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主迟迟不敢解散,原因是一个问题:公司关了之后,自己还要背什么责任?简短的答案是:只要解散依法办理,材料真实,义务已清偿,解散便会按规定正式完成。法律只在材料不准确或存在造假时,才会追究连带责任。
本文面向正在准备签署解散材料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者、成员、股东。目的是让大家准确理解责任范围,从而以主动的心态签字。
谁对解散材料负责?
《企业法》2020年第210条第2款列出了对解散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人员:
-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
-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会成员。
- 公司所有者、私营企业主。
- 总经理或经理。
- 合伙成员。
- 企业法定代表人。
解散材料包括解散通知及财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的债务金额,如有还须包括欠税及欠缴员工社会保险款项(第210条第1款)。法定代表人是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人(第208条第7款)。
解散后何时产生连带责任?
解散后的连带责任仅在解散材料不准确或存在造假时才会产生(第210条第3款)。此时,第2款所列人员须连带:
- 支付员工尚未解决的权益。
- 缴纳尚未缴纳的税款。
- 清偿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
- 就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期限为自向登记机关提交解散材料之日起05年。
由此可见,重点在于材料的质量。一份与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关及债权人核对齐全的材料,是解散后能够安心的最直接方式。
不同企业类型的财产责任范围不同
除材料方面的规定外,每种企业类型在财产责任上的范围也各不相同。这部分内容适用于企业整个存续期间,包括解散阶段。
| 企业类型 | 责任承担人 | 责任范围 | 依据 |
|---|---|---|---|
| 私营企业 | 企业主 | 企业主的全部个人财产 | 第188条第1款 |
| 两名及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 成员 | 在已出资范围内 | 第46条第1款 |
| 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 所有者 | 在章程资本范围内 | 第74条第1款 |
| 股份公司 | 股东 | 在已出资范围内 | 第111条第1款 |
| 合伙公司 | 合伙成员 | 以其个人全部财产 | 第177条 |
一个常被忽略的要点:成员、所有者、股东若尚未按承诺足额出资,须在公司登记调整资本之前,就已发生的财务义务承担与承诺出资部分相应的责任(第47条第4款、第75条第3款、第113条第4款)。此类情形须在解散前查看具体出资材料。
法定代表人在解散过程中须注意什么
法定代表人须依法对因违反自身职责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第13条第2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
在解散阶段,这与解散决定作出后企业不得从事的事项相关(第211条第1款):
- 隐匿、转移财产。
- 放弃或减少债权。
- 将无担保债务转为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务。
- 签订新合同,但为实施解散而签订的合同除外。
- 抵押、质押、赠与、出租财产。
- 终止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 以任何形式募集资金。
从一开始就清楚这份清单,有助于法定代表人在清算阶段把方向掌握正确。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方式见解散时的债务清偿一文。
与税务义务相关的暂缓出境:正确理解才能主动应对
这是许多法定代表人关心的问题。现行规定如下。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列出了出境前须完成纳税义务的情形(第17条第5款)。其中两种情形与企业相关: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属于被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范围,且尚未完成纳税义务。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所属企业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且尚未完成纳税义务。
法律授权政府规定具体的金额门槛及欠款时间。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
| 须知要点 | 内容 |
|---|---|
| 被强制执行企业的门槛 | 欠缴税款达5亿越南盾以上,且逾期未缴超过120日 |
| 未在登记地址经营的情形 | 自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满120日后予以考虑,若企业尚未办理恢复或终止税号效力手续 |
| 提前通知 |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及税务机关网站提前30日通知 |
| 取消措施 | 一旦欠缴税款低于门槛,或税号依规定恢复、终止效力,立即取消 |
| 查询方式 | 电子税务交易账户,或税务总局网站(gdt.gov.vn) |
重要的是,这项措施与法定情形下尚未完成的税务义务相关联,且设有清晰的提前通知与取消机制。依法办理解散本就要求在提交材料前完成税务义务,因此走对流程也是从根本上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对于仍有欠税的企业,可参阅存在未完成税务义务时的企业解散一文。
若企业停止经营但不办理解散,会怎样?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对企业终止运营或未在登记地址经营、且尚未完成纳税义务的情形有专门规定(第17条第1款c、e项):
- 私营企业、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由企业主、所有者、合伙成员依照企业相关法律规定完成纳税义务。
- 两名及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由出资成员、出资股东依照企业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完成纳税义务的责任。
换言之,义务不会因企业放任不管而自动消失。有序的解散能够以有据可查的方式清晰地了结义务。
解散后如何安心
签署材料前的一份简短清单:
- 核对税务义务,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包括滞纳金、罚款(如有)。
- 核对保险,与社会保险机关核对,确认员工的参保缴费情况。
- 确认债务,与每一位债权人逐一核对并留存记录。
- 复核财产清算报告,与出售、清算的凭证相符。
- 至少保存05年解散材料,并明确交由专人保管。
Thái Tín提供什么支持
在您签字之前,Thái Tín会先核查企业状况:法律情况、税号、尚存义务、债务往来。我们会依照现行规定复核解散材料,指出须补充之处,并清楚说明每位签署人各自的责任部分。
汇算清缴、税务报告部分由会计、税务合作方执行;Thái Tín负责协调并跟踪,直至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国家机关依职权审查并作出决定。
想在签字前了解自己的材料处于哪个阶段?请发送税号及当前状况,Thái Tín将核查并回复须先处理的要点。
问答
解散完成后,经理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企业法》(2020年)仅在解散材料不准确或存在造假的情况下,才对第210条第2款所列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法定代表人、所有者、成员会或董事会成员等)追究连带责任,期限为自提交解散材料之日起05年内(第210条第3款)。
解散后的连带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210条第3款,若材料不准确或存在造假,第2款所列人员须连带承担:尚未解决的员工权益、尚未缴纳的税款、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期限为自提交材料之日起05年内。
公司还欠税,法定代表人会被暂缓出境吗?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能会。根据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该措施适用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当企业属于被强制执行范围、欠缴税款达5亿越南盾以上且逾期未缴超过120日时。税务机关会提前30日通知,并在欠款低于门槛时取消该措施。
私营企业主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有所不同。私营企业主须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承担责任(第188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及股份公司股东则在已出资或承诺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46条、第74条、第111条)。
解散材料应保存多久?
建议自提交解散材料之日起至少保存05年,因为这正是第210条第3款为连带责任设定的期限。会计资料可能依会计相关法律另有单独保存期限,具体须按每类资料分别核查。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3条第2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4款修改);第46条第1款;第47条第4款;第74条第1款;第75条第3款;第111条第1款;第113条第4款;第177条;第188条第1款;第207条第2款;第208条第7款;第210条第1、2、3款;第211条。第208、210、211条不属于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的部分。
-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条第1款a、c、e项;第17条第5款(出境前须完成纳税义务的情形)。
- 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28条——暂缓出境:适用情形、提前30日通知、欠款低于门槛时取消;可在gdt.gov.vn查询。
- 税务总局2026年8月5日第5622/CT-NVT号公文,关于依照第252/2026/NĐ-CP号议定实施暂缓出境措施。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修改《企业法》的第76/2025/QH15号法律——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指导《税收管理法》的第252/2026/NĐ-CP号议定——越南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vanban.chinhphu.vn
- 欠税暂缓出境查询——gdt.gov.vn gdt.gov.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