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

企业解散与破产有什么区别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藏青色桌面上的天平与卷宗,Thái Tín 标志
1

解散是企业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自行终止存续,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破产则是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处理的程序。

2

自2026年3月1日起,第142/2025/QH15号《恢复与破产法》取代《2014年破产法》,并优先适用恢复程序。

3

首先应制作企业真实的资产与债务清单,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解散条件,还是需要按其他方向评估。

“关闭公司”是一种笼统的说法,但在法律上有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解散与破产。选错方向可能导致材料须从头重做。

简要结论:解散是企业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自行终止存续,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破产则是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处理的程序。 自2026年3月1日起,该程序依第142/2025/QH15号《恢复与破产法》执行,取代《2014年破产法》。

解散与破产有哪些不同点?

标准企业解散企业破产
适用法律《2020年企业法》第207至211条《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企业法》第214条援引破产法律)
条件清偿全部债务、财产义务;未在法院、仲裁机构涉诉(第207条第2款)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到期后6个月仍未能清偿债务(第142/2025号法律第5条第2款)
受理机关省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就税务义务提出意见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域人民法院(第142/2025号法律第6条第1款、第2款a项)
决定主体所有者、成员会、股东大会、私营企业主(自愿);或依吊销证书决定、法院决定法院作出开始程序决定及宣告破产决定
启动方企业依法定条件由债权人、劳动者、股东、成员启动;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丧失清偿能力时有申请义务(第38条)
结果“已解散”状态“已破产”状态

总而言之,解散是企业主的经营决定;破产则是处理无法清偿债务状况的司法程序,有债权人参与其中。

企业何时走解散方向?

企业属于《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时走解散方向:章程规定的运营期限届满而未延长;所有者、成员会、股东大会决定解散;连续6个月成员人数不足最低要求且未转换公司类型;或被吊销企业登记证书。

共同条件是企业须确保清偿全部债务。“仍有债务”并不代表不能解散。只要资产足以清偿,仍欠税务、供应商货款的企业依然可以正常解散,清偿顺序为:劳动者权益、税务债务,再到其他债务(第208条第5款)。

大多数希望关闭公司的中小企业属于此类。清偿安排详见解散时债务清偿。

何时属于《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适用范围?

《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使用两个需要区分的概念(第5条):

  • 有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 无法清偿将于6个月内到期的债务,或债务已到期但尚未超过6个月。
  • 已丧失清偿能力: 自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履行清偿义务。

恢复程序优先适用

该法确立优先适用恢复程序的原则(第3条第1款)。当企业有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或已丧失清偿能力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成员会或董事会有权申请适用恢复程序,并附经营活动恢复方案(第24条、第25条)。

与《2014年破产法》相比,这是值得注意的新规定:仍有能力恢复的企业获得了在法院监督下重组债务的正式途径。

已丧失清偿能力时的申请义务

当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会、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负有申请适用破产程序的义务,已申请恢复程序的除外(第38条第2款)。未申请而导致丧失清偿能力后发生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第5款)。

故意违反申请义务的管理职位人员,可能被法官裁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3年内不得设立、管理企业(第84条第3款)。提前了解此项规定,有助于管理人员主动选择正确的程序。

解散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企业已作出解散决定,核对债务后才发现资产不足。

依法分析:解散的条件是确保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若不满足此条件,解散材料无法按常规方式完成。企业需要重新评估:

  • 能否与债权人协商延期、减免或转移债务。
  • 所有者、成员是否可以补充资金来源以清偿债务。
  • 企业是否已陷入《恢复与破产法》第5条所定义的丧失清偿能力状态。

每个案例的结论都须依据实际的债务、资产数据及到期时间确定;不能凭感觉选择方向。自企业登记机关收到解散决定之日起180日内,若不再继续办理,企业可发送通知撤销解散决定(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7款)。

常见的误解

“破产是快速关闭公司的方式。” 不正确。破产是法院的程序,包括债权人会议、盘点、估值、出售资产。这并非替代解散的捷径。

“欠税就一定要破产。” 不正确。税务欠款只是解散清偿顺序中的一项债务。只要资产足以清偿税款,企业仍可解散。参见尚有未完成税务义务时的解散。

“解散意味着经营失败。” 不一定。许多企业解散是因为项目已完成、集团重组或所有者转向其他方向。依法办理解散是一种有秩序的结束方式。

“暂停经营久了自然就关闭了。” 不正确。企业依然存续,仍负有义务。详细比较见暂停经营与企业解散。

Thái Tín 提供什么帮助

Thái Tín 专注于解散以及企业关闭、停止运营的各项手续:解散、终止分公司及代表处的活动、终止个体经营户的活动、暂停经营。

  • 初步核查法律状况、税号及资产、债务全貌,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解散条件。
  • 制定解散路线图,对接会计、税务合作方完成汇算;跟踪进度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 通过现状核查,帮助企业判断应走解散方向,还是需要按恢复、破产法律考虑。

规模较大、员工众多或有外资的企业通常存在多组债权人及劳动义务;我们协助处理劳动、社会保险档案,使债务全貌从一开始就清晰。

选择方向前准备数据

  • 资产清单: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可回收的应收款项。
  • 债务清单:工资、保险、税务、供应商货款、借款,并注明各项到期日。
  • 税号状态及最近各期的税务申报情况。
  • 正在法院、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如有)。

有了这两张资产及债务清单,方向的选择会清晰许多。解散程序总体概述见解散专页。

问答

公司还有债务就必须破产、不能解散,这种说法对吗?

不完全对。只要企业在提交解散材料前清偿全部债务及财产义务,仍可办理解散(《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第208条第5、7款)。只有当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即到期后6个月仍未能清偿债务——才属于恢复、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5条第2款)。

《2014年破产法》是否仍然适用?

第142/2025/QH15号《恢复与破产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其中第38条第3款(税务管理机关的申请义务)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的案件适用专门的过渡规定,需依档案核查。

谁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

当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会、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负有申请义务,已提出适用恢复程序申请的除外(《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38条第2款)。

企业遇到困难但尚未丧失清偿能力时有什么出路?

《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允许法定代表人、所有者、成员会、董事会在企业有丧失清偿能力风险或已丧失清偿能力时,申请适用恢复程序(第24条第1款)。该法确立了优先恢复的原则(第3条第1款)。

Thái Tín 是否承办破产程序?

不承办。Thái Tín 不受理破产程序;我们专注于解散以及在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办理的关闭、停止运营手续。在核查资产、债务状况时,我们协助企业判断应走解散方向,还是需要按恢复、破产法律考虑。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1.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第207条第1款c项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14条。
  2. 第142/2025/QH15号《恢复与破产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38条第3款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第3条第1款;第5条第1、2、4款;第6条第1、2款;第24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38条第1、2、5款;第84条第3款。
  3.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第64条第7款(撤销解散决定;第7款未被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修改);第72条——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4条修改补充(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在有开始破产程序决定、宣告破产决定时转换法律状态。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联系我们

解散前先检查企业现状

请致电或通过 Zalo 留言,说明企业类型和遇到的问题。Thái Tín 会询问几项信息,并告知应先检查什么。

地址
The Hive Rivermark, Toà nhà Microspace, Số 4, Khu phố 1, An Khánh, Hồ Chí Minh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六,8:00–18:00
拨打电话0945 888 666请在办公时间致电 → 通过 Zalo 联系0945 888 666打开 Zalo → 通过 Telegram 联系0945 888 666打开 Telegram →

沟通前建议准备

  • 企业名称或企业编码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分公司
  • 需要办理的事项及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