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决定解散时,最难的问题往往不在文件,而在钱:还欠谁、欠多少、先还哪一笔。《企业法》已经设定好顺序,企业要做的就是准确核实欠款数额,并按该顺序清偿。
本文适用于尚有未清偿债务、正在准备解散的企业主、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人员。核心结论:先清偿劳动者,再清偿税款,最后清偿其他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才提交解散材料。
法律规定的解散清偿顺序是什么?
《企业法》第208条第5款规定,债务按以下优先顺序清偿:
| 顺序 | 债务类别 | 包含的款项 | 依据 |
|---|---|---|---|
| 1 | 劳动者权益 | 欠付工资、离职补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集体劳动协议及已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 | 第208条第5款a项 |
| 2 | 欠税 | 按税务机关数据认定的欠税额 | 第208条第5款b项 |
| 3 | 其他债务 | 供应商欠款、租金、借款及其他合同义务 | 第208条第5款c项 |
支付解散费用及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部分才按持股比例分配给所有者、成员或股东(第208条第6款)。
这一顺序具有实际意义。若现金有限,不应先偿还熟悉的供应商,而把工资或保险欠款留到最后。顺序颠倒容易导致日后需要重新处理。
清偿前:编制债权人及欠款清单
解散时大部分的困难都源于数据对不上。因此,第一步应是编制一份完整的债权人清单,再逐项与对方核对。
一份可用的债权人清单通常包含:
- 劳动者: 按人分列的欠付工资、离职补助、未休年假(如有)。
- 保险: 尚须缴纳的金额,与社会保险机关核对。
- 税款: 欠税额、滞纳金、罚款(如有),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
- 供应商、出租方、银行: 依对账记录确定的欠款数额。
- 应收账款: 客户尚欠企业的款项。这是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不应忽略。
这份清单后续也是解散材料中“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债务清单”的数据来源(第210条第1款b项)。从一开始就做细致,能让最终材料的数据保持一致。
债务处理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送达给谁?
若在通过解散决定时企业仍有未清偿的财务义务,须一并送达债务处理方案(第208条第3款)。
债务处理方案须包含:
- 债权人的名称、地址。
- 欠款数额、清偿期限、地点及清偿方式。
- 处理债权人投诉的方式及期限。
该方案连同解散决议、解散决定一并送达债权人及有相关权利、义务和利益的人员。解散决定还须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商业登记处、税务机关及劳动者(第208条第3款;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1款)。
商业登记处随后公告“正在办理解散手续”的状态,并一并公示债务处理方案(第208条第4款)。这样,债权人便能了解企业打算如何清偿,并有反馈渠道。
起草建议: 清偿期限应贴合实际资金来源。一份具体列明日期、切实可行的方案,比承诺尽快偿还却资金不足的方案,更能让债权人安心,也能减少投诉。
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
私营企业主、成员理事会或公司所有者、董事会直接组织财产清算,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设立独立清算组织者除外(第208条第2款)。
常见的资金来源包括:
- 现有的现金、银行存款。
- 收回客户的欠款。
- 出售资产:机械设备、库存商品、车辆。
- 已承诺出资但尚未缴足的部分。此种情形须查阅公司章程及具体出资材料。
自解散决定作出之日起,企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隐匿、转移财产;放弃或减少债权;将无担保债务转为有担保债务;签订新合同(为办理解散而签订的合同除外);质押、抵押、赠与、出租财产(第211条第1款)。清算出售财产应保留清晰凭证、定价合理,以便日后材料可以说明情况。
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只有在企业能确保清偿全部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且未处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程序中时,方可解散(第207条第2款)。
若编制债权人清单后发现资产不足,可考虑以下两个方向:
- 补充资金来源(例如由所有者、成员追加出资,或与债权人重新协商),然后继续办理解散。
- 考虑依《破产与企业重整法》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理相关程序。
这两个方向在本质、受理机关及程序上都不同。解散与破产有何不同一文有详细比较。适用哪种方向须依具体材料判断,不应仅凭“欠款较多”的感觉来决定。
欠税与欠保险费:先核对,后清偿
欠税与欠保险费有一个共同点:数据掌握在国家机关手中,而不只是记录在企业账册中。因此应先核对再清偿,以确保清偿准确、足额。
- 欠税: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将解散时完成纳税义务的规定指向企业法律(第17条第1款a项)。这意味着欠税按第208条第5款的顺序清偿。对于仍有未申报期间或须汇算的企业,申报部分由会计、税务合作方办理。另见解散时纳税义务尚未完成。
- 欠保险费: 属于第一优先类别。解散材料须体现作出解散决定后,已为劳动者结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欠费(如有)(第210条第1款b项)。
清偿全部债务后下一步该做什么?
自清偿全部债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定代表人须将解散材料送达商业登记处(第208条第7款)。材料包括解散通知书、财产清算报告,以及债权人名单和已清偿债务清单(第210条第1款)。
签署材料的人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210条第2款)。这也是须妥善保存清偿凭证的原因。解散后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责任一文对此有详细说明。
Thái Tín 在解散清偿债务方面提供哪些协助
Thái Tín 接收材料并先核查现状:纳税义务、保险、应付账款及现有资产。在此基础上,与企业共同按法定顺序编制债权人清单,并起草期限切实可行的债务处理方案框架。
汇算、纳税申报及账册核对由适合的会计、税务合作方负责;Thái Tín 负责协调,跟踪进度并逐项汇报。对于员工众多的企业或有外资的企业,Thái Tín 会为劳动者权益部分及向投资者汇款部分单独制定路线图。材料的审核与决定由国家机关依职权负责。
保存清偿凭证:细节虽小却重要
每一笔已清偿的款项都应配有一套凭证:对账记录、付款委托书或付款凭证,以及债权人的确认(如有)。对劳动者,应保留有签字的支付表。
解散完成后,应明确指定专人保管这套材料。日后需要说明情况时,完整的凭证有助于清楚地作出解释。
想知道企业目前有哪些欠款、应按什么顺序清偿?可将税号及现有的应付账款清单发送给 Thái Tín,以便在制定路线图前先行核查现状。
问答
解散时,哪些债务须优先清偿?
劳动者权益优先清偿:欠付工资、离职补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集体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其次是欠税,最后是其他债务(《企业法》第208条第5款)。
债务处理方案须送达给谁?
若企业尚有未清偿的财务义务,债务处理方案须随解散决议、解散决定一并送达债权人及有相关权利、义务和利益的人员(第208条第3款)。商业登记处会将该方案与企业正在办理解散手续的公告一并公示(第208条第4款)。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否可以解散?
只有在企业能确保清偿全部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时,才能进行解散(《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若资产不足,须考虑依《破产与企业重整法》第142/2025/QH15号办理,或在解散前补充资金来源。适用哪种方向须视具体材料而定。
清偿全部债务后,须在多久内提交解散材料?
法定代表人须自清偿全部债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散材料送达商业登记处(《企业法》第208条第7款)。
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支付解散费用及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股份比例分配给私营企业主、成员、股东或公司所有者(第208条第6款)。
法律依据 · 核查日期
核查日期 2026年9月29日 · 下次复核 2026年12月29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咨询意见。
-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03/2022/QH15号法律及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207条第2款;第208条第3、4、5、6、7款;第210条第1、2、3款;第211条。第208、210、211条不属于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的条款(参见该法律第1条)。
-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第1款——送达解散决定连同债务处理方案;第64条第3款经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修订(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条第1款a项——解散时完成纳税义务须依企业法律执行。
- 《破产与企业重整法》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4年《破产法》)。
官方法规与标准原文
- 《企业法》59/2020/QH14号——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vanban.chinhphu.vn
- 《破产与企业重整法》142/2025/QH15号——政府公报 congbao.chinhphu.vn

