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设施业主把所有手续统称为“环保手续”。实际上,法律将其分为两项程序:环境登记与环境许可证。二者依据排放量和活动类型适用,并向不同层级提交。一开始就确定正确的类别,有助于设施准备正确的档案、向正确的机关提交,并即时获得受理。
快速回答(适用于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依据第66.19/2026/NQ-CP号决议):
- 环境许可证:排放量较大或具有特定活动类型的设施;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部分情形属农业与环境部管辖。
- 向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环境登记:总废水量每日50立方米,或粉尘、废气每小时20,000立方米。
- 向乡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环境登记:废水每日5立方米至不足50立方米,或废气每小时50立方米至不足20,000立方米。
- 产能增加并导致不利影响增大:须重新签发环境许可证(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3款)。
环境登记与环境许可证有何区别?
《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在第39条规定须持有环境许可证的对象,在第49条规定须办理环境登记的对象;这两条均经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6年1月1日生效)。第08/2022/NĐ-CP号议定(经第05/2025/NĐ-CP号和第48/2026/NĐ-CP号议定修改)提供了详细指引。
| 标准 | 环境许可证 | 环境登记 |
|---|---|---|
| 性质 | 政府机关审查档案并签发许可证 | 设施自行申报,向受理机关提交 |
| 适用对象 | 排放量较大或具有特定活动类型的设施(再生利用、危险废物处理、进口废金属) | 排放量低于许可门槛、且不属豁免范围的设施 |
| 2026年提交地点 | 省级人民委员会;部分情形为农业与环境部 | 依排放量,向省级或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 |
| 年度报告 | 有,须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 有,须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
确定类别所依据的因素包括: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活动类型;废水流量(包括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粉尘、废气流量;以及再生利用、危险废物处理、进口废金属等特定情形。排放量按整个项目或设施的设计产能计算。
2026年5月18日起适用哪些门槛?
第66.19/2026/NQ-CP号决议于2026年5月18日颁布,效力期至2027年2月28日。在此期间,许可证与环境登记的门槛依该决议执行(附录IX A部分第VII节第1、3款);权限部分(B部分第II节)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
| 结果 | 适用情形 |
|---|---|
| 环境许可证 | 有污染风险的类别:工业废水达每日100立方米,或废气达每小时100,000立方米。其他活动类型:总废水(生活与工业)达每日150立方米,或废气达每小时100,000立方米 |
| 环境许可证(特定活动类型) | 再生利用、危险废物处理;将废金属作为生产原料进口 |
| 向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环境登记 | 总废水达每日50立方米,或粉尘、废气达每小时20,000立方米,但未达许可门槛 |
| 向乡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环境登记 | 废水每日5立方米至不足50立方米,或废气每小时50立方米至不足20,000立方米 |
| 可能无需登记 | 废水每日不足5立方米,且废气每小时不足50立方米;仍须核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 无需登记 | 第48/2026/NĐ-CP号议定附录XVI所列活动类型(例如咨询、培训;部分零售设施,以及建筑面积较小的餐厅) |
新建项目若属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大规模项目,以及介于两组之间的临界情形,应依据档案逐一核实。自2027年3月1日起,门槛将依届时有效的文件执行;本文将在该日期前进行复核。
2026年向哪里提交?
自2025年7月1日起,地方政府实行省、乡两级模式,不再设县级。第131/2025/NĐ-CP号议定是权限划分的基础文件。在第66.19/2026/NQ-CP号决议的期限内,提交地点依该决议执行:
| 程序 | 提交地点 | 每年环保工作报告 |
|---|---|---|
| 环境许可证 | 省级人民委员会;将废金属作为生产原料进口,以及跨2个或以上省份处理危险废物的,由农业与环境部受理 | 表格05.A,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
| 环境登记(废水达每日50立方米,或废气达每小时20,000立方米) | 省级人民委员会 | 表格05.B,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
| 环境登记(废水每日5立方米至不足50立方米,废气每小时50立方米至不足20,000立方米) | 乡、坊或特区人民委员会 | 表格05.B,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
环境登记采用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附录II中的第47号表格(经修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设施须在变更前重新登记。位于工业园区或经济区的设施,应向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因为许多省份已授权园区管理委员会受理档案。
环境许可证的换发、调整与重新签发有何不同?
这三项程序规定于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44条(未经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改),分别对应三种不同情形:
| 程序 | 适用情形 | 依据 |
|---|---|---|
| 换发(cấp đổi) | 项目、设施名称或项目业主、设施业主变更;许可证其他内容不变。新业主继续执行许可证,并通知发证机关办理换发 | 第44条第1款;第42条第5款 |
| 调整(điều chỉnh) |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依设施申请或法规规定变更许可内容(须重新签发的情形除外);或处理危险废物、进口废金属的设施,在试运行后需调整许可以符合实际能力 | 第44条第2款 |
| 重新签发(cấp lại) | 许可证到期;或设施扩大规模、产能,改变生产技术,或发生其他使对环境不利影响较已签发许可证增加的变化(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变化除外) | 第44条第3款 |
因此,扩大生产导致新增废水、废气排放,属于重新签发,而非换发。具体档案与程序,见第08/2022/NĐ-CP号议定(经修改)。
增加产能、增设生产线:需要检查什么?
在投资新增机器或增加班次之前,设施应检查三点:
- 将现有许可证或登记档案中所载的产能、废水量、废气量,与变更后的预计数字进行比较。
- 将新的排放量与现行门槛进行核对。原在乡级登记的设施,可能转入省级登记组;原属登记的设施,可能转入许可证组。
- 在按新产能运营之前,完成相应手续(重新登记、重新签发或申请许可证)。
按此顺序进行,设施可以主动掌握进度:环境档案与投资计划同步推进,而非滞后于投资。
准备档案前先确认类别
若设施属于许可证范围,环境登记不能替代许可证。类别取决于实际排放量和活动类型,而非已提交的档案种类。因此,第一步应是制作一张数据表:设计产能、实际产能、废水流量(生活与工业)、废气流量、固体废物量和危险废物量。将该表与现行门槛对照,即可确定所属组别和提交地点。
ISO 14001在此能提供什么帮助?
ISO 14001是环境管理体系的国际标准。它是自愿性质的,帮助组织建立控制环境影响的流程。ISO 14001证书并非《环境保护法》下的环境许可证或环境登记。已实施ISO 14001的设施通常已掌握排放源的数据,因此确定类别、准备法定环境档案会更加顺利;二者相互补充。另参阅文章ISO 14001:2026更新了什么。
Thái Tín在环境登记与许可证方面提供的支持
Thái Tín是协调枢纽,帮助设施确定正确类别,并联系合适的人员:
- 收集行业、产能、废水、废气及地址信息,初步判断属于环境许可证、省级登记、乡级登记还是无需登记,然后再起草档案。
- 检查现有环境文件,判断设施须重新登记、办理许可证换发、调整还是重新签发。
- 对接能编制环境报告、登记档案或环境许可证档案的合作方。技术性的环境工作由合作方完成;我们跟进进度,并作为设施的联络窗口。
- 对即将扩大产能的设施,提前协调检查,使环保程序与投资计划同步进行。
现在可以准备的资料:当前经营活动清单;设计产能与实际产能;废水与废气数据;危险废物数据(如有监测);现有环境文件。请发送这些信息,Thái Tín将确定工作组别,并对接合适的合作方。
问答
小型设施是否需要办理环境登记?
视废水排放量和活动类型而定,与企业自感规模大小无关。依据第66.19/2026/NQ-CP号决议(适用于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废水排放量为每日5立方米至不足50立方米,或废气排放量为每小时50立方米至不足20,000立方米的设施,向乡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登记。第48/2026/NĐ-CP号议定设有无需办理环境登记的活动类型目录(附录XVI),例如咨询、培训,部分零售设施及建筑面积较小的餐厅。低于最小门槛的设施,在下结论之前仍须核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情况。
环境登记与环境许可证有何区别?
环境许可证适用于排放量较大或具有特定活动类型的设施,由政府机关审查档案并签发许可证。环境登记适用于排放量较低的设施,由设施自行申报,并依排放量向省级或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两项程序不能互相替代:属于许可证范围的设施,必须持有许可证。
2026年,环境档案应向乡还是向省提交?
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依据第66.19/2026/NQ-CP号决议:总废水量达每日50立方米,或粉尘、废气达每小时20,000立方米的,环境登记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废水为每日5立方米至不足50立方米,或废气为每小时50立方米至不足20,000立方米的,向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环境许可证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将废金属作为生产原料进口,以及在跨2个或以上省份的地区处理危险废物,则属农业与环境部管辖。位于工业园区内的设施,还应向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
增加产能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境许可证?
如变化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增加,则需要。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3款规定,环境许可证在到期时,或设施扩大规模、产能,改变生产技术,或发生其他使对环境不利影响较已签发许可证时增加的变化时,须重新签发;但属于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变化除外。在安装新设备或增加班次之前,应先行审查。
ISO 14001能否替代环境许可证?
不能。ISO 14001是环境管理体系的自愿性标准,由认证机构颁发。环境许可证与环境登记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办理的行政程序,由政府机关签发或受理。两者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替代。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下次复核 2027年2月15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Luật Bảo vệ môi trường,环境保护法;2022年1月1日生效):第39条(须持有环境许可证的对象)、第41条(签发权限)、第42条第5款(项目、设施或项目业主名称变更)、第44条(环境许可证的换发、调整与重新签发)、第49条(环境登记)。第39、41、49条经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6年1月1日生效);第42、44条未作修改。
- 第66.19/2026/NQ-CP号决议,2026年5月18日颁布,效力期为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附录IX B部分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权限规定):向省级与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环境许可证和环境登记的门槛(附录IX A部分第VII节第1、3款);签发许可证的权限(B部分第II节)。已对照安江省农业与环境厅2026年6月22日第6879/SNNMT-CCBVMT号公函核实。
- 第08/2022/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环境保护法》),经第05/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月6日)和第48/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1月29日生效)修改:第32条(无需办理环境登记的对象)及附录XVI。
- 第131/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划分地方政府两级权限:基础文件;在第66.19/2026/NQ-CP号决议的期限内,门槛与权限依该决议执行。
- 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经第07/2025/TT-BTNMT号和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修改:环境登记表格及每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报告表格。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48/2026/NĐ-CP号议定(政府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05/2025/NĐ-CP号议定(政府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