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的变更、暂停、终止:手续与期限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两人在可远眺城市的办公室里把物品装进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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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变更名称、总部、户主、经营行业、资本,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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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15日以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每次登记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如要继续暂停,须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登记继续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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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个体经营户须在提交通知之前清偿全部债务,包括税务债务;如果个体经营户仍有偿还能力不明的债务,宜先核查状态,再选择正确的终止手续,避免债务久拖不决。

正在经营的个体经营户,通常会遇到三类事项:变更信息(名称、户主、地址、经营行业),暂停一段时间,或者彻底终止。这三件事的材料、期限和后果各不相同——搞错哪一类,都会拖慢手续,或者留下尚未处理的义务。

简要结论:登记信息的变更,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暂停15日以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每次不超过一年;终止须在通知之前清偿全部债务。

个体经营户登记信息变更:10日,乡镇级机关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0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10个日历日,不是工作日),向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 变更个体经营户名称。
  • 变更总部地址。
  • 变更户主、登记该户的户主家庭成员。
  • 变更经营资本。
  • 变更经营行业、领域。
  •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计税方法除外)。

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合规材料。

变更户主(转让、过户个体经营户)

这是最常被办错的情形:许多人用手写字据交接店铺,不变更个体经营户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在法律上,税号、税务债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义务(如有),在变更户主的材料被接受之前,仍登记在原户主名下。

受让人须符合担任户主的条件(越南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以其名义登记其他个体经营户),并按第68/2025/TT-BTC号通知的样表提交变更户主材料。如果原户主已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材料还需要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决定。

将总部迁到由其他税务机关管辖的区域,通常会先引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手续,然后才能完成变更个体经营户登记证书。

暂停经营:15日门槛,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3条规定:个体经营户暂停经营15日以上,须最迟在暂停之日前3个工作日,向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暂停登记材料。暂停不满15日,无须办理这一手续。

每次登记的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已登记的期限届满后,如要继续暂停,个体经营户须最迟在继续暂停之日前3个工作日,提交继续暂停申请书。

自2026年7月23日起的新规:暂停期间仍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补充了第103条第5款:在暂停期间,第100条所列信息发生变更的,个体经营户须办理个体经营户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例如因继承变更户主,因场地被征收拆迁变更地址)。暂停并不使更新信息的义务中止。

注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的连续暂停总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上限,以及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恢复经营的义务,是针对企业的规定(修改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0条),不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对个体经营户而言,依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3条第1款,每次登记暂停仍不超过一年。

终止个体经营户经营:先还债,后通知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4条规定,个体经营户须在提交终止材料之前清偿全部债务,包括税务债务,但个体经营户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清偿完债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个体经营户须按第68/2025/TT-BTC号通知的样表,向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终止经营的通知。

希望升级为企业模式的个体经营户,依《企业法》另行规定的转换程序办理,如果符合转换程序,就不需要把个体经营户的终止通知作为一份独立材料提交。

三件容易混淆的事

事项个体经营户是否仍然存在主要条件处理机关
暂停存在,有期限15日以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
终止不存在,彻底结束通知之前清偿全部债务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
半途放弃,什么都不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无——这是错误做法在被发现之前,没有任何机关处理

暂停材料和终止材料包括什么?

手续主要材料提交地点提交期限
暂停(15日以上)暂停经营登记申请书(第68/2025/TT-BTC号通知附录II样表)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最迟在暂停之日前3个工作日
继续暂停继续暂停申请书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最迟在继续暂停之日前3个工作日
终止经营个体经营户终止经营通知(第68/2025/TT-BTC号通知附录II样表)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自清偿完债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对于终止材料,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接收通知,并在系统上更新该户的法律状态;再把信息转交税务机关,由其依税收管理法律规定处理其余的税务、发票义务。

正在暂停,想直接终止怎么办?

无需等到已登记的暂停期限届满。如果在暂停期间,个体经营户确定不再有恢复经营的计划,并且已经处理完各项债务,个体经营户可在具备条件时,依第104条立即提交终止经营通知,不必一定等到此前通知的暂停期限届满。需要先做的一点:梳理已使用的发票、经营阶段和暂停阶段发生的税务义务,以避免多次补充材料。

放弃个体经营户不通知会怎样?

有些个体经营户停止销售,但不办理任何手续。这种做法并不会使税号消失:在办理正式手续之前,个体经营户仍须依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该户已不在已登记的地址经营,该户将依税收管理规定被处理,而之后彻底处理,往往比一开始就依正确手续办理更费时间。

处于这种状态的个体经营户,宜先核查税号状态和尚存的各项债务,再选择方向:恢复经营、依正确手续暂停,还是终止。对于规模较大、税务债务复杂,或者正考虑先转为公司模式再关闭该公司的个体经营户,宜再对照适用于企业的处理步骤,见暂停经营还是解散:如何选择和企业解散需要多久,因为先核查状态再选择方向的思路是一致的。

办理手续前的准备

  • 最近一版的个体经营户登记证书。
  • 变更户主:受让人的法律证件,转让文件或双方之间的协议。
  • 暂停:准确确定暂停开始的日期,以计算提前3个工作日的通知节点。
  • 终止:尚存债务的清单、税务义务状态、已使用的发票。

Thái Tín 提供什么支持

Thái Tín 是帮助个体经营户依现行规定选择正确手续、准备材料的对接窗口:

  • 在选择变更、暂停还是终止之前,梳理该户的状态、税号、尚存债务。
  • 依第68/2025/TT-BTC号通知的样表编制材料,并按各项手续跟踪10日、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的期限节点。
  • 对接会计、税务合作伙伴,在提交终止通知之前处理结算、税务债务部分。
  • 对于计划转为公司模式的个体经营户,就需要办理的步骤顺序提供咨询。

国家机关审核并决定材料。

问答

变更个体经营户户主(转让店铺、过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经营户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0条)。受让人须具备担任户主的条件,且未以其名义登记其他个体经营户。仅凭手写字据交接、不变更证书上的名称的,税号、债务及相关义务仍登记在原户主名下。

暂停多久需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暂停15日以上,须最迟在暂停之日前3个工作日,向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暂停登记材料(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3条)。暂停不满15日无需办理这一手续,但个体经营户仍须履行税务义务及其他规定。

个体经营户最长可以暂停多久?

每次登记暂停不超过一年(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3条)。期满后如要继续暂停,个体经营户须最迟在继续暂停之日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书。第296/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的连续暂停总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上限,以及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恢复经营的要求,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体经营户。自2026年7月23日起,暂停期间第100条所列信息发生变更的,个体经营户仍须办理变更登记(第103条第5款,由第296/2026/NĐ-CP号议定补充)。

终止个体经营户必须先清偿全部债务吗?

是的。个体经营户须在提交终止通知之前清偿全部债务,包括税务债务,但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104条)。自清偿完债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个体经营户向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终止通知。如果个体经营户有尚未确定应缴数额的税务债务,或正在被税务机关核实,宜在提交通知之前先核查税号状态,以避免材料被多次退回。

放弃个体经营户而不作任何通知,有影响吗?

有风险。个体经营户停止经营,但既未通知暂停,也未办理终止手续的,仍保留税号,并仍有依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可能认定该户不在已登记的地址经营,并依税收管理规定处理。处理办法是先核查该户及税号的状态,再选择依正确手续暂停,或彻底终止。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0条(个体经营户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期限10日,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处理3个工作日);第103条(个体经营户暂停经营,15日门槛,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每次不超过一年);第104条(个体经营户终止经营,先清偿债务,5个工作日内通知)。
  2. 第296/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23日颁布并生效)修改、补充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补充第103条第5款——正在暂停的个体经营户,第100条所列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办理变更登记(第16条);授权办理个体经营户设立登记、变更户主、变更户主家庭成员登记时,须进行电子认证(修改第93条第5款,第15条)。
  3. 财政部2025年7月1日第68/2025/TT-BTC号通知,附录II:个体经营户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申请书样表、暂停通知样表、个体经营户终止经营通知样表。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