 如有转为公司的计划,列出劳动者名单及其保险缴费过程,以便完整过渡,避免劳动者权益中断。

问答

个体经营户最多可以雇用多少名劳动者?

目前没有对个体经营户可雇用的劳动者人数设置上限的规定。此前阶段曾有的10名劳动者的上限,已自第01/2021/NĐ-CP号议定起废除;现行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82条)没有重新设置这一限制。个体经营户无论雇用多少人,仍须对这些劳动者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义务。

兼职、被称为“合作者”的人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需要,如果实质上是劳动关系:有支付工资、有工作时间、接受户主管理,且合同(书面或约定)期限为满1个月以上。“合作者”的名称不会改变劳动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或接受检查时,主管机关会审查实际的工作时间、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而不仅仅看合同的名称。

个体经营户户主必须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吗?

视营业额而定。已办理经营登记、申报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户主,自2026年1月1日起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这一门槛依据越南社会保险局第2220/BHXH-QLT号公文(2026年6月30日)的指导,与第141/2026/NĐ-CP号议定刚刚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税营业额门槛从5亿越南盾提高到10亿越南盾挂钩。年营业额为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户主,至2029年6月30日止暂不强制,鼓励自愿参加,若仍低于该门槛,则自2029年7月1日起强制;此前已被强制缴费的人员,可在扣除已享受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如有)后,获得退还已缴纳部分。

户主强制缴纳社会保险按什么水平?

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的个体经营户户主,按户主选定为缴费基数的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不低于基准水平,且不高于基准水平的20倍,依据越南社会保险局的指导。具体缴费水平需在登记时对照现行的指导文件,因为可能分阶段调整。

个体经营户转为公司时,劳动者和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在该户工作的劳动者需要将劳动合同转至新公司,并继续社会保险的缴费过程,不中断,也不从头重新计算。在个体经营户转换基础上设立的企业,承继该户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另请参阅文章[个体经营户转为公司](/zh/kien-thuc/chuyen-ho-kinh-doanh-len-cong-ty/)。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82条(设立个体经营户的权利,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第87条(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地点)——未设置劳动者人数限制,承继已废除此前第78/2015/NĐ-CP号议定10名劳动者上限的第01/2021/NĐ-CP号议定的做法。
  2. 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典》:关于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的规定。
  3. 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2条第1款m项(扩大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包括已办理经营登记的个体经营户户主);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1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4. 第158/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6月25日),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社会保险法》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第3条(原始条件: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经营户户主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其余已办理经营登记的户主自2029年7月1日起强制参加)。
  5. 第68/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3月5日)和第141/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4月29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将个体经营户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税营业额门槛从5亿越南盾提高到10亿越南盾/年。
  6. 越南社会保险局第2220/BHXH-QLT号公文(2026年6月30日)——具体指导以10亿越南盾/年的营业额门槛来确定个体经营户户主是否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与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改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税门槛挂钩;低于门槛的户主被指导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7. sggp.org.vn,《年营业额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个体经营户户主暂不必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post871392,2026年4月29日之后发布)。
  8. vtv.vn,《营业额低于10亿,个体经营户户主能否退还强制性社会保险费?》(100260823092840537,2026年8月23日发布):10亿越南盾门槛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依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低于门槛且已被强制缴费的户主,在扣除已享受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后获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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