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

两名及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会议、表决及材料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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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及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依成员会的决议、决定解散;若章程无其他规定,须在会议上以表决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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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比例:须获得与会成员出资额总数75%以上的与会成员赞成(《2020年企业法》第59条第3款b项);章程可另行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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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前,应先核查章程、成员名单、出资状况及公司尚存的义务。

两名及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依集体决定办理解散。与一人公司不同,第一步不是签署决定,而是组织一场合法有效并达到足够赞成比例的成员会会议。

本文帮助公司成员了解:何时可以解散、如何正确召开会议、遇到不配合的成员时如何处理,以及材料包含哪些内容。主要结论:大部分困难都出在会议和债务数额上——这两点都可以提前核查。

两名成员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在什么情形下解散?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公司在以下情形解散:

  • 章程规定的运营期限届满且无延长决定;
  • 成员会决定解散;
  • 连续6个月成员人数不足最低要求且未转换公司类型;
  • 被吊销企业登记证书,《税收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种情形常见于两名成员的公司中,一方撤资或将全部出资转让给另一方。此时有两条出路: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经营,或选择解散。若选择解散,另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以作比较。

所有情形的共同条件: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且未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涉及争议(第207条第2款)。

召开成员会会议通过解散

须在会议上表决

若章程无其他规定,关于公司重组、解散的决议须在成员会会议上以表决方式通过(《2020年企业法》第59条第2款đ项)。成员亲自与会、委托他人、在线与会或将表决票寄送至会议,均视为出席(第59条第4款)。

召开会议的条件

会议次数举行条件(若章程无其他规定)依据
第1次与会成员出资额占章程资本65%以上第58条第1款
第2次自第1次预定开会日起15日内发出通知;须达章程资本50%以上第58条第2款a项
第3次自第2次预定开会日起10日内发出通知;不论与会成员出资额多少均可举行第58条第2款b项

赞成比例

若章程未另行规定比例,须获得与会成员出资额总数75%以上的与会成员赞成,解散决议方为通过(第59条第3款b项)。

注意:该比例是按与会成员的出资额计算,而非按公司章程资本总额计算。

决议及会议纪要的内容

解散决议须载明:名称、总部地址;解散理由;清算合同及清偿债务的期限、程序;劳动合同相关义务的处理方案;成员会主席的姓名及签名(第208条第1款)。

成员会会议纪要是须随决议一并送交企业登记机关的文件(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1款b项)。会议纪要清楚记载与会人员构成、出资比例、表决结果,有助于材料较少被要求补充说明。

有决议后的解散步骤

步骤需完成的工作期限、依据
1将决议、会议纪要及债务处理方案(如有)送交省级企业登记机关;送达税务机关、劳动者;在总部、分公司张贴公告07个工作日·第208条第3款;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1款
2企业登记机关公示,将状态转为”正在办理解散”,并通知税务机关03个工作日·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2款
3由成员会直接组织资产清算,章程规定设立专门清算组织的除外第208条第2款
4按顺序清偿债务:劳动者→税务债务→其他债务第208条第5款
5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场所(如有)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4款
6法定代表人提交解散登记材料自清偿全部债务之日起05个工作日·第208条第7款;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号议定修改)
7税务机关提出意见;企业登记机关转为”已解散”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5款

完成税务义务(汇算、申报)由会计、税务合作方执行;税务机关负责审查。参见企业解散时的税务汇算。

第6步须提交的材料包括解散通知、资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的债务金额(第210条第1款)。详情见企业解散材料。

多成员公司的特殊情况

成员失联或不配合

风险:某成员日后以召集程序不合规为由反对决议。

需核查:成员名册中的联系地址、章程规定的开会通知发送方式、已发送的证据。

处理方向:依第58条正确进行第一、二、三次召集;完整保存发送开会通知的证据;完整记录会议纪要。

成员尚未足额缴纳承诺出资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7条第4款,未足额缴纳承诺出资的成员,须按其承诺出资比例,对公司在登记变更章程资本之日前产生的财务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制定清偿方案前,需将实际出资状况与已登记的章程资本进行核对——具体结论需查看出资档案。

成员希望以实物形式领回财产

支付解散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第208条第6款)。以现金还是实物分配,应在决议或清算方案中统一约定,以避免争议。

有决议后禁止的行为

自有解散决定之日起,公司及管理人员不得隐匿、转移资产;放弃债权追索权;签订新合同(为办理解散除外);质押、抵押、赠与、出租资产;筹集资本(第211条第1款)。应在会议前先安排好合同及资产事宜。

Thái Tín 在两名成员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中提供什么帮助

  • 初步核查法律状况、税号、尚存义务;阅读章程以确定适用的会议比例及形式。
  • 协助准备开会通知、决议草案、会议纪要、债务处理方案。
  • 制定路线图,明确成员会的工作、会计税务合作方的工作、需等待国家机关处理的工作。
  • 统筹协调专业合作方,跟踪进度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我们也为有外资的公司及员工众多的公司提供服务,这类公司的成员档案及社会保险档案通常工作量更大。材料由国家机关审查并决定。

召开解散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 现行章程、成员名册、出资证明。
  • 最近的财务报表、债权人名单、正在履行的合同。
  • 劳动者名单及保险缴纳状况。
  • 预拟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费用包括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及公司尚存的税务义务;报价将在核查现状后提供。总体概述见解散专页。

问答

两名成员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解散需要多少比例同意?

若章程未另行规定比例,须获得与会成员出资额总数75%以上的与会成员赞成,解散决议方为通过(《2020年企业法》第59条第3款b项)。应先阅读章程,因为章程可能设定不同比例。

能否以书面征求意见代替开会?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9条第2款,若章程无其他规定,关于公司重组、解散的决议须在成员会会议上以表决方式通过。成员可亲自与会、委托他人、在线开会或寄送表决票(第59条第4款)。

若有成员不愿出席会议,是否还能办理解散?

有处理方式。若第1次开会未达到出资额占章程资本65%以上的成员出席,公司可召开第2次(须达50%以上),再召开第3次——若章程无其他规定,第3次不论与会成员出资额多少均可举行(第58条)。召开程序必须合规,以免日后决议被质疑。

公司只剩一名成员时该怎么办?

公司连续6个月成员人数不足最低要求且未转换公司类型,即属于须解散的情形(《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c项,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剩余成员可以选择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选择解散。

解散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支付解散费用及各项债务后,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各成员(《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第6款)。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第207条第1款c项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修改,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47条第4款;第58条第1、2款;第59条第2、3、4款;第207条;第208条;第210条;第211条。
  2.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第1、2、4、5款——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修改(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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