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01/01/2026起,停止征收和缴纳门牌税(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362/2025/NĐ-CP号议定废止有关门牌税的第139/2016/NĐ-CP号议定和第22/2020/NĐ-CP号议定,自01/01/2026起生效。
适用于企业、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以及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经营者。
2025年及以前:已按旧规定产生的门牌税仍然存在。如有欠缴或漏报申报表,须在税务档案中核查。办理解散、注销税号手续时常会遇到此类情况。
同属第198/2025/QH15号决议:自01/01/2026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经营者不再适用核定征收方法,改为自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