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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是否需要食品安全证书?

选择经营场所类型,即可了解该场所是否属于须核发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的范围。结果依据2026年仍在适用的第15/2018号议定。

参考结果

依所引规定计算,仅供参考,核查日期2026年9月30日。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生产、经营食品的场所须持有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1条),但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除外:

  • 小规模初级生产;小规模初级加工;无固定经营地点;
  • 小规模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营;街头小吃;
  • 食品用工具、包装材料及容器;
  • 酒店内的餐厅;未登记食品行业的集体食堂;
  • 已持有在有效期内的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同等认证的场所。

无须核发证书的场所仍须满足食品安全条件(第12条第2款)。证书有效期为03年(《食品安全法》第37条)。2026年,第15/2018号议定继续适用,因为根据第15/2026/NQ-CP号决议,第46/2026号议定被暂停执行。

另见: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

  1. 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2条(第1款a至k项;第2款)、第28条(保健食品GMP)、第二章(自行公告、登记公告)。
  2. 《食品安全法》第55/2010/QH12号(15/08/2025第61/VBHN-VPQH号合并文本):第34条、第37条(有效期03年,到期前06个月申请换发)。
  3. 06/04/2026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第46/2026/NĐ-CP号议定的效力;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议定生效前,继续适用第15/2018/NĐ-CP号议定(vfa.gov.vn——越南食品安全局;baochinhphu.vn 08/4/2026)。截至核查之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尚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