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解散是股东大会的决定,而非董事会或经理的决定。由于公司股东众多,最重要的准备工作是准确的股东名单以及一场程序合规的会议。
本文面向正考虑彻底关闭公司的董事会、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结论:先核查股东名册及债务数额,再召开股东大会;这两项工作决定材料能否一次性通过。
股份公司何时解散?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第1款c项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修改),股份公司在以下情形解散:
- 章程规定的运营期限届满而未延长;
-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 连续6个月股东人数不足最低要求(3名股东,第111条第1款b项)且未转换公司类型;
- 被吊销企业登记证书,《税收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低股东人数”这一点是第76/2025/QH15号法律值得注意的补充:此前法律仅规定”最低成员数量”。若公司陷入此情形但仍想继续经营,仍可选择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条件:已清偿全部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且未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涉及争议(第207条第2款)。
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决议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重组、解散事项(第138条第2款i项)。
通过形式
若章程无其他规定,解散决议须在会议上以表决方式通过(第147条第2款g项)。仅在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方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召开会议的通知与条件
若章程未规定更长期限,会议通知须至迟于开会日前21日送达全体有权与会股东(第143条第1款)。
| 会议次数 | 举行条件(若章程无其他规定) | 依据 |
|---|---|---|
| 第1次 | 与会股东代表表决权总数超过50% | 第145条第1款 |
| 第2次 | 自第1次预定开会日起30日内发出通知;须达表决权总数33%以上 | 第145条第2款 |
| 第3次 | 自第2次预定开会日起20日内发出通知;不论与会股东表决权总数多少均可举行 | 第145条第3款 |
赞成比例
| 方式 | 默认比例 | 依据 |
|---|---|---|
| 会议表决 | 出席并参与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65%以上 | 第148条第1款đ项(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修改) |
| 书面征求意见(如章程允许) | 全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超过50% | 第148条第4款 |
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决议须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权与会的股东(第148条第5款)。
有解散决议后的各项步骤
| 步骤 | 需完成的工作 | 期限、依据 |
|---|---|---|
| 1 | 将决议、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债务处理方案(如有)送交省级企业登记机关;送达税务机关、劳动者;在总部、分公司张贴公告 | 07个工作日·第208条第3款;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1款 |
| 2 | 企业登记机关将状态转为”正在办理解散”,并通知税务机关 | 03个工作日·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2款 |
| 3 | 董事会组织资产清算(若章程规定,可设立专门清算组织) | 第208条第2款 |
| 4 | 按顺序清偿债务:劳动者→税务债务→其他债务 | 第208条第5款 |
| 5 | 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场所 | 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4款 |
| 6 | 提交解散登记材料;尚未上市、尚未登记证券交易的公司须附股东名册副本 | 自清偿全部债务之日起05个工作日·第208条第7款;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号议定第13条修改) |
| 7 | 税务机关提出意见;企业登记机关转为”已解散” | 第168号议定第64条第5款 |
支付解散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按股份所有比例分配给股东(第208条第6款)。详细清偿顺序见解散时债务清偿。
股东名册:为何需要尽早准备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姓名、联系地址、法律证件、各类股份数量及股份登记日期(第122条第2款)。在解散程序中,该名册会被使用三次:
- 编制有权与会股东名单并发送开会通知。
- 计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
- 随解散通知提交副本(适用于未上市、未登记交易的公司)。
常见风险:股份转让已发生但名册尚未更新;股东变更地址未通知公司。处理方向:在召开会议前,依转让合同、付款凭证核对,并按章程更新名册。具体结论需查看出资及转让档案。
对于已上市或已登记证券交易的公司,解散还涉及证券法律规定,需依具体档案核查。
股份公司解散时常见的困难
- 首次开会条件不足: 依第145条提前准备第2次、第3次会议的日程,以免拖延。
- 优先股股东: 若决议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变更,须另行获得同类优先股股东单独的赞成比例(第148条第6款)。
- 决议后的合同及资产: 自有解散决定之日起,公司不得签订新合同(为办理解散除外)、不得抵押、质押、出租资产或筹集资本(第211条第1款)。
- 材料签署人: 董事会成员、经理或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210条第2款)。
Thái Tín 在股份公司解散中提供什么帮助
- 初步核查法律状况、税号、尚存义务;核查章程以确定适用的表决形式及比例。
- 协助准备开会通知、会议议程、决议草案、会议纪要、债务处理方案。
- 指导依据凭证核查、更新股东名册。
- 对接会计、税务合作方完成汇算;跟踪进度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我们也为规模较大、员工众多以及拥有外国股东的股份公司提供服务。材料由国家机关审查并决定。
召开股东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现行章程、股东名册、有权与会股东名单。
- 最近的财务报表、债权人名单、正在履行的合同。
- 劳动者名单、保险缴纳状况。
- 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场所名单。
费用包括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及公司尚存的税务义务;报价将在核查现状后提供。详细材料清单见企业解散材料,总体概述见解散专页。
问答
股份公司解散需要多少比例的股东同意?
若在会议上表决通过:须获得出席并参与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65%以上的股东代表赞成;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2020年企业法》第148条第1款đ项,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修改)。会议须满足第145条关于出席表决权数量的条件方可进行。
能否以书面方式征求股东意见来决定解散?
只有在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若章程无其他规定,关于重组、解散的决议须在会议上以表决方式通过(第147条第2款g项)。以书面方式征求意见时,若持有全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超过50%的股东赞成,决议即为通过(第148条第4款)。
股东名册缺失或尚未更新怎么办?
应在解散前完成更新。股东名册是编制有权与会股东名单、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未上市公司提交解散通知时须附名册副本(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修改)。补充内容须以实际出资、转让凭证为依据。
股份公司只剩一名或两名股东时是否必须解散?
股份公司须至少有3名股东(第111条第1款b项)。若连续6个月股东人数不足最低要求且未转换公司类型,则属于须解散的情形(第207条第1款c项,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公司可选择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必解散。
由谁组织清算股份公司的资产?
由董事会直接组织资产清算,章程规定设立专门清算组织的情形除外(《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第2款)。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第207条第1款c项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修改,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1条第1款;第122条;第138条第2款i项;第143条第1款;第145条;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第1、4、5款(第148条第1、2款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第7条第5款修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207条;第208条;第210条;第211条。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第1、2、4、5款——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修改(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 第121/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8月21日颁布)修改第68/2025/TT-BTC号通知——替换第30号《企业解散通知》表格。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企业法)——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第168/2025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第121/2026/TT-BTC号通知(修改第68/2025号通知)——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